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C-30周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在台灣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30周年】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在台灣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C),2008年經由台少盟等民間兒少團體大力倡議後,終於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2011年參照CRC公約精神大幅修訂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2014年正逢兒童權利公約實行25週年,政府與各界為了能夠將與時俱進的聯合國兒童人權標準和國內接軌,2014年三月已於立法院正式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2014年9月5日,為了監督政府能落實CRC的實質內涵,台少盟、全教總、勵馨、靖娟、兒權盟、勵友、人本、台權會、親子共學等多元人權及兒少團體,於2014年9月5日於行政院門口召開記者會,正式宣布組成「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 ,從多元民間團體觀點,依循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免受歧視權利、兒少最佳利益、生存及發展權利、社會參與權利,針對CRC法規內容進行相關法令之檢視,並關注相關權責及專責單位之設置及國家報告之審查與推動。

      什麼是兒童權利公約?

        保障對象:所有十八歲以下的兒童。

  • 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
  • 兒童最佳利益:國家中的法院、行政、立法機關、學校,以及全體社會,在制定政策與執行業務時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 禁止歧視:無論兒童的膚色、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主張、國籍、家庭狀況、財產與身心狀態,國家都應確保每一兒童均享有公約所保障的權利。
  • 兒童生存及發展權:每一名兒童享有基本的生存權利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照顧和剝削。兒童也有接受基本教育、休息、遊戲、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此外,兒童也有權了解自己擁有哪些權利。
  • 兒童有表達意見與被聆聽的權利:國家應確保兒童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特別在國家機構與學校制定與兒童相關的政策或決定時,應有兒童直接或透過代表表達意見。更重要的是,相關機構應審慎評估兒童意見。

      為什麼需要有兒童權利公約,因為:

  • 兒童是獨立的個體
  • 兒童是我們的未來
  • 兒童生命的開始需要仰賴他人照顧
  • 國家與社會制定政策的過程中,兒童的意見很少被傾聽及納入考量

     為什麼重要?

  • 世界重要: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會一致通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公約。
  • 台灣重要:台灣在2014年將兒童權利公約正式成為台灣的國內法,實質的對台灣社會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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