台灣體罰頻傳 人本:對兒童的暴力行為常被當「管教」放過(聯合/2017/11/17)

人本基金會表示,至今每年都會接到許多體罰個案,在個案中,發現兒童在校園內遭受暴力對待,國家對於兒童受害者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成年受害者的保護來的低。同樣的暴力傷害,對象是成年人時,加害者會負擔刑責;但是,一旦對象變成兒童,這些暴力行為就被認為是「管教」而輕輕放過。

人本基金會說,對於暴力對待兒童的老師,目前不論是行政處分或是解聘,都是由同校的同事來做決定。而且教育體系高度封閉,外界很難了解調查過程,更不用說教評會、考績會的開會過程。在缺乏監督狀況下,教職員很容易為了維護「同事情誼」而保留情面,即使學生受到了嚴重傷害,也不會做出停聘或解聘處分。

人本基金會也說,兒童在考績會、教評會上,沒有主動的發言權,只有被邀請說明的時候才能表示意見。而且對於懲處結果有意見時,也沒有就教師懲處向教育局申訴的權利。而且許多案件中,校方不願提供完調查報告給兒童或家長,造成兒童連知道調查內容、懲處結果的權利都沒有。

在學生申訴管道部分,雖然照教育部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規定,可以就違法的輔導管教進行申訴。但是校方會認為只有被記過的學生,才能走學生申訴流程。當兒童在校內受到暴力對待,而提起學生申訴。校方只會把案件轉由考績會、教評會處理,而考績會、教評會同前所述,是封閉而缺乏監督的「自己人」組織。

而在實際個案中,做為主管單的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常常只是進行形式上的監督,只要開會人數夠,會議符合規定,不管多離譜的事實調查或懲處決定,教育局都會表示要「尊重校方的決定」。主管機關不是沒有權力監督,而是慣於怠惰監督的責任。他們認為在台灣師師相護就是體制本身,政府應該承擔起責任,讓體制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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