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少盟發言】20190805政府草菅人命 檳癌問題擺爛16年記者會

台少盟葉大華秘書長出席「台灣檳榔防治暨口腔癌防治聯盟:政府草菅人命 檳癌問題擺爛16年記者會」發言:

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今天之所以會站出來支持這項行動,主要是因為聽到兩個重要訊息:1.2003年檳榔果實已被世界衛生組織證實為一級致癌物,不再是過去認為是因為添加紅白灰化學物質所致。但依據日前衛福部國健署調查,國內仍有近五成民眾並不了解「檳榔果實本身就是致癌物」,顯示政府部門在獲知相關資訊後,並未積極拉高層次運用公共衛生政策提供民眾必要防治資訊,將導致民眾仍有錯誤認知認為食用檳榔只是特定勞動行業或受原住民文化影響的個人行為,而忽略這是公共衛生防治的重點政策。

 

此外國健署的調查報告也指出,國高中生的嚼檳率:國中1.34%,高中2.10%,約有近6成的國中生第一次嚼檳榔是在11歲以前,且多是由家人提供。如由105年青少年人數的嚼檳率推算,約有6000名左右國中生,以及16,000名高中職生,合計每年約有24,000名青少年學生嚼檳榔。這個驚人的數據告訴我們,過早接觸養成食用檳榔習慣行為,將極有可能成為潛在口腔癌的高風險族群,這個現象從法令政策面到教育宣導及防治工作上皆需要積極關注,才能避免兒少淪為下一個口腔癌患者及受害者,而這絕對是已經於2014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的我國政府保護兒童最佳利益的重責大任。

 

因此站在CRC兒童最佳利益的立場,我們責無旁貸要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級政府以及立法機關乃至主要照顧者,應積極正視兒童過早嚼檳榔問題,同時檢討現行法令落實與預防工作的漏洞,包括積極檢討現有法令保障之不足:如現行雖有保護兒少遠離檳榔危害的兒少權益保障法第43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以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吸菸、飲酒、嚼檳榔予兒童及少年。但將菸、酒、檳榔等有害人體及兒少身心健康之物質放在同一天平上來規管,不僅罰責輕也甚少開罰。尤其檳榔子已成為致癌物,其罹癌風險性及造成後續的健保支出效果也與其他物質不同,是否應另行配套修法進行規管較符合比例原則。

此外菸品的供應有「菸害防制法」可以做更全面性的規管及保護兒少避免接觸,例如:不能以無法識別身分的方式販賣,不可以做廣告和促銷。但檳榔因盤根錯節的供應鏈結構,加上兒少權法規管的力度相當有限,導致相關檳榔販售行為未被正視與忽略,甚至因民意機關基於選票考量無意修法而導致出現違法販售行為面臨無法可管。依據主辦單位台灣檳榔防治暨口腔癌防治聯盟資料顯示,104年於高雄岡山、新北淡水相繼出現「檳榔自動販賣機」,此舉遊走於兒少權法的規範邊緣,自動販賣機既無人24小時看管,也無法確認購買者是否已成年,對兒少健康保護出現極大漏洞!另107年有業者推出「檳榔便利店」的營運模式,與時下流行的遊戲點數、電話亭KTV…等產業進行合作,顯以青少年為主要目標消費族群,提高青少年接觸菸酒檳榔的風險!顯示出相關法令仍有諸多模糊地帶造成預防措施漏洞。

檳榔對兒少來說,不僅可能奪走家中重要成員與主要照顧者的性命,此外過早吃檳榔行為,也易使兒少曝露在罹癌風險中。衛福部國健署新聞稿也指出,比起2011年讓社會沸沸揚揚的塑化劑,檳榔是更有危害的致癌物。經過塑化劑風波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從餐具的食品添加物中保護兒少遠離塑化劑。然而,反觀檳榔防治與管理政策,卻僅見於兒少權法中禁止販售檳榔給青少年,以及「學校衛生法」中規範校園不得販售菸酒檳榔,除此之外真的無法可管,但無異於陷害兒少落入罹癌風險中。因此兒少團體呼籲,行政院應依據CRC避免兒少接觸有害身心物質及兒童最佳利益立場,針對現行法令及相關防治措施進行檢討,並納入CRC國家報告中。立法委員們也應積極關切,兒童過早食用檳榔造成的危害,並聽取聯盟的建議,積極回應與研議修訂相關配套法令,為下一代的健康善盡把關之責。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