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投票年齡與公民養成

降低投票年齡與公民養成
作者:林佳範 (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民主社會中,個人參與公共事務,形成社會規範,絕不僅是投票選出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而已。然而,公民投票權的提供,卻是其民主權力的同意權行使,而為其公共參與的最低限度保障。最好的公民養成,不是被動的知識提供,而是主動權力的行使。因此降低投票年齡,將直接促進公民的養成。
然而,我們的社會與校園,向來不太相信我們的年輕人!我們以大學生的宿舍門禁要不要開放為例,學校的一句話:「為了你們的安全!」就結束了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的機會與教育!學校會說:「學生會作出危害其自身安全之決定」,所以由學校來決定就好。可是,學生真的沒能力為自己來做決定嗎?還是我們沒有給他們做決定之機會與學習?給學生自己做決定之權力,其就必須去承擔所做決定之後果,惟其必須實際地去考量各種問題,意見的調查、制度的形成、人力之調度、財務之規劃、安全的確保等;這些實際問題的解決,其不僅培養出判斷之能力,其更形成他們協調、溝通、規劃、與行動等能力。從公民養成的角度,實際的公共議題,讓學生來參與真正的決定,是不可或缺的能力培養過程,無法以課程的講授方式來取代。給予其權力,即給予其機會與發展的可能性。
再者,在升學主義的競爭下,我們的年輕人很難發展出,對公共事務的關心與參與之公共意識!一個自私自利的律師、醫師、教師、法官,絕不是一個好公民!公共事務,與你我大家都有關,除了私人利益與價值的相互調和外,公共事務的推動,更有賴公共意識的形成,即能容納不是僅有個人一己的觀點存在,而能保留一個與他人意見與意志形成共同基礎的空間。然而,公共意識的形成,並須有一個公共參與的機會或空間的存在為前提,即允許\多元差異之意見與意志之存在,而非威權式獨占之意見與意志。以幼稚園之搶玩具為例,教師能以威權式方式來維持兒童社群之秩序,即以教師或大人之威權來仲裁爭執,惟其亦得以民主規範形成的方式,即開放學童的意見參與和促進其公共的玩具使用規範的形成。在秩序的形成上,老師的威權仲裁快又方便,但必須依賴老師威權時常的存在;公共規範的形成較費時費力,惟學童體認到許\多不同的意見與意志主體,並學習公共意見與意志的形成,秩序的形成不是僅仰賴教師的威權。年輕人的公民公共意識養成,必先開放其意見與意志參與之空間與機會,而降低投票年齡,即朝向開放如此的空間。
公民的養成,更在於公民的形成,即「賦權」。十八歲,國家可以要求你上戰場,你卻要等到二十歲,才能行使你的公民權,這樣公平嗎?

相關專案: 
十八歲公民權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