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舉辦學生自治組織公聽會 倉促發文邀出席 學生權益被河蟹

已經公佈施行三年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和原《高級中學法》最大的差異就是新增了「學生權利及義務」專章,包括:給予全校學生自治組織明確的定位,過去多半由少數學校行政主管或教育部認定的專家學者討論決定的學校事務、課程規劃審議及教育政策改革,都必須納入而「學生代表」,正視學生才是受政策影響的主要利害關係人。但在學校落實的程度如何呢?在台少盟許多的政策審議討論、調查及教育部委託的研究報告,都顯示學生並未被視為學校組成的成員之一,無法透過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代表,代表學生利益參與學校事務之決定、分享決定學生事務之權力,大部份僅淪為分擔校務(承辦活動)或停留在體驗民主制度的公民教育。

今日上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在臺南一中辦理研商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公聽會,原以為主政者終於上緊發條,在月底聯合國的兒童人權專家來臺進行《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之前,助《兒童權利公約》賦予的表意及參與權利在校園落實。但細看卻發現全國分區辦理的四個場次皆在週間學生上課期間(請見下表),技術性排除學生的自由參與表達意見的機會,且發文報名期程倉促,從學校收到的公文發現,公聽會訊息在106年10月31日發文,參與人員的報名期限,竟然在106年10月31日(星期二)中午12時截止,學生只能在報名截止時間後才能透過學校網頁公布才能知道訊息,連想要請假參與都很困難,經查發現教育部國教署網頁及許多學校網頁甚至沒有公告該訊息。

由這四場幾乎沒有留給學生參與機會的公聽會規劃可見,若教育部國教署與執行學校不是故意技術性排除,就是教育行政人員完全不了解立法原旨及《兒童權利公約》明定的兒童和青少年擁有對於會影響到本身的所有事物,都能自由地表達意見與想法的權利,讓政策落實大打折扣。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醒教育部及學校的教育行政人員,《兒童權利公約》要求國家最重要的法律義務開門之一,就是必須開門讓不具備完整公民權的他們參與,聽見公約的主體:兒童及青少年的聲音,並且重視、落實與改變。讓學生能夠藉由獨立發展不受箝控的學生組織,對學校政策和行為守則的制定和執行自由發表意見,在教育系統中充分發揮「參與」的作用與權利。台少盟與CRC民間監督聯盟並提出以下強烈呼籲與要求:

 

一、新增友善學生參與的公聽會場次,正視學生身為教育主體的身份,檢討及改變過去習以為常的倉促行政程序,尤其是辦理涉及學生權利的政策討論時,必須盡所能廣泛揭露訊息,且降低學生參與門檻與限制,並納入兒少事務相關公民團體。

二、為能落實維護學生權利,建構友善的校園人權環境,應於後續公聽會場次議程中加入《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權利的說明,讓與會者能夠在同樣的基礎上進行討論,並與公民團體合作,儘速規劃啟動全面對於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和學生的《兒童權利公約》的研習與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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