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18歲被選舉權 蘇巧慧盼全公職適用(中央/2017/09/27)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蘇巧慧今天說,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將被選舉權下修到18歲,希望所有民選公職都可在18歲就能參選,學歷、年紀不是檢視候選人最重要條件。

蘇巧慧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希望修憲將台灣由雙首長制改為總統制,目前全案已獲41席立委連署。其中草案規定,選舉權下修到18歲,而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權。

不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人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的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滿30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滿26歲;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須滿40歲才能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蘇巧慧晚間受訪表示,18歲公民權討論很久,選舉權降到18歲已是社會共識,提案被選舉權降到18歲,是相信18歲公民有能力擔任這些工作,至於有相關法律規定要修正,可在修憲後再提案修法。

相關專案: 
青少年新聞中心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