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ICCPR看青少年的公民權利(國際審查發言單)

  • 時間:2017/01/18 14:00~17:00 17:20~18:20
  • 條文:公政公約第 18 條至第 25 條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 72 點至第 80 點
  • 關注議題:
    • ICCPR 21 集會遊行
    • ICCPR 22 組織結社
    • ICCPR 24 兒童保護
    • ICCPR 25 投票、參政、議政

NGO對話發言內容

國家對於未成年人許多權利,常以保護為由(ICCPR24),限制其相關權利,包括集會遊行權利(ICCPR 21)、結社權利(ICCPR 22)、.參與政治事務權利(ICCPR 25)。這些權利給予的年齡門檻(20或更高),有別於刑事完全責任年齡(18)、有權工作並被視為成年人也需要繳稅(16)、服兵役義務(18)、結婚年齡(18),多因為直接引用《民法》成年年齡。

成年門檻是在距今88年以前制訂,不僅國民之教育程度、發展與國際趨勢差異甚大,也和兒少特別保護、弱勢兒少補助等18歲門檻有差異,導致許多18~20歲的未成年人陷於不利之處境,如:需自立離開安置機構,卻無法獨立租屋。

許多民事行為,還能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共同行使。但許多行政程序行為,卻因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而被完全剝奪。不僅無法成立法人,也無法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以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名義,行使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如:集會、遊行、組織人民團體等)。而且目前政府用非常低位階的「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限制成為社會團體的會員,必須年滿20歲。

因上述限制行為能力之準公民,長年被剝奪各式參與政事權利,加上現行選舉制度,明顯阻礙年輕族群(18-29歲)有效行使其權利,國家亦無採取積極措施克服具體困難,導致國家政策與資源分配長年往中高齡傾斜。包含:

  1. 降低選舉、被選舉與投票年齡
  2. 國內移轉投票措施
  3. 欲舉辦青少年投票日模擬投票公民教育活動,卻也都被學校以政治不進入校園來阻擋

依照2016年公佈之《兒童權利公約》我國首次國家報告統計數據指出,近五年兒少人口占總人口數的17.21% ~ 19.24%,但中央政府各機關對兒童及青少年群體預算只佔總預算的1.68 ~ 2.43%,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 議題盤點:

現行關於成年、行為能力的門檻為88年以前所制定,政府無視教育程度、發展與國際趨勢,進行全面檢討與修正檢視,許多權利給予年齡限制高於義務和責任之年齡門檻,尤其限制行為能力者被完全剝奪包括許多《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明列之基本人權。

A.集會遊行權利(ICCPR 21)

●現況:
1.未滿20歲,不得申請發起集會、遊行活動。

●建議:
1. 取消發起人年齡門檻,或至少降低至18歲。
2.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以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名義,行使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B.結社權利(ICCPR 22)

●現況:
1.未滿20歲,不得組織人民團體,不得以會員名義參與人民團體,不能行使人民團體理監事或組織幹部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2.雖所有受雇者皆可參與工會,並得選舉/被選舉成為勞資會議代表,但工會幹部之選舉/被選舉權被剝奪。
3.無法以法人名義行使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包括:借用場地、申請任何國家資源的補助、申請公開勸募。
4.無法開立正式收據,影響民間資源支持的意願。
5.只能以其他組織或成年人的名義。

●建議:
1.取消參與人民團體(成為正式會員)之年齡限制,或至少降低至16歲,並得行使完整之會員權利。
2.取消發起人年齡門檻,或至少降低至18歲。
3.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以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名義,行使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C.參與政治事務權利(ICCPR 25) 

●現況:

  1. 民事成年年齡、承擔刑事責任年齡、有權工作並被視為成年人的年齡門檻不一,分別為20、18、16歲。
  2. 年滿18歲之本國國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
  3. 選舉權/被選舉權訂於《憲法》,分別為20歲及23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另針對不同層級被選舉權有不同的年齡限制。
  4. 2011年內政部針對「選舉權行使年齡」舉辦專家座談會,已達成降低選舉權行使年齡至18歲之共識,但並無任何更積極措施促進社會溝通或針對選民/未來選民教育措施。
  5. 年滿20歲之公民高比例在戶籍地之外求學、工作,因返鄉成本高及選舉日期經常訂於大學期末考試期間,所以提高較年輕族群的參與門檻。國家並無積極研議國內移轉投票相關措施,且拒絕公佈分層年齡投票率。
  6. 依照2016年公佈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統計數據指出,近五年兒少人口占總人口數的17.21% ~ 19.24%,但中央政府各機關對兒童及青少年群體預算只佔總預算的1.68 ~ 2.43%,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合理推論國家並無盡力排除年輕族族群之投票限制門檻(包含:降低投票年齡及國內移轉投票措施),加上限制行為能力人長年被剝奪各式參與政事權利,導致國家政策與資源分配長年往中高齡傾斜。

●建議:

  1. 公布各分層年齡之投票率,並應針對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有更積極促進社會溝通及教育措施,支持辦理青年公民培力與選舉公民教育工作。包括運用於立法院下設「青年議會」,協助青年世代學習對社會與公共議題的倡議與關心,提供青年參與政治的機會與平台。
  2. 儘速修正選舉權/投票權之年齡門檻至18歲,並針對不同被選舉權門檻限制提出客觀合理的理由。
  3. 考量完全刑事責任、兒少特別保護、弱勢兒少補助等18歲門檻,啟動研議《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及其影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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