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關注投票年齡?選票=資源分配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一般性意見書:「投票權規定的最低年齡限制,須有客觀和合理之標準」,然我國人民慣常只以身心成熟度與否、反對降低投票年齡,無視社會的變遷與發展而限縮或剝奪青年的公民權。

例如青年就業政策、各項教育改革措施、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核四商轉等重大議題,這些政策的變動都直接影響青年的生存發展環境,然卻因沒有投票權,根本沒有直接參與決策的管道,只有被決定的命運。更嚴重的是執政者為討好有選票的選民,往往無視財政困難仍制定出買票式的政策,如加碼社福津貼、擴大節慶活動,留下龐大債務赤字由子孫承擔,根本違反世代正義。

因此世界各國多以世代正義的觀點為出發,相繼推動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六歲。因它們認為當國家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首度超15歲以下的青少年人口的時候,就必須把投票年齡下修到16歲,以維持不同世代發聲的平衡。例如:英國的投票年齡為18歲,但蘇格蘭於今年進行「是否獨立於英國」的公投,已將公投年齡下修至16歲,主要考量即是讓高齡少子化社會中的青少年,可以參與決定自己的未來!由於台灣即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此種為支持世代正義而下修投票年齡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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