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少盟觀點】立法院「啟動憲改工程,18歲公民權入憲」座談會

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先進同仁,大家好:

本人為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早在2005年起,台少盟便開始推動「18歲公民權運動」的倡議,主要包括:修憲降投票年齡、下修公投年齡、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賦予18歲之人有結社自由的權利等訴求。雖於2017年成功推動18歲公投權,然中間經歷過幾次修憲契機,卻因修憲複決的高門檻及各政黨修憲議題的複雜度,至今仍未完成十八歲公民權入憲的目標。

然「十八歲公民權運動」走過十五年來,看見台灣社會對於支持投票年齡下修的共識持續改變中。從2006年原本八成左右的反對率,近十年來逐漸成長為超過五成的支持率。而以去年(2019年)台少盟與國教署合作辦理的「投投是道」選民教育活動為例,全台68所學校、超過37,000名學生,以「下修修票年齡至18歲」為題進行的模擬公投,有近七成的學生表達支持,可看見青少年對於政治參與具有期待與想像。

 

而在國際政治發展上,我們也看見近年來鄰近的日本、馬來西亞與南韓紛紛通過18歲投票權法案。依據美國中情局資料,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僅剩坦尚尼亞、巴林、喀麥隆、東加王國、科威特、黎巴嫩、諾魯、阿曼群島、薩摩亞群島、新加坡、所羅門群島、托克勞群島等12個國家和臺灣一樣沒有18歲投票權(約佔5%),而民主國家中更僅剩台灣是唯一18歲還不能投票的國家。另自2018年起,台灣正式成為「高齡社會」;國發會推估,今年已迎來第一次人口負成長。未來世代背負整體國家扶養責任,但公共政策資源卻始終往具有較多投票權的中高齡人口傾斜,故從「世代正義」的角度落實「18歲公民權」更是當務之急。

 

然多年來行政部門皆以「社會共識」不足為由,被動消極回應下修投票年齡議題。過去執政者及社會大眾未能重視年輕人的聲音,而自太陽花學運後,青年世代已形成一股關注世代正義的新政治能量。尤其在本屆會期開議後,如在座一樣來自不同黨派、不同年齡層的立法委員,紛紛站出來表態支持18歲公民權,實質反映出各界對青年參政權利的重視與不可迴避。

 

此外,「18歲公民權」的落實,不僅是參政權層次的問題,也具有促使年輕人儘早自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作用在。《民法》等影響人民日常生活最深的法規,其成年訂在20歲,也為18-20歲的青年帶來諸多不便。將台灣的民法成年標準統一訂為18歲,在各項權利義務面向,更能使法規貼近社會真實面並且接軌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因此除「投票年齡下修」外,以民法為核心所有關於兒少生活權益的法案,都應一併進行盤點與修正,讓十八歲公民權更為完整,避免出現「十八歲能組成家庭,卻不能組織社團」等奇特現象。時至今年,十八歲公民權議題終於取得第十屆立法院各黨團之共識,是時候讓這群「新成人」一起參與政治、一起決定與承擔國家未來發展的時刻。

 

針對本日題綱,與大家報告分享民間團體對於推動十八歲公民權入憲的具體建議與主張:

一、在修憲程序面上,關於是否同意一併提出其他議題,以提升立法委員、人民參與投票的意願。依據2015年修憲委員會運作之經驗,由於啟動時間過於急促,加上當時各政黨呼之欲出提交複決之修憲提案過多且無交集,導致最後破局。如今”憲政時刻”似乎又再度出現,如要解決上述修憲議題過多導致拖延或增加出立法院交付公投難度問題,建議1.參採兩階段修憲模式,本次應以十八歲公民參政權修憲案單獨成案,或搭配降低修憲門檻(如:1/5立委提案、2/3出席、2/3決議、修憲公投複決改採簡單多數決)為第一階段優先修憲提案,最快於2021年全國公投日交付公投複決。2.國會應儘早啟動組成修憲委員會,讓各界對於修憲的期待能有充分時間討論與意見交換。

 

二、關於年齡剛性規定:在修憲條文上,考量修憲高門檻及啟動不易,我們建議優先考量以「憲法授權法律訂定參政年齡」之方式處理,在憲法本文中移除年齡剛性之規定。我們提出以下建議,供委員作為參考:

1.修正憲法第130條條文為:「(第一項)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一定年齡者,有依法選舉、被選舉之權。(第二項)前項年齡由法律定之。」

2.制定憲法增修條文第13條為:「(第一項)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一定年齡者,有依法選舉、被選舉之權。(第二項)前項年齡由法律定之。(第三項)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3.直接刪除憲法第130條。

 

此外,民間充分意識到我國不合理的修憲超高門檻並非容易達成,因此從實務考量,為了落實十八歲投票權,民間除了修憲路徑,也會持續倡議各界考量擴大憲法解釋的可能性,如:直接修正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等。此外,隨著2017年底公投法的修正,年滿18歲的國民已具有參與公投投票的權利,但卻因憲法第130條的20歲限制,致使年滿18歲而未滿20歲的青少年受到「能參與公投、但不能參與選舉」的不平等狀態。因此我們也不排除針對選罷法的年齡規定聲請釋憲,請大法官針對此問題進行審酌,或針對該題目進行連署發動公投。

 

三、參政權相關議題是否應一併討論:十八歲公民權的內涵依據聯合國兩公約或兒童權利公約,事實上包含投票權之外的各種公共生活參與及發聲,當然也包括參政。而為使青少年能有更多政治參與的空間,民間期盼委員們能一併透過制定《社會團體法》鬆綁發起人及負責人年齡限制、修正《集會遊行法》等法規,補足憲法上參政權的內涵,讓年滿18歲的青少年能透過組成人民團體、發起集會遊行等方式,得到更為完整的社會參與機會,並充分表達自己對於社會議題的想法與訴求。

 

四、民法相關法令之盤點檢討:公民權的行使,除了積極授與之權利外,也必須要搭配符合當代社會的生活制度,才能讓青少年自由地行使公民權利。同時,完善的社會生活制度,在賦予青少年權利的同時,也能課與青少年一定的社會義務,使其及早學會自立、並為社會進步做出貢獻。故民間認為,在賦予參政權的同時,也應以民法為核心將所有關於兒少生活權益的法案,一併進行盤點與修正,讓十八歲公民權更為完整,避免出現「十八歲能組成家庭,卻不能組織社團」、民法淪為「媽寶」養成法等奇特現象。

 

日前鍾佳濱委員、周春米委員等人已於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民法修正案並要求法務部需做法案衝擊影響評估及民調,可見立法院對於民法修正議題的重視。我們也呼籲法務部應把握本次機會做好完善的衝擊影響評估,對於有疑慮的部分,也可參考日本的立法模式,制定過渡期或日出條款,於本屆先行下修完成後帶動其他相關法規進行階段性的包裹修法,以降低社會面對新成人法令所帶來的衝擊與排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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