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一般性原則

CRC至少有40則條文規範兒童應該享有的各種權利,但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解釋公約時,特別提出四大指導原則貫穿所有條文,提醒我們:理解或檢視每則條文所提及的權利時,不要忘記思考它和四大原則的關連唷!

◎  禁止歧視原則(§ 2)

每個兒童都不會因為她/他和父母或實際照顧者的任何因素,受到不一樣的待遇。甚至國家還要更積極的採取措施,防止他人的歧視,也要採取特別措施,確保處境不利的兒童,能夠享受並行使和一般兒童一樣的權利

◎  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3)

  • 一種權利:如果做一個決定會涉及不同主體的利益時,應該以兒童的利益為優先。
  • 一項原則:法律如果有各種解釋的可能,應該採取對於兒童最好的那一種。
  • 一種程序準則:跟兒童有關的各種政策方向的決定,每個程序要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兒童權利委員會特別強調,判斷什麼才是對兒童最好的選擇時,必須特別注意:兒童自己的意見、考量他的身份、和家庭維持聯繫、能夠得到照顧、受到保護與安全、健康狀況、對兒童有利的受教環境。

◎  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 6)

不只不能剝奪兒童的生命,還要更積極的讓兒童避免因為疾病、不良的環境或各種因素導致死亡,包括:女嬰墮胎、自殺、交通或意外事故。

另外很容易被國家忽略的就是發展的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強調「參與」對於發展的重要性,並透過參與的過程達到個人權利及基本自由的實現,還包括「身體、心理、心靈、道德、精神、及社會的發展」,並為兒童於「自由社會展開個人生活預作準備」。

◎  尊重兒少表意權(§ 12)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每個兒童都有形成自己意見的能力」,不需要向國家證明,反而是國家必須確保兒童能夠針對「所有跟他們有關,會影響到他們的所有事情」,讓兒童「自由表達意見」,要或不要表達,都是兒童自己的選擇。

為了幫助兒童能夠清楚地表達意見,國家應該要營造讓兒童感到安全,而且被尊重的環境,並且提供足夠的資訊。更要顧及處於邊緣、弱勢或表達困難的兒童也能享有同等的權利。

國家不能只是聽聽就好,還要納入考量,也不能只用年齡作為判斷的基礎,「成熟度」是兒童對事物理性且獨立地發表意見的能力,尤其對兒童影響的程度越大時,更應該仔細判斷及提供協助。

尤其是對兒童有影響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更要在法律程序中明確規定,程序要容易理解,環境要特別設計,目的就是讓兒童能夠在這些程序和環境中,選擇自己本人,還是透過代表或組織來表達意見。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