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報告撰寫指南】新聞/媒體/出版, 轉大人了沒?

 

  • 有下述相關經驗的你,最適合寫報告:

  1. 新聞、大眾傳播媒體閱聽眾
  2. 曾有媒體近用經驗

 

  1. 點選上述超連結,對兒童權利公約有大概的認識。
  2. 特別注意聯合國/國際文件上的「兒童」指的是所有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我國法令及國家報告中的「兒童」指未滿12歲的人、「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

 

  • 這些《兒童權利公約》條文和這個主題有關

 

第 17 條 (獲得適當的傳播媒體訊息)

締約國體認大眾傳播媒體之重要功能,故應確保兒童可自國內與國際各種不同來源獲得資訊及資料,尤其是為提升兒童之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及其身心健康之資訊與資料。為此締約國應:
(a)鼓勵大眾傳播媒體依據第 29 條之精神,傳播在社會與文化方面有益於兒童之資訊及資料;
(b)鼓勵源自不同文化、國家與國際的資訊及資料,在此等資訊之產製、交流與散播上進行國際合作;
(c)鼓勵兒童讀物之出版及散播;
(d)鼓勵大眾傳播媒體對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兒童在語言方面之需要,予以特別關注;
(e)參考第 13 條及第 18 條之規定,鼓勵發展適當準則,以保護兒童免於受有損其福祉之資訊及資料之傷害。

 

 

  • 國家報告這麼說,你感覺到了嗎?符合公約精神嗎?

40.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未滿18歲之人不得閱聽限制級出版品。   

41.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錄影節目帶、電影片及其廣告片分為限制級(未滿18歲之人不得觀賞)、輔導15歲級(未滿15歲之人不得觀賞)、輔導12歲級(未滿12歲之兒童不得觀賞)、保護級(未滿6歲之兒童不得觀賞,6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及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42.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電視節目分為限制級(未滿18歲之人不得觀賞)、輔導級(未滿12歲之兒童不得觀賞,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導觀賞)、保護級(未滿6歲之兒童不得觀賞,6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及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43.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遊戲軟體分為普遍級(任何年齡可使用)、保護級(6歲以上始可使用)、輔導12歲級(12歲以上始可使用)、輔導15歲級(15歲以上始可使用)及限制級(18歲以上始得使用)。另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分為普通級及限制級,未滿18歲之人不得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   

100.依釋字第364號,以廣播及電視表達意見,屬《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我國並未設置通訊傳播兒少表示意見權利之申訴機制,惟另置「傳播內容申訴網」並定期公布《傳播內容監理報告》。另要求廣電業者於製播以兒少為主要收視對象節目時,應尊重其接收、近用與表達意見的權利。透過執照監理機制,於進行定期評鑑及換照作業時,宣導尊重閱聽兒少之意見,並納入節目製播之參考。   

103.2011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推動「優良兒少電視節目和網站標章」、「電視節目分級細緻化」、「提高兒少電視節目比例」、「建立管理防護機制」、「尊重兒少觀點與意見表達」等措施。   

104.制訂《兒少通訊傳播政策綱領暨行動策略》,揭示兒少有以下權利:(a)免受不當內容影響、免受政治與商業利益剝削;(b)隱私、名譽、資訊、通信不受任意干涉或不法侵害;(c)維護形象完整呈現於媒體或拒絕露出於媒體;(d)近用通訊傳播媒體與自由表意;(e)接收豐富且優質資訊;(f)接受媒體素養教育。   

 

鼓勵並傳播對兒少有益之資訊與資料   

105.《兒少法》第39條、第40條明定,政府應鼓勵創作兒少文學、視聽出版品與節目、引進優良國際兒少視聽出版品;並獎勵優良兒少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目。辦理兒少優良讀物評選,建置「兒童文化館」網站,提供國內外童書獲獎資訊。輔導辦理兒童國際影展,開拓國際多元文化視野。 

106.設立公立公共圖書館及高中職與中小學圖書館6,並於13縣市設置行動書車巡迴服務及招募閱讀志工,擴展偏鄉兒少閱讀資源;另於全國100處托育資源中心購置兒童繪本,鼓勵家長陪伴0至3歲兒童閱讀。   

 

發展適當準則,保護兒少免受不良資訊影響

107.電影片及其廣告片:依《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分為5級。「電影片分級審議會」成員含兒少團體代表。電影片映演業者應要求觀眾出示年齡證明。不得提供兒少觀看未符年齡限制之電影片。父母或成年人不顧分級規定強行帶兒少入場觀看,將勸導依規定處罰。   

108.遊戲軟體: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建立5級制分級規範;公告分級參照表並設置「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輔導業者自律遊戲分級並完整揭露分級資訊;邀集學者、社會團體及遊戲軟體上下游業者,成立自律組織「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建立溝通平台。參第43點及第286點。   

109.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建立分級規範,輔導業者自律分級,違反者依法處罰。   

110.新聞紙:《兒少法》第45條規範,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為兼顧兒少權益與新聞自由,採先自律後他律機制,由報業公會建立「自律」機制,成立審議委員會,於閱聽人陳情、申訴、投訴後,開會審議會員之報導內容並處置。公會如未於3個月內審議,或審議結果有爭議,則依「他律」機制由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團體、專家共同審議,違者依法處罰。   

111.網際網路:《兒少法》第46條之1及第9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少接取或瀏覽,違者處罰鍰或勒令停業。依同法第46條,我國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受理不妥網路內容之申訴,依案件性質轉請權責單位處理。   

112.廣播電視、電視節目:《廣播電視法》第21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5條規定,廣告及節目內容不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廣播電視法》第26條之1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規定,業者應就其播送之電視節目予以分級;播出內容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核處(參第42點)。2012年委託辦理「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評選,評選結果半年公告一次。   

113.應用程式(app)類型多元難以分級,民主國家多採業者自律或過濾、條件接取等技術填補分級制度之不足,目前AppStore及GooglePlay等下載平臺已自律分級。   

124.《兒少法》第69條規範,媒體對(a)受保護兒少(b)緊急安置個案(c)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兒少(d)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e)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身分不得報導或記載。地方主管機關應查察媒體有無上開情事,接受民眾陳情或申訴,如查屬實應依法核處。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及換照時,前開兒少隱私保護之辦理情形亦納入審查項目7。另與民間團體合作進行校園巡迴宣導,請師生共同監督平面媒體是否有揭露兒少個資等情事。   

191.整合衛生福利及教育主管機關,透過傳播媒體強化兒少心理健康識能;設置安心專線,提供24小時免費心理諮詢服務;監測國內四大平面媒體及網路資訊,若有教唆自殺等違反《兒少法》之不當內容者,向「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以維護兒少身心健康。監測分析自殺通報及死亡數據,據以研擬防治策略。另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由各級學校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之三級輔導。   

286.有關遊戲軟體,辦理下列事項(參第108點):(a)推動國內法制環境與時俱進、輔導業者遵循法規、宣導正確遊戲觀念及分級規範,並提升地方執法人員專業知識。(b)建置「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供民眾了解市售遊戲分級狀況,並提供內容分級不當檢舉機制。   

 

  • CRC公約的重點在這裡

為了能夠讓兒童能夠從傳播媒體獲得適當訊息(§ 17),政府必須努力:
  • 鼓勵並傳播對兒少有益之資訊與資料。
  • 鼓勵媒體關注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兒少的語言需要。
  • 發展適當準則,保護兒少免受不良資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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