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C第二次國際審查

如果憲法是人民寫給國家的情書,那麼國家人權報告就是政府寫給人民的悔過書:「我作為人權義務的承擔者,還有諸多沒作好的地方,我很抱歉,會繼續努力。我會用X政策,在Y時限內,達成Z目標,希望能確保並改善人民的福祉與權利保障。」這個悔過書,並且包含著限期改善的政治承諾。國家報告的提交與審查是政府落實人權義務與課責的重要一環,隨公約運動方興未艾,未來政府與民間會有更多機會撰寫國家報告與影子報告。

如何轉化沈重的報告撰寫負擔成為有效的國際人權專家-政府-民間的對話平台,協助改善台灣人權,特別是易受影響之特定群體之權利,值得政府與民間共同投資心力,加以探究。

(黃怡碧,對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機制之建議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016)

兒童權益公約在台灣(第一次國際審查後)

台少盟作為一個青少年權益的捍衛者,我們深信「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不管是什麼年紀或各種身份地位,我們都應該平等且不受歧視的享受我們的人權。「人權公約」就是把這些人權的重要原則,透過法律明文規定,而且具有約束力。所以2008年起,台少盟與許多民間兒少團體起大力倡議,終於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2011年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大幅修訂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除此之外,我們也透過參與國際人權公約特有的「人權報告制度」,來推動兒少權利。聯合國為了監察締約國履行人權公約的情況,聯合國針對不同的公約都設有人權報告制度,其中包含三個重要的角色,各司其職才能發揮最大的功能。

  • 締約國政府應該好好地撰寫國家人權報告,誠實檢視國內的人權落實情況。
  • 非政府組織也必須時刻保持監督政府的態度,從民間的角度撰寫「影子報告 /平行報告 / 替代報告」,揭露政府不願面對的人權現況。
  • 聯合國的條約機構,無疑扮演獨立客觀的角色,必須多方蒐集資訊,才有可能審視國家人權報告,並給予具體的結論建議。

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我們也透過制定《施行法》,讓國際人權公約在國內具法律效力,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其中《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台少盟透過撰寫影子報告,回應問題清單,及培力工作者與兒童及青少年參與國家報告的審查,積極推動我國政府落實青少年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新聞稿

2022年11月21日至25日,台灣邀請國際專家進行兒權公約第二次國家審查,結束後。人權會與台少盟舉辦會後論壇。並發布新聞稿。(如下)

CRC國際審查會後論壇 國家人權委員會:持續督促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國家人權委員會於今(19)日與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共同舉辦「2022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會後論壇」邀請參與CRC第二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委員與來自臺灣各地的兒少代表、關注兒少權益專家等,進行專題性探討落實CRC的課題。

負責督辦撰提第二次CRC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之人權會葉大華、田秋堇、范巽綠委員,以及王幼玲、紀惠容委員共同出席論壇,聆聽各界聲音。

葉大華委員開幕致詞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做為兒少人權的促進者,更有責任扮演兒少權益溝通平台的角色;以及作為將來與政府部門協作的溝通橋樑。長期致力兒少權益運動的葉大華委員並表示,昨天聆聽了國際審查委員提出的72點結論性意見,對於我國政府及人權會的提醒與建議,相信會成為下一個5年我國提升兒童人權的重要動力。

台少盟理事長林月琴也表示,看到許多兒少代表在國際審查會議,非常勇敢且條理分明的表達意見,感到臺灣未來的希望。相對於5年前提出98點結論性意見,這次提出72點結論性意見,臺少盟將繼續做好監督政府與協力的角色。

這次擔任國際審查委員會主席的荷蘭萊頓大學兒童權利與家庭法律系客座講師Jakob Doek,就「家內體罰」發表演講。他指出,無論再怎麼輕微的體罰,都會對兒童的身心與成長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必須澈底禁止。

Jakob Doek主席表示,問題出在「家長管教」的界限,各國刑法都明定禁止人身傷害,當然也不應允許家長對子女的人身傷害。他認為,除了特別立法禁止之外,社會意識的倡導與教育家長更為重要。聯合國的CRC締約國當中,只有64個國家立法禁止家內體罰,這表示還有一段路要走,但他對臺灣立法禁止家內體罰有很大的期待。

來自塞爾維亞、現任牛津大學國際人權法研究碩士學程教授Nevena Sahovic委員,則就「兒少公民權與社會參與」的主題發表演講。她表示,基本上CRC比較不探討公民權,這通常會是放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公政公約)的課題。

針對臺灣將進行「18歲公民權」的修憲公投,她指出,很多國家18歲都已有投票權,甚至印尼等亞洲國家及衣索匹亞等不少非洲國家,16歲就有投票權,這通常跟當地國家的就業、結婚等年齡規定有關。她認為,以現在的教育與資訊,相信現在的兒少更有知識與能力去爭取改革與修法。

來自英國、現任國際組織兒童保護政策顧問的Nigel Cantwell委員,就「機構中的兒童權利」分享專業見解。他指出,兒少安置過去歷史經驗,主要是針對貧困家庭,他知道臺灣比較多的狀況是兒虐事件。基本上,兒少安置有許多選項,例如親屬(祖母)代養、寄養家庭、社區照顧、安置機構等。

他指出,這些選項沒有優劣,最重要的是必須評估兒少的最佳處置。所以最重要的是把關機制,包括專業團體與專業人士的評量與把關。例如一個受虐兒少,如果中間沒有過渡期,迅速又安排到親密家庭關係式的寄養家庭,這對受虐兒少來說,會有嚴重不適應的問題。

這次論壇還邀請兒童權利公約監督聯盟、台灣青年民主協會、法律白話文運動、台灣家長教育聯盟、東吳大學、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國立台北大學、台灣展翅協會及兒少代表等,更有關心人權議題的學生代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家長及兒少代表等共襄盛舉。

總計約120人共同就「18歲公民權」、「校園中學生免於不當對待的權利」、「校園中的兒少發展權利」及「CRC落實與監督機制」等議題進行熱烈的座談交流。由於現場備有即時翻譯,參與的國際審查委員也即時提問或回應許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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