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大小事

在1989 年11 月20 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專為兒童 而設的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CRC 指出:未滿18歲的兒童與成人同樣享有與生俱來的人權,包括:醫療、教育、受保護以及獲得平等發展機會的權利。因此,每年的11 月20 日也被稱為「國際兒童人權日」,這是世界向兒童許下史無前例的承諾。

什麼是國際人權公約?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不管是什麼國籍或各種身份地位,我們都應該平等且不受歧視的享受我們的人權。「人權公約」就是把這些人權的重要原則,透過法律明文規定,而且具有約束力。

聯合國現在有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並依照每個公約不同的規定,由「獨立專家」組成不同的「條約機構」,負責監督各公約執行情況。這些條約機構的工作,就是審議締約國定期提交的報告,提出結論性意見 ,發表對公約條款內容的一般性評論,有些條約機構還有權受理個人的申訴。九大核心人權公約包括: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5年)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966年)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66年)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9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4年);
《兒童權利公約》* (1989年)
《保護所有遷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1990年)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2006年)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2006年)

註:加上*記號者,為我國已經完成內國法化的國際人權公約

為什麼需要《兒童權利公約》特別保障兒童?

因為……

一、兒童是獨立的個體:

兒童不只是一個被生出來的人,也不是父母或政府的私有財產,在家庭中,兒童與大人有同等地位。兒童占世界總人口的一大部分,必須要特別仔細照顧。因此政府有義務為兒童正式地確立人權規範,這就是兒童權利公約存在的目的

二、兒童生命的開始,需要依賴他人照顧:

兒童必須依賴大人的養育和指導才能逐漸成長獨立,一般來說,應由家庭中的大人負起這個工作,但如果照顧者沒有辦法負擔兒童的需要,就必須仰賴政府來彌補這個不足。兒童比大人更為脆弱,更容易因為貧窮、醫療匱乏、營養不足、飲用水缺乏、住屋及環境污染等因素而受到傷害,因而阻礙兒童身心和情感上的發展。因此需要兒童權利公約特別保障他們的權益。

三、政府的行動,對兒童的影響比其他社會群體更大:

政府各項政策會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兒童。放眼全世界,許多國家的政策並沒有把兒童納入考慮,甚至會危害兒童的將來。以這樣「短視近利」的心態制定國家政策,大多不能運作,對人民的未來更是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政府的政策必須考慮到兒童最佳利益,把兒童權利公約納入立法,才能真正保障兒童的權益。

四、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兒童的意見很少被傾聽及納入考慮:

兒童還不能投票,也沒有管道可以參與政策的制定。雖然很多國家已經開始認真傾聽兒童對家庭、學校、社區甚至政府的一些意見表達,但這樣的改變目前還在起步階段。因此,在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兒童有權發表意見,而大人也必須要適當地予以尊重。

五、許多社會上的變更,對兒童有不成比列及負面的影響:

在許多國家,因為家庭結構的變遷、全球化的趨勢、就業形態的轉變、社會褔利支出減少等,對兒童造成重大影響。特別是,一旦發生武裝衝突及其他危難,對兒童影響更不堪設想。

六、若沒有良好環境以培育兒童,未來社會將付出巨大的成本:

研究顯示:兒童最早接觸的就是家庭中的照顧者。好的家庭環境會深深影響兒童未來發展方向。而兒童的發展,將是未來對社會產生正面貢獻或負面影響的重要因素。

七、未來的社會福利水平,取決於兒童今日的健康成長:

兒童的身心尚在發展,在面對貧窮、醫療匱乏、營養不足、飲用水缺乏、住屋及環境污染等問題時,他們比成人更為脆弱。

八、若社會失信於兒童,將要承受龐大的社會成本。

各種社會調查顯示,童年深深影響一個人的未來發展。而一個人的成長,會決定他們一生對社會的正面貢獻及為社會帶來的負面成本。

(以上資料整理自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如果CRC是一棟房子,那它的樑柱是……?

一、 CRC是專屬兒童的權利,和所有的人權一樣,都是…..

  • 不可剝奪的:

我們不能放棄自己的人權,其他人也不能奪去我們的人權,即使不承認或不保護人權的政府,都不可以。

  • 普世的:

所有地方,所有人,不論歲數、性別、種族、宗教信仰、國藉、收入或其他身份,都享有同等權利。

  • 平等的:

權利不分大小,也不分等級,沒有一項權利比其他權利更為重要。

  • 互相依賴及不可分割:

有時我們會將人權分成不同類別,例如生存、發展、受保護及參與。但是無論公民和政治權利、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或是集體權利都是不可分割、相互關連和相互依賴的。一個權利的改善,也有助其它權利的改進。

 

二、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把CRC給予未滿18歲兒童的保障,分成四大種類。妳/你,都有嗎?快來看看……

  • 生存權:

每一名兒童享有基本的生存權利,包括:有充足的食物、乾淨的飲用水、基本的醫療服務與適當的生活水準。

  • 發展權:

每一名兒童都有接受基本教育、休息、遊戲、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也有權了解自己擁有哪些權利。

  • 受保護權:

每一名兒童都有權利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照顧和剝削。在武裝衝突,或兒童涉及法律程序時,他們應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 參與權:

每一名兒童有權利表達意見,享受社會、經濟、文化、宗教生活。成人應尊重其表意和集會結社的權利,兒童也有權從各式來源取得有用的資訊。

(以上資料整理自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本資料摘自「這次,該你說囉!」CRC兒少培力工作營活動手冊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