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禁不禁 掃進歷史灰燼(王子榮)(蘋果/2018/01/09)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接受質詢時,對銀行開戶年齡仍限制在20歲認為不妥,表示應調降至18歲,只要把《民法》上關於行為能力的條文加以修正,就能解決目前不同法規間對於年齡限制的亂象,這樣的主張確實是法律學界、實務界向來努力的方向,雖然過往早有對於《民法》上行為能力修正的呼籲,但一直未引起社會重視,多數立法委員曾經的提案也遭法務部擋下而不了了之,長期下來就是造成民眾無所適從,更有不當擴大責任的疑慮。
《民法》行為能力是以20歲作為劃分標準(20歲為成年人╱7歲以上到20歲之間為限制行為能力),未滿20歲者所為的法律行為,除了日常事務外,都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生效(諸如銀行開戶、購買保險不歸類為日常事務)。
之所以用年紀作為區分標準,是因為人的思考跟判斷能力大致上是隨著年紀增長漸漸成熟,行為能力的制度除了著眼於交易安全外(判斷可否為有效的法律行為),也在於保護未成年人,讓他們可以慢慢學習融入社會,避免因為自己判斷能力不足導致負起過重的責任。固然這樣的限制有其必要,可是20歲成年的標準早在民國18年《民法》制訂時所設計,當我們已經從56K數據機變成光世代,法律條文難道不用與時俱進,仍要堅持撥接上網嗎?如果考量現代社會教育普及、接觸資訊管道多元,年齡下修是必然的選項,持續Lag的條文早該更新!

下修呼應世界潮流
《民法》20歲成年的規定,更與其他法律格格不入,例如最近修正的《公投法》,已將公投年齡降成18歲,我們認為一個年滿18歲的人對於公共事務、國家政策能參與決定;刑法規定18歲的人就要為自己行為負起完全責任,必須面對嚴厲的刑罰效果(不能減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說18歲就不是少年,就不適用相關保護措施,那法律裡面一下子18歲、一下子20歲,連法律專業人士都講不出個所以然,更別說一般民眾怎能明白,而台灣向來認為外國月亮比較圓,以超英趕美為職志,那英國、美國、德國和瑞士都統一以18歲作為標準,我們為何不學? 
20歲成年的標準也不當擴大損害賠償的責任範圍,尤其立法例上,《民法》第187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父母親)原則上要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行為加以賠償,例如考取駕照的大一生(通常19歲)不小心發生交通意外撞傷對方,父母親要一起賠償,但國家的駕照制度不就意謂具有駕駛車輛上路的能力,莫非駕照是用雞腿換?這樣的責任並不合理,和《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相比可謂不遑多讓,畢竟滿18歲的孩子已具有高度自主意識,本該為自己負責,怎會出事就一秒又變回媽寶!實則,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是呼應世界潮流,同時是給予青少年自主發展的尊重,至於法務部曾經表示「18歲時並無獨立買賣、締約等急迫需要,民間對降低成年年齡的聲音並不高」,這樣的思維如同「妣妣考考」一般,注定掃進歷史的灰燼之中。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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