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要知道】課審會學生代表,可以排除中學生參與嗎?

立法院通過修法,未來中小學課綱審議會納入學生代表。教育部在6月16日召開記者會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規劃審議大會納入學生代表2名,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7至11人,聯合報自由時報NOW News 新聞報導皆指出,研修小組召集人莊國榮在記者會中表示,學生代表將以大學生或研究生為主,不會聘任中小學生。學生代表條件資格和產生方式,6月18日起辦理諮詢會議,及網路平台公聽會,公開徵詢學生意見。

課程審議會可以排除中學生參與嗎?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表示,《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表意權利)明訂,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及少年),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因此長期以來推動青少年應被納入政策決策機制,除於2011年推動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各級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納入少年代表外,也多次在各級會議上主張及建議:包括課綱、教育政策改革與校務運作等機制都應該納入學生代表,以彰顯兒少為主體的表意權利及最佳利益。公約或聯合國文件中所指的「兒童」,皆泛指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所以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及精神,不應在中學課綱討論的任何機制,以大學生或研究生為主,直接排除或限制中學生的參與。

根據200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五十一屆會議,針對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通過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文件中對於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有更明確的解釋,列出其中和中學生參與課綱審議會議相關的幾點說明如下:

105.  在教學中尊重兒童發表意見的權利是實現教育權的基礎。委員會關切地注意到,現實中,許多學校和課堂長期存在專制、歧視、輕視和暴力。這種環境不利於兒童表達意見以及對兒童的意見給予適當看待。

106.  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行動,在以下問題上為兒童提供機會表達其意見並對其意見給予應有的重視。

107.  應當在包括早期教育方案在內的所有教育環境中促進兒童在參與性學習環境中的積極作用。  教學必須考慮到兒童的生活環境和視角。為此,教育當局應在課程和學校方案的規劃設計中納入兒童及其父母的意見

110.  應特別通過班級委員會、學生會以及學校董事會和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來實現兒童對決策進程的扎實參與,在這些組織中兒童可以對學校政策和行為守則的制定和執行自由發表意見。這些權利應當載入立法,而不是依靠主管當局、學校和班主任的良好意願來執行。

111.  在學校以外,締約國應在地方和國家各級就教育政策的各個方面徵求兒童的意見,特別是關於增強教育系統的愛幼性質、正式學習機構和給予兒童“第二次機會”的非正式學習機構、學校課程、教學方法、學校結構、標準、預算和兒童保護制度。

112.  委員會鼓勵締約國支持獨立學生組織的發展,這些組織能夠幫助學生在教育系統中充分發揮參與作用。

 

臺灣又不是聯合國會員國,聯合國公約跟我們有關嗎?

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1990年9月2日生效,為重要兒童人權法典,截至2014年,全世界已有194個締約國,為最多國家加入之國際公約,亦為是國際人權法上保障兒童人權的基本規範。

根據103年10月1日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2次會議核定通過的〈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計畫〉中明確指出,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強化我國兒少 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2014年6月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2014(民國103)年11月 20日起施行。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避免兒少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所列各項兒少權利(第4 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兒少權利保障之規定,並應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事項(第5條)。

 

如果各級政府機關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可以怎麼辦?

為落實人權政策倡議及推動,並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總統府及行政院各設有包括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民間福利機構、團體代表的跨部會平台或委員會。若有涉及違反公約之行政措施,可向下述機制或成員提出申訴:

1.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2.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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