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報告撰寫指南】情感/性/健康, 轉大人了沒?

 

  • 有下述相關經驗的你,最適合寫報告:

  1. 對於情感/性/親密關係之需求或經驗
  2. 校園中的性別平權與性霸凌議題 
  1. 點選上述超連結,對兒童權利公約有大概的認識。
  2. 特別注意聯合國/國際文件上的「兒童」指的是所有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我國法令及國家報告中的「兒童」指未滿12歲的人、「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
  3. 雖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本文沒有提及任何的性少數族群的字眼,但去年底兒童權利委員會公佈的第20號一般性意見書,不只專節討論,且有多達七點次提及「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gender and intersex adolescents」等性少數的青少年!聯合國秘書長青年特使的粉絲頁也製作影片呼籲世界各國正視性少數青年的處境。他們發現許多性少數的青年常常遭受各種的暴力和歧視,無論是在家裡、在學校、任何地方,都常被用暱稱來羞辱或摧殘他們。
  • 聯合國其他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時,跟這個主題有關的結論性意見

我國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2017)

21. 審查委員會讚揚教育部能根據先前的建議,針對讓每個人,無論其性別認同為何,都能平等享有權利,擬定並實施有效的資訊提供與意識提高方案,以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審查委員會鼓勵政府要繼續努力宣揚、保護與實踐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與陰陽人(下稱多元性別認同者)的權利。

22. 審查委員會依舊關切多元性別認同者的生活狀況。跟在許多其他國家一樣,這些人經常遭到大多數民眾的排斥、邊緣化、歧視與侵犯,在學校也一樣,造成高自殺率以及生理及心理的健康問題。審查委員會知道政府已經努力為醫生、護士等醫院人員,以及各級學校教職人員提供有關尊重多元性別認同者人權的訓練,並且建議政府在大眾傳播媒體上,持續並且大規模地提供相關資訊,幫助臺灣民眾更瞭解多元性別認同者的人權。

性健康與生殖健康

50. 臺灣各級學校提供的性教育內容不夠全面,而且民眾對內容適當與否經常發生爭執。

審查委員會建議臺灣政府:

a) 在各級學校提供男孩/女孩有關性健康與生殖健康的課程,課程內容豐富、正確且包含最新的資訊,過程應使利害關係人均能參與諮商;

b) 針對陰陽人情況進行研究,並且擬定相關政策,包括禁止以不必要的手術切除健康的生殖器官;

c) 在履行、保護與實踐性健康與生殖健康權利時,應該考量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理事會第22號一般性意見(2016年)

 

  • 這些《兒童權利公約》條文和這個主題有關

第 2 條 (不受歧視與差別待遇)
1. 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2.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之歧視或懲罰。

第 5 條 (最佳利益)
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之父母或於其他適用情形下, 依地方習俗所規定之大家庭或社區成員、 其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兒童負有法律責任者,以符合兒童各發展階段之能力的方式,提供適當指導與指引兒童行使本公約確認權利之責任、權利及義務。

第 6 條 (生存及發展權)
1. 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2. 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第 24 條 (健康)
1.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享有最高可達水準之健康與促進疾病治療以及恢復健康之權利。締約國應努力確保所有兒童享有健康照護服務之權利不遭受剝奪。
2. 締約國應致力於充分執行此權利,並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採取適當之措施:
(a)降低嬰幼兒之死亡率;
(b)確保提供所有兒童必須之醫療協助及健康照顧,並強調基礎健康照顧之發展;
(c)消除疾病 與營養不良的現象,包括在基礎健康照顧之架構下運用現行技術,以及透過提供適當營養食物及清潔之飲用水,並應考量環境污染之危險與風險;
(d)確保母親得到適當的產前及產後健康照顧;
(e)確保社會各階層,尤其是父母及兒童,獲得有關兒童健康與營養、母乳育嬰之優點、個人與環境衛生以及防止意外事故之基本知識之教育並協助該等知識之運用;
(f)發展預防健康照顧、針對父母與家庭計畫教育及服務之指導方針。
3. 締約國應致力採取所有有效及適當之措施,以革除對兒童健康有害之傳統習俗。
4. 締約國承諾促進並鼓勵國際合作,以期逐步完全實現本條之權利。 就此,尤應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之需要。

