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蘋果/2017/10/11)

因此,弱勢兒童早期照護在《憲法》上同時拘束立法、行政與司法行為,形成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的憲法基礎,這也是我國在個別法規範中,具體落實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憲法正當性,從而課予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進一步在我國法制建構中有保護兒少的分級制度、反童工制度等等規定。
但國家為了保護弱勢兒童而介入家庭後,即會產生國家公權力與父母、兒少的權利衝突關係。對此,筆者認為,由於共同目的都在於弱勢兒童人格的健全發展,所以,應在個案中衡量國家或父母的措施,確定何者是弱勢兒童的最佳利益。目前,國內雖不缺政府與民間各種對於弱勢兒童的照護可能,但這些運作方式,恐有多頭馬車、紛亂耗時而造成效率低落的問題,反造成少年吸毒犯罪、幼兒受虐、弱勢貧窮壓力的個案與日俱增。在當前少子化趨勢下,如何有體系保障弱勢兒童在《憲法》上的身體不受傷害權,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積極落實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是當前執政者刻不容緩的焦點政策。 

相關專案: 
青少年新聞中心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