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析】新《社會團體法》真的鬆綁了《人民團體法》對於青少年的困境及限制嗎?

內政部葉俊榮部長表示,「解嚴後台灣陸續解除黨禁、報禁,但不符合時宜的《人民團體法》仍持續箝控公民社會。《社會團體法》對解嚴30週年的台灣社會,具劃時代意義。依據《社會團體法》(草案)規定,無論年紀大小,即使未滿18歲,只要找到有共同的公益或非營利的目標20人,就可以容易的組成社會團體,自己選舉團體幹部(理事監事),不用經主管機關過去曠日費時的審查許可,各別團體也可以自行決議是否要去登記,看起來還以為真的突破既有限制?

 



現行《人民團體法》對於青少年的困境與限制

相關《社會團體法》條文及委員會審查時的答詢紀錄

O未滿20歲,不得組織人民團體,

O不得以會員名義參與人民團體,

O不能行使人民團體理監事或組織幹部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行政院版第四條,20個會員可成立社會團體。

行政院版第七條,舉辦成立大會,依自行訂立之章程,選任理事及監事。

行政院版第十五條,理事、監事由會員中選任,各需三人以上。

X無法以法人名義行使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包括:

?借用場地、

?申請任何國家資源的補助、

X申請公開勸募。

 

X無法開立正式收據,影響民間資源支持的意願。

 

X只能以其他組織或成年人的名義。



O表示可由制定目前版本的新法解決,

X 表示目前版本的新法未能解決,

?表示不一定

內政部人團司籌備處陳茂春主任:未成年人的行為最後還是要回歸民法的法律效力。譬如未成年對外的行為,要有父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

 

內政部葉俊榮部長:未成年人可以按照規定章程成立團體,並且跟內政部登記。如果是團體的話,可以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也可以不成為法人,設立法人之後,在合乎法院的規定下,可以以法人的獨立人格對外行使法律上的權利。如果沒有設立法人,還是要回歸到民法上的要求。

 

陳茂春主任:依照民法的規定,要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其法律效力才不會有瑕疵

綜整來說,未成年人可以參與社會團體,也可以組織社會團體,並可被選任為理事、監事,以及可以向內政部登記。但是未成年人所組成的團體,若要有任何對團體外的行為,可能因為法院的認定標準,無法以團體的名義(申請法人),仍要回歸民法的要求,就要有父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

但是CRC國際審查委員才針對自由結社權利,要求國家必須限期改善的,就包括:未滿20歲的兒童及年輕人無法成立自己的團體,只能在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下加入既定團體。這種情況不符合兒童的結社自由,亦不尊重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建議政府採取必要的立法及其他措施,確保兒童依據其年齡、成熟度及逐漸發展的能力,能夠不受任何歧視、完全享有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包括和平抗議的權利。

立法院法制局的評估報告指出人民的結社自由是很重要的基本人權,不只是個人人權,一旦組成社團後,接著要面臨的就是社團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享有法律上權利,這是關鍵性非常重要的觀念,所以在社團鬆綁的同時,就無法忽略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關登記作業,應依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及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既然草案已經朝向鬆綁的方向立法,應該沒有理由仍然要受到這麼嚴格的監督。法制局建議要先有配套修法,及修改民法規定才有辦法解決社團法人在法院及主管機關雙重管制之下的衝突。

內政部明知法案落實困境,卻選擇不積極面對,建議應同時啟動配套修法,並啟動民法成年年齡門檻及法人專章的修正討論,否則只是讓這部即將訂定的《社會團體法》淪為無法保障自由結社、高度管理且不願充權的法律,鬆綁只是表象,實際只是讓兒少持續宛如在戒嚴中被剝奪相關權利。

相關專案: 
十八歲公民權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