第 29 條 (全面發展的教育內容與目標)
1. 締約國一致認為兒童教育之目標為:
(a)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
(b)培養對人權、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各項原則之尊重;
(c)培養對兒童之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與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之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文明之尊重;
(d)培養兒童本著理解、和平、寬容、性別平等與所有人民、種族、民族、宗教及原住民間友好的精神,於自由社會中,過負責任之生活;
(e)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2. 本條或第 28 條之所有規定,皆不得被解釋為干涉個人與團體設置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惟須完全遵守本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原則,並符合國家就該等機構所實施之教育所制定之最低標準。

 

  • 國家報告這麼說,你感覺到了嗎?符合公約精神嗎?

發展父母與家庭教育計畫與指導方針

234.補助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活動;結合社區健康促進學校,辦理青少年性健康促進校園講座;建置「性福 e 學園-青少年網站」,提供正確性知識及線上會談服務;於各縣市設置 71 家「青少年親善醫師門診」,提供兩性交往及生育健康(含避孕方法)等服務及諮詢14。(教育部、衛福部、性平處)    

 

被性剝削之兒少(含性侵被害人)

35.《兒少法》及新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之安置均無最低年齡限制。年滿18歲後,如因就學、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者,可繼續安置至畢業或滿20歲止。 

6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規定,被害人為兒少時,除顯無必要者外,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第15條之1增訂專業人士在偵審階段得協助被害人詢(訊)問。衛生福利部預計於2017年提兒童司法訪談員名冊供司法、警察人員辦理相關專業訓練參用。   

80.兒少依《醫療法》規定之醫療同意權,參第38點。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之1及《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範遭受性侵害、亂倫、愛滋檢驗、墮胎等情事之被害人隱私保護及醫療同意權。   

12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均明定應妥善維護被害兒少之隱私,提供安全適當的就醫環境、調查不公開、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身分資訊,違反者,依法核處。   

15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8條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迫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法院得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並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付扶養費用。   

 

性剝削防制

335.1995年公布施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015年大幅修正整部法規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預計於2017年1月1日施行,將「性交易」一詞修正為「性剝削」,該條例第2條明文禁止各種型態之兒少性剝削18。違法者除刑事罰外,另增加行政罰。對兒少性剝削者經法院裁定判刑確定後,必須接受一定時數之輔導教育,另提供遭受性剝削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8至5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以增強其家庭功能。   

336.訂定《警察機關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執行計畫》、《加強查緝性犯罪計畫》,加強查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至第29條以暴力、集團性犯罪型態強迫少年從事性交易工作者。兒少性交易案件相關數據參附件8-16至8-18。   

337.《兒少法》第49條規範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行為;亦不得利用兒少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338.對於受補助之文化表演藝術,透過審查及考評機制,檢視演出內容,避免利用兒少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題材。並將兒少性剝削防制規定列為導遊、領隊職前訓練課程,納入結業測驗範圍。於旅館從業人員訓練場合,宣導通報責任及保護措施。   

 

對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的保護處遇

339.保護安置:檢警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於24小時內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決定通知父母、監護人帶回或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緊急安置72小時後經評估有必要繼續安置者,安置後45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聲請裁定繼續(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3個月。被害人經法院裁定安置者期間不得逾2年,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1年。准許安置事件統計參附件8-19。   

340.教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應設置中途學校,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選替教育及輔導。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中途學校分為合作式19及獨立式,合作式中途學校裁定服務人數、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學生概況、中途學校常見服務項目參附件8-20至8-22。   

341.司法偵訊:
(a)警察及司法人員詢(訊)問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b)被害人已經合法訊問,別無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等人得陪同在場。
(c)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d)訊問兒少時,應注意人身安全,並提供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隔離之。  

 

