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肆部分:基本健康與福利

◎  身心障礙兒少(§ 23)

  • 資格認定。
  • 各式支持協助與發展措施,包含:保健醫療、教育權益、就業保障、經濟安全、安置需求、休閒文化支持性服務、審理程序的協助。

 

◎  兒少健康、保健措施及醫療照護(§ 24)

  • 產前/後照顧。
  • 提供兒少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側重發展初級保健。
  • 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現象。
  • 健康、營養母乳哺育、環境衛生、事故傷害安全等知識宣導與運用。
  • 發展父母與家庭教育計畫與指導方針。
  • 革除對兒少健康有害的傳統習俗。

 

◎  社會安全保障及就業父母托育措施(§ 26、18第3項)

  • 國際勞工組織第102號公約「社會安全」的基本要素包括針對生產、疾病、失業、職業災害、失能、老年等所提供之醫療照護與給付。
    托育措施應包括:
    高品質、低收費(或免費)的兒童課後照顧;
    國內法有關育嬰假與相關津貼的措施是否足夠。
     

◎  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負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應協助父母保障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 27第1、2、3項)

  •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於生活水準沒有明確的定義,但至少應該包括:
    在幼兒時期,除了生理及物質層面的支持外,父母或其他負有責任者應該刺激及引導兒童的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
    隨著兒童年齡增長,其他家庭或當地社區成員、幼兒園及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等都有可能對兒童的發展有深遠的影響。惟父母仍應盡可能負起最大的責任。
     
  • 國家的責任包括:
    設計完整的全國性策略或行動計畫,照顧遠離原籍國無人陪伴和無父母陪伴的兒童。
    特別注意邊緣化及弱勢族群的需求採取有系統的策略,減少幼兒期的貧窮,克服貧窮對兒童福祉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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