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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休閒權
未成年人擁有自由參與文化、藝術生活之權利,擁有休閒及餘暇之權利,擁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之權利。國家應鼓勵並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我們主張,國家應透過文化與休閒資源之供給,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並從中體驗愉悅與自由感,協助建立生活、社交技巧與文化自覺,從而促進未成年人與社會環境的互動與溝通。
【文化休閒權之內涵】
「98年青少年狀況調查統計結果綜合分析」中,青少年認為政府應優先提供之福利措施,最重要的前三項中包括「提供旅遊交通、住宿、景點及門票等優惠」,顯示青少年需要更多元的文化休閒形式與支持。未成年人的文化及休閒需求,長期不被成年人重視與支持,也被排除在國家發展支持系統之外。台少盟透過發展塗鴉藝術,推展青少年的公共文化空間,並利用青少年熱愛影音休閒的特質,推動青少年透過影音媒材的創作自我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