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報告撰寫指南】勞務工作/就業服務, 轉大人了沒?

  • 有下述相關經驗的你,最適合寫報告:

  1. 經濟弱勢、背負就學貸款、半工半讀等有就業需求的青少年
  2. 建教合作學生
  3. 職涯發展、職業試探等經驗與需求

 

  • CRC兒童報告想一想

  1. 聯合國兒少人權專家擔任台灣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委員,他們很想要知道你的工作現場的樣貌,可以透過文字、影片、研究報告、照片和圖畫等形式,重現你的工作現場。
     
  2. 你覺得從什麼時候開始、需要透過哪些方式來了解職業相關的訊息?學校裡怎麼跟你們討論這些事情呢?現在部分的學校是從高三開始討論,你覺得夠嗎?要從高一開始呢?還是國中?甚至是國小?
    偷偷告訴你,德國的小學生就已經開始學習「什麼是工會?」「勞工有哪些基本的權益?」

     
  3. 根據勞動部的統計報告,青少年和五十多歲的勞動者,是最容易發生職安意外的,你覺得是為什麼?透過哪些課程或活動,可以幫助青少年降低職安意外呢?
     
  4. 你知道工作時基本一定要注意的勞動條件有哪些嗎?最低的標準是什麼?如果你需要一個賺錢的機會,但是老闆開出的薪水比法定還要低,或者沒有勞保,你還是會選擇這份工作嗎?為什麼?或者你會怎麼做?
     
  5. 另一群聯合國人權專家獲得消息,知道臺灣16至18歲的學生會打工賺學費與其他費用。雖然法律明文禁止,但越來越多未成年學生也在打工。而且據報這些學生打工薪水不符合最低薪資規定、沒有勞健保,而且經常上大夜班。審查委員會強烈建議,政府應該針對此議題進行徹底的研究,希望在政府下一份報告當中能夠提供實際情況的詳細資訊,包括主管機關保護這些學生不受剝削與虐待的措施。

  1. 點選上述超連結,對兒童權利公約有大概的認識。
  2. 特別注意聯合國/國際文件上的「兒童」指的是所有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我國法令及國家報告中的「兒童」指未滿12歲的人、「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
  3. 所以「童工」在聯合國/國際文件上指的是未滿18歲投入勞務工作的人,但我國法令及國家報告中的「童工」指的是年滿15歲,未滿16歲的勞工。

 

  • 這些《兒童權利公約》條文和這個主題有關

第28條  (提供職業適當訊息)

1.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為使此項權利能於機會平等之基礎上逐步實現,締約國尤應:
(d)使所有兒童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及引導;

 

第 32 條(特別保護措施:經濟剝削、童工)

1.締約國承認兒童有免受經濟剝削之權利,及避免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其接
受教育,或對其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有害之工作。
2.締約國應採取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以確保本條規定之實施。為此目的
並參照其他國際文件之相關規定,締約國尤應:
(a)規定單一或二個以上之最低受僱年齡;
(b)規定有關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之適當規則;
(c)規定適當罰則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確保本條款之有效執行。

 

第31條(休息)

1.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

 

  • 國家報告這麼說,你感覺到了嗎?符合公約精神嗎?

(a)經濟剝削(包括童工)(§ 32)

避免兒少從事妨礙或影響其接受教育,或對身心發展有害之工作

316.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範未滿 15 歲工作者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例假日、許可期限、不得從事之工作,以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項,未滿 15 歲工作者(含童星)應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工作。

317.身心障礙者(含輕度智能障礙者)無接縫之就業轉銜服務,參第 196 點。

弱勢青少年就業

服務執行情形參附件 8-8。

最低受僱年齡規定

318.最低受僱年齡,參第 36 點;《勞基法》第 45 條規定,未滿 15 歲者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 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規定。

 

工作時間及適當工作條件規則

319.《勞基法》第 47 條、第 48 條規定,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逾 8 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 得逾 40 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期間工作。

320.《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 工作,並於《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 18 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明定前開危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同條第 3 項規定,受僱者如經同法第 20 條或第 22 條 之醫師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 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2015 年查有 2 家事業單位違反本條規定。

 

適當罰則或其他制裁措施

321.違反童工年齡、工作環境及工作時間(含夜間工作)規定,得依《勞基法》第 77 條規定, 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322.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訂定《教育部處理違反建教合 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裁處違規學校或機構,並編印《建 教生勞動及權益須知手冊》。另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辦理定期考核 與抽訪。

323.雇主未置備未滿 18 歲工作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得依《勞基法》第 79 條規定處以罰鍰。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參第 320 點), 得依同法第 41 條規定,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違反同法第 29 條 第 3 項規定(參第 320 點),得依同法第 45 條規定,處以罰鍰。

324.為落實《勞基法》第 44 條至第 48 條(童工)、第 64 條至第 69 條(技術生)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未滿 18 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等規定,除列為年度勞 動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點外,並辦理工讀生及建教生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檢查結果參 附件 8-9。

325.兒少就業或兼職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 加勞工保險。又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者處 4 倍罰鍰。2015 年建教生專案檢 查共查核 60 件,其中未於建教生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保共 2 件。

 

  • CRC公約的重點在這裡

  •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及引導。
  • 關注兒少在工作場所面臨各種特定形式的虐待、忽視、暴力和剝削
  • 避免兒少從事妨礙或影響其接受教育,或對身心發展有害的工作
  • 不斷檢視最低受僱年齡規定,廢除一切形式的兒童勞動
  • 管制就業少年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確保少年得到充分保護並可訴諸法律補救機制。

 

相關專案: 
CRC第二次國際審查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