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歲,可以組織家庭,卻不能組織人民團體!?

在台北西門町、高雄新崛江等許多青少年聚集之處,

常常可以看到高中社團為了籌募成果發表會,在街頭表演與募款,

你知道這有什麼潛在的危機嗎?

在台灣的十八歲,是一個什麼樣的處境?被祝福?被限制?

還是像髮禁解除以前的傳說:「太年輕的長髮是會受到詛咒的?」

18歲的台灣青少年,一直以來處於必需負擔公民責任卻無公民權利的不平等地位,他/她們要承擔大部分成年人應盡的繳稅、服兵役、負刑事責任等義務時,卻未被視為具有公民地位,導致在公共政策上往往沒有發聲及合法參與的管道,形成權利義務不對等的不合理現象。因此為捍衛青少年的公民權益,台少盟與人本文教基金會、台灣綠腳印協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向陽公益基金會、阿寶教育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願景青年行動網協會、勵馨基金會、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好性會)與青少年組成「青少年議題陣線」,發起「十八歲公民權運動」,持續爭取十八歲應有的合理公民權,包括《公民投票法》年齡的下修,進而突破修正《民法》成年年齡、《集會遊行法》的召集人年齡等,最終目標為修正憲法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八歲以下。

    日前立法委員尤美女國會辦公室於立法院舉行研商《人民團體法》修法公聽會,由於現行《人民團體法》對台灣人民結社權有相當大的箝制,許多條文侵害人民結社權,也不符合國內早已批准國內法化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人人有自由結社的權利,故擬進行修法。台少盟也受邀出席參與,為青少年的表意權、社會參與權以及公民權積極發聲。

    我們發現現行《工會法》第四條規定,依循勞基法的準則,年滿16歲的成年勞工,都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而《民法》第九百八十及九百八十一條規定,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年滿十六歲的女性,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可以結婚。但是《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卻規定,需年滿二十歲,且應有三十人以上,才能發起組織人民團體,形成十八歲可以組織家庭,卻不能組織人民團體的荒謬現象。

    青少年無法自由的享有集會結社權利,除了必須倚賴成人給予支持及代言,也剝奪了他們公平享有社會資源分配的權益。目前未滿20歲的青少年無法籌組人民團體,也無法發起集會遊行,也就無法公平的享有國家給予人民團體的合理補助。故往往只能仰賴學校微薄的社團經費補助,很多時候要自行募款,但因不是合法成立的人民團體,也不能申請公益勸募字號,故被廠商欺騙或在街頭違法進行募款的問題時有所聞。

    此外,很多人以為中學生只要靠籌組學校社團就能凝聚發聲,但是申請成立學校社團皆有重重審核「管制」關卡,以及需要一位指導老師來背書,學校往往不喜歡過於關注公共議題或是太有意見的學生申請組成社團,因此也相當程度會限縮青少年自由發聲的管道。如去年萬能科大邱姓學生申請社團被學校刁難,靜坐抗議後導致退學事件,還有其他在各高中校園裡,學生籌組社團或是社團辦活動,被校方不合理的打壓或驅逐事件也層出不窮,像是前一陣子才發生的振聲高中的學生在校內舉辦反媒體壟斷講座,卻遭到學校教務處主任強奪麥克風,並將在場多數學生驅離會場的事件,這些事件皆突顯出青少年的公共空間被成人的權力結構所掌控甚至打壓。

    台少盟認為,青少年的公民素養不能只存在於教育層面,青少年需要更多社區或社會層面的公民參與。但因為法令上年齡的限制,導致無法發展青少年積極性的公民權利,因此台灣的青(少)年組織比例非常低,再加上現今人口結構不均衡,造成高齡人口決定政策方向的結果,這對一個國家的民主、進步並非好事。故提早賦予年輕人集會結社與表達意見的公民權益,可適時紓緩世代對立的緊張關係。因此台少盟主張:政府與立法單位應研議修正《人民團體法》發起人年齡下修至16歲(與工會法一致),或至少18歲(權利義務對等之公民權)。歡迎您與我們一起持續關注青少年的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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