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兒少團體針對行政院《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回應

針對行政院公告「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

民團呼籲立法院做好把關  勿讓缺乏兒童權利影響評估之子法匆促上路

針對行政院即將發布之《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下稱『兒少偏差行為輔導辦法』),台少盟、台灣兒童權益聯盟、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中華育幼機構關懷協會、勵馨基金會、台灣觸愛協會、南投縣青年返鄉服務協會、彰化縣基督教青年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基督教芥菜種會、台南陽光真愛協會、張老師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關注《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之民間團體表示,該辦法係因應去年少事法修法後依據第86條第4項,以【曝險行為】概念取代【虞犯】,限縮虞犯行為態樣,並採行政輔導先行,明定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負責整合資源提供輔導與協助,所訂出之子法。然該辦法在未經與民間團體、兒少代表或當事人等利害關係人蒐集意見下,且也未依據CRC原則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即公告上路,恐因條文中所列之跨機制協調功能仍無法發揮時,是否重蹈互踢人球之問題,並失去原先修法藉由限縮虞犯樣態,以免因身分罪造成少年過度受到司法刑罰化或標籤化的問題。因此呼籲立法院將來審議辦法時應善盡把關責任,盡速召開公聽會,要求行政部門邀集民間兒少團體、少年輔導體系、學生諮商輔導體系、兒少代表等一起進行對話,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訂出真正符合CRC精神的輔導措施與辦法,切勿讓仍有爭議之草案辦法上路。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的要求,去年立法院將少事法原本所要處理對象之一:「有觸法之虞(即「虞犯」)的兒少」樣態重新定義為「曝險」兒少,並改由教育或社政輔導行政體系優先進行協助。除此之外少事法也排除7歲以上未滿12歲觸法兒童之適用,有偏差行為之兒童轉由教育或社政體系進行輔導協助,以免兒童過早進入司法系統遭受創傷。修法後不僅大幅撼動原有少年輔導體系資源之配置,也更加倚賴與考驗跨部會、跨局處資源單位,如何能有效整合接住這群「曝險」少年。

然就現行公告之「兒少偏差行為輔導辦法」第三條,不僅將未滿12歲之兒童納入「處理」對象,更新增十四項涉及不利於兒童及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行為之樣態為「偏差行為」,並寄望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能健全偏差行為兒少之預防及輔導體系。不過前述偏差行為多已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本就應以保護及福利服務立場進行輔導與處理。看起來國家是用心想要全面性的接住可能因偏差行為而成為未來成年犯的兒少,但我們必須要問,行政院透過擴張解釋「偏差行為」需輔導之對象,是否真能使其輔導需求不會被漏接?還是更難脫離身分罪帶來的標籤效應?另外我們需指出,行政院發布之辦法可能因逾越少事法母法授權範圍,恐將牴觸CRC結論性意見與釋字第664號解釋。正本清源應另訂符合少事法修法後規定之輔導辦法。同時,針對辦法中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及之偏差行為兒少,應儘速盤點現行教育或社福法令是否能轉銜銜接預防輔導資源,從其法源進行增補必要之協助資源。

故民間團體針對現行公告辦法,提出下列三點看法,請立法院應審慎把關:

觀點一:「兒童」並非少事法授權輔導對象

為回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96點第1項之要求,立法院於2019年《少事法》修法時,刪除同法第85條之1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並預定於2020年6月19日正式生效。亦即,自2020年6月19日起,「兒童」就不再受《少事法》規範

但即將發布的辦法卻於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中,將具有偏差行為之「兒童」納入輔導對象,不僅與CRC結論性意見第96點第1項要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非《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14 歲以下觸犯刑罰法令的兒少。」之意見不符;同時,也逾越了《少事法》第86條第4項立法理由中,僅授權行政機關針對「曝險少年」訂定輔導辦法的授權範圍,與《少事法》修法「不以《少事法》規範兒童行為」的立法精神不符。觸法兒童仍應回歸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化提供教育輔導、福利保護及社區支持處遇措施為主。

觀點二:辦法置入已刪除之「虞犯行為」樣態 有牴觸CRC及母法授權之虞

為回應釋字第664號解釋:「舊《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象過於空泛應重新檢討改進」之意旨,立法院已於新法中將舊法的7種「虞犯行為」類型限縮為3種,並重新將其正名為「曝險行為」;並在第84條第4項的立法理由第3點[1],要求行政機關「僅」針對有「曝險行為」的少年如何輔導與預防,制定相關的施行辦法。

然在即將發布的辦法第3條中,行政院卻將《少事法》中原先已刪除之「偏差行為」樣態:「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經常逃學或逃家」及「參加不良組織」4種行為,重新列為應輔導之行為,此擴張解釋不僅超出《少事法》母法授權之輔導範圍,也未見是否依據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必須做此擴張解釋,恐有牴觸CRC及母法授權之虞

觀點三:少輔會職權超過少事法授權

相較於2019年《少事法》修正前,「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並無法律層級的規範,業務範圍、對象只需行政機關自行設定;然2019年《少事法》修正後,本法第18條就明文範定少輔會之功能執掌與角色定位為針對「有曝險行為之少年」,並訂於2023年5月31日實施。亦即自2023年5月31日起,依照《少事法》組成的少輔會就只能處理「曝險少年」。

而在即將發布的辦法中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自行將舊法所列之「偏差行為少年」樣態列入少輔會工作內容[2],明顯超出2019年《少事法》修法後少輔會的職權範圍。依據少事法第18條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眼前少輔會最大的挑戰便是組織定位及人員編制尚未明確,且各縣市少年輔導資源佈建極其不均,要扮演跨局處資源整合功能實屬不易,雖然少輔會理應扮演少事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兩法之中介整合資源角色,但仍需考量少輔會是否足以承擔起辦法中所加諸其身偏差行為樣態之評估及轉介功能,會不會最後本末倒置淪為資源轉介中心而非個案管理中心?

基於上述觀點,我們認為行政院欲積極處理修法後未被納入少事法保障範圍內之非行兒少,透過準用本法擴張解釋偏差行為樣態,全面性建構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體系,立意良善卻有牴觸《少事法》母法授權範圍、及釋字664號解釋與CRC結論性意見之虞。此外也未見國家資源及預算投資的規劃,恐怕還是落入沒錢沒人之窘境。因此呼籲立法院應審慎評估相關辦法,尤其該辦法未尋求與長期輔導兒少之民間團體進行對話,建議立法院應儘速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邀集多元利害關係人及兒少,責成行政院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另訂符合少事法修法授權之辦法,擬定真正符合現況的輔導措施,避免產生曝險或偏差行為少年,因擴張解釋成為「有法律保障但無法實質處理」的灰色地帶。

此外,鑒於衛生與社政業務皆已整併由衛生福利部主導,有關維護兒少心理健康、自殺防治,皆為預防偏差行為之核心;然該辦法針對偏差行為的預防仍只側重於教育、社政及警政單位,欠缺醫療衛生領域的責任,可能導致未能完整建置輔導少年之安全網,建請行政院也應一併注意。

 

[1] 少年如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曝險行為,宜由行政院整合相關資源,採取必要之輔導與預防措施,爰參考現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及本法修正規定,增訂第四項,以利實務運作。

[2] 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