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大華焦點評論:大專實習生校外勞動權益亂象何解?

作者: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

 

近日台中永采烘焙坊,因貴婦女老闆嗆自家大專實習生的離譜言論引發熱議,同時媒體也不斷挖掘出該店家過去苛刻員工的實情,已是慣犯。但對於大專實習生為何出現在這樣的職場裡,教育及勞動主管機關對學生權益的把關、學校在媒合及輔導學生職場適應所扮演的角色,恐怕更值得我們關切!

目前大專校院參與海內外實習的學生已高達8萬人且逐年成長,而辦理實習課程之依據為《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實習前學校要組成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媒合、簽訂實習合約,辦理課程與講座、保險及學生輔導。

看起來整個實習制度流程相當完備,但為何還是出現永采案?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實習合約缺乏把關機制

目前大專實習生的實習合約由各校存查,並不像高中職建教生有專法規定合作契約及訓練契約皆須向主管機關備查。因此永采案爆發後,高雄餐旅大學經再度審閱實習合約,才發現有不符《勞基法》規定之事項。但其實實習合約也經校內三級三審卻依然出包,且也未查核出過去業者違規紀錄。令人質疑這是否為校方因濫發實習學分或對學生勞動權益缺乏敏感度,源頭把關不力所造成?

實習合約攸關學生的勞動權益與實習成績的考核,卻無更高位階的把關機制。教育部雖主張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課程規畫屬於大學學術自主事項,但近年來動輒約8萬名學生須安置到不同的實習職場去見習,實習生在職場上不只是學習的身份也兼具勞務的付出,因此實習合約的核備與審查只是保障實習生權益的第一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難道不應負起把關責任?

 

實習生缺乏申訴及救濟機制

大專實習生並不像建教生有專法明定其申訴及救濟機制,教育部也只授權學校應設置校外實習聯繫機制,學生如有適應不良或權益問題,多半只能向校內諮詢與求助。但學校實習老師的專業度、配置人力比及與學生的權控關係,皆會影響學生是否能獲得適當協助與申訴意願。

以永采為例實習生在該職場必須實習長達一年,一年時間要能穩定在職場見習,實習老師須具備一定的就業輔導專業與勞動權益知能。但該校實習老師也曾前去訪視學生4次,卻未能查究學生被剝削的問題,以至於學生可能認為反映無效而轉向民代求助,在媒體投訴後才有勞工局的調解制度介入處理。

但該案採用一般勞資調解方式處理是否恰當?因學校對實習生握有實習評量的特殊權力關係,實習合作廠商也是經過校方及實習委員會同意才媒合,在一般勞資調解制度中學校能否捍衛學生權益不無疑問。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0條明定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及組成多元背景的建教生申訴審議會。因此建教生權益如有被侵害,其可往上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訴,同時有申訴審議會的救濟管道。大專實習生有同樣的勞動權益侵害事實時,卻缺乏申訴及救濟機制,學校處理不當時也沒有任何懲處,要如何保障學生實習權益?

 

修建教生專法擴大適用範圍

目前高中職建教生、大專產學攜手合作生及大專實習生,其學習及勞動型態非常類似,也同樣都接受教育部的補助,但卻因法令保障對象的不一致導致最大宗的實習生,可能因為學校濫發實習學分導致管理漏洞,淪為變形的建教合作制度下最大的受害者。

因此其相關權益應由教育部及勞動部雙主管機關進行處理,包括實習契約的核備與審議、強化專案勞檢、設立中央層級的申訴機制,同時更應積極研議是否修正「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擴大適用範圍及對象,以保障大專以上各種變形之建教合作制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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