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稿】「私刑」是暴力行為 無法遏止兒虐事件 籲請媒體與個人勿再散布私刑影片

「私刑」是暴力行為 無法遏止兒虐事件

籲請媒體與個人勿再散布私刑影片

       近日媒體頻繁地播報「私刑」之影片──尤其針對兒虐事件所引發的私刑──鉅細靡遺地呈現暴力行為的細節,不僅可能引起模仿效應,誤導社會大眾相信這樣的行為可以有效地解決問題,更可能對未成年閱聽者造成不良的身心影響。《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即規範:「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一、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是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分則第一點「犯罪事件處理」便規定:「……4. 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刑事案件。5. 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以免產生模仿效應。……」

       再者,「私刑」就是私下對他人施加暴力之行為,不為法治國家所容許,《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媒體大肆地報導這樣的行為,並一刀未剪地呈現出暴力行為的影像,甚至有些報導竟將「私刑」與「正義」連結在一起,讓閱聽人誤認此種暴力行為是正義的、可能解決問題的,非但破壞社會的善良風氣[1],更未盡到媒體的社會責任。

       此外,網紅等自媒體動輒開直播聚眾圍堵警局、滋事挑釁,公審嫌疑人,或散布相關影片,皆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搧動觀眾之情緒,行情緒動員,導致公共秩序受到干擾,更不當地侵害當事人之隱私。

綜上所述,為維護臺灣的閱聽環境,公民團體聯合提出以下呼籲:

  1. 請各媒體、網路平臺或個人不要將動用暴力、聚眾公審等相關影像鉅細靡遺地呈現出來,如此相當容易引起模仿效應!
  2. 「私刑」就是暴力行為,「聚眾公審」亦是變相的霸凌;不僅可能違法,更無法直接幫助到受虐兒少,只是大眾情緒的宣洩而已,完全不值得讚頌或效法。請各媒體、網路平臺或個人不要再將「私刑」、「公審行為」與「正義」相連結,若需報導,也應加註警語及相關刑責說明。
  3. 如果遇到兒虐事件,請各媒體、網路平臺、自媒體或閱聽人節制散布相關影片,不要肉搜、轉載,避免搧動大眾情緒,促發私刑事件,破壞公共秩序;應運用正確管道,如:撥打113、1995儘速通報,或循正式管道報案,才可能提供受虐兒少實質的幫助!

發起團體: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利與福利促進聯盟

連署團體:(依加入連署的順序排列)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1]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是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總則一、新聞報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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