協助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身心康復與重返社會

342.保護安置服務參第339點。保護安置結束後,應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止。另安置於中途學校者,透過中途學校教育,傳授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加強法治觀念,建立正確價值觀,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協助其畢業後適應社會生活。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參附件8-23。   

人口販運防制

訂定《人口販運防制法》,防止並保護兒少免遭人口販運,由我國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海、陸查緝勤務,法務部專責檢察官偵辦人口販運案件。近年陸續與印尼、諾魯等多國簽署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有助於遏止非法移轉兒少。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之案件被害人為兒少人數參附件 8-28。(內政部、外交部)   

355.《兒少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拐騙、綁架、買賣、質押之行為,違反者除刑事罰外,得處以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另為杜絕私下販嬰,《兒少法》訂有收出養規定,參第 169 點。(衛福部)   

356.《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違反前述規定者,處以行政及刑事罰則。國民在境外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之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我國目前無人口(含兒少)器官販運案例。(衛福部)   

357.外勞來臺工作須年滿 16 歲以上。截至 2015 年底,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外勞計 20 人,均從事製造工作。為防制外勞遭受人口販運,推動具體措施如下:(勞動部)
(a) 減少仲介剝削: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範國內仲介收費標準,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並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網站系統」,協助雇主自行招募外籍勞工
(b) 減少雇主剝削:《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勞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另《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外勞薪資。
(c) 提供申訴管道及宣導:建置「1955」勞工諮詢保護專線,提供申訴管道。另於國際機場設置外勞服務櫃檯,辦理講習並分送手冊;委託廣播電台製播中外語節目宣導之。

 

身心康復與重返社會

358.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對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提供庇護安置、人身安全保護、必要之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必要之經濟補助及其他必要之協助。(內政部)   

 

兩岸與國際合作

358.目前我國近年查處非法入出國案件,僅於 2015 年查獲一起無國籍女童(4 歲)非法入境案,並即通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給予協助;餘偷渡犯均為成年人。另因外國籍偷渡犯罪案以越南籍為甚,已透過警政駐外機關協調、聯繫,蒐集該地區相關情資,積極防制兒少遭受誘拐、買賣或販運情事。(海巡署)   

360.積極參與國際針對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議題,與 15 個國家(地區)簽署合作了解備忘錄、協定或建立聯繫窗口。(外交部、陸委會)   

 

未成年懷孕

69.《兒少法》第23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規定,對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少及其子女,應保障受教權並予適當協助。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參附件3-1。   

70.除符合《優生保健法》之人工流產外,違法墮胎者依《刑法》第288條至第292條處罰。   

31.《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以刑責,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加重刑罰,故性自主之最低年齡為16歲。   

 

  • CRC公約的重點在這裡

禁止歧視原則(§ 2)
每個兒童都不會因為她/他和父母或實際照顧者的任何因素,受到不一樣的待遇。甚至國家還要更積極的採取措施,防止他人的歧視,也要採取特別措施,確保處境不利的兒童,能夠享受並行使和一般兒童一樣的權利。
 
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 6)
  • 不只不能剝奪兒童的生命,還要更積極的讓兒童避免因為疾病、不良的環境或各種因素導致死亡,包括:女嬰墮胎、自殺、交通或意外事故。
  • 另外很容易被國家忽略的就是發展的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強調「參與」對於發展的重要性,並透過參與的過程達到個人權利及基本自由的實現,還包括「身體、心理、心靈、道德、精神、及社會的發展」,並為兒童於「自由社會展開個人生活預作準備」。
 
兒少健康、保健措施及醫療照護(§ 24)
  • 產前/後照顧。
  • 提供兒少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側重發展初級保健。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現象。
  • 健康、營養母乳哺育、環境衛生、事故傷害安全等知識宣導與運用。
  • 發展父母與家庭教育計畫與指導方針。
  • 革除對兒少健康有害的傳統習俗。

教育目標(§ 29),兒童完整潛力之全面發展:

  • 培養對人權的尊重、公民教育。
  • 增強對個別身分和群體關係的意識。
  • 兒童的社會化及與他人的互動。
  • 對環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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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C第二次國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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