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伍部分: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教育及職業培訓(§ 28)

  • 保障機會平等的受教權。
  • 國民教育向下延伸。
  • 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中小學教育。
  • 鼓勵發展不同形態的中等教育,並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就讀。
  • 使所有兒少能依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
  • 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符合兒少之人格尊嚴及本公約規定。
  •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及引導。

 

◎  教育目標(§ 29),兒童完整潛力之全面發展,包括:

  • 培養對人權的尊重、公民教育。
  • 增強對個別身分和群體關係的意識。
  • 兒童的社會化及與他人的互動。
  • 對環境的尊重。

 

◎  休閒、遊戲與參與文化活動(§ 31)

  • 休息的權利:從事任何種類的工作、教育或消耗體力的活動中,能充分的放鬆及有足夠的睡眠機會,並確保其能恢復體力。
  • 休閒的權利:兒童得自由的運用時間,不進行教育、不工作、不從事家庭義務或負擔家庭生計之維持,或參與他人主導之活動,全由兒童自己之意願參與自己喜好的活動。
  • 遊戲的權利:不具強迫性自己發起、控制或組織的行為或活動及過程。
  • 娛樂(文化)活動的權利:兒童自願選擇參與及體驗之活動,或兒童得借由這些活動而得到滿足感,或體會到現實中一些個人及社會的價值性。
  • 提供適齡的需求:從提供遊戲機會的場所到提供社交性的遊戲機會,和同儕享處或獨處。兒童會逐漸探索更多需要承擔風險和應對挑戰的機會,這些體驗會有利於他們找到認同及歸屬感。
  • 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來展現個人身分特質、賦予自我存在意義、影響其外在生活,建立其世界觀。
  • 自由參加:尊重兒童選擇的自由和參與的權利,不得限制其行動。
  • 國家以提供接觸管道、確保兒童的參與、對文化生活的貢獻等三種形式相輔相成。
  • 鼓勵提供適當的機會,平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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