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兒童參與《兒童權利公約》報告程序工作與方法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強調:充分考慮兒童意見,讓兒童透過不同形式提供資訊,是報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一些邊緣化和弱勢狀況的兒童,像是女孩、年幼、貧困、無依、機構安置、身心障礙、觸法、原住民、少數族群等兒少。應特別鼓勵,甚至是採取特別的措施,讓這些兒童和其他的兒童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報告程序。
  • 有效且具有意義的兒童參與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CRC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中,明確地承認由兒童主導的組織和兒童代表在報告程序所扮演的角色,並鼓勵締約國和非政府組織支持兒童向委員會陳述意見。委員會歡迎兒童主導的組織和兒童組織,在監督締約國執行兒童權利的過程中,提交可以反映兒童觀點和建議的書面報告和額外的口頭資料,像是兒童報告、影片、研究報告、照片和圖畫,可以呈現在同一份報告裡,或是其他相關的非政府組織所提的報告(如NGO影子報告)。


委員會要求提交意見是由兒童準備,或是可以反映兒童觀點的方式,遴選兒童參與表達意見的過程,蒐集兒童意見、詮釋以及清楚表達兒童觀點的方式,這整個過程是非常有意義的。而委員會接受兒童表達意見,須注意不得透過姓名或照片辨識兒童身分。

為使兒童參與是有效且具有意義的,「參與」必須被理解是一個過程,而非單一事件。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給予兒童支持及鼓勵他們形成自己的組織和主張的行動,創造一個環境,讓他們可以討論自己的權利並表達他們對於國家落實CRC的看法,作為一種持續監督國家落實公約過程的部分。

  • 兒童參與報告程序的準則

在國家審查時,包括締約國、非政府組織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等組織,都必須促進兒童參與報告程序,及確保兒童的參與意義和代表性。在報告程序中,確保任何的利益和優先事項的考量,必須是基於兒童本身,而非成人或一起合作的組織。而且為了尊重兒童表達意見和參與的權利,報告的程序必須依循下述原則:

1.    透明和公開的
應以全面、可理解、注重多元化和適合年齡的方式,向兒童提供資訊,說明他們自由表達意見並得到應有重視的權利,以及如何進行參與、參與的範圍、目的和潛在影響; 


2.    自願的:
絕對不能逼迫兒童表達違背自己意願的意見,並且應當讓兒童知道,他們可以在任何階段終止參與; 


3.    尊重的:
必須尊重兒童的意見,並為他們提供提出觀點和發起活動的機會。在參與事件和會議方面,從事兒童工作的個人和組織也應尊重兒童的意見;

4.    相關的:
兒童應運用他們的知識、技能和能力,表達與他們切身相關議題的觀點。應當創造空間,使兒童能夠強調和解決他們自己認為相關和重要的問題。 


5.    對兒童友善的環境:
環境和工作方法應當適合兒童的能力。必須提供足夠的時間和資源,以確保兒童能夠做好充分準備,有自信、有機會表達他們的意見。 


6.    包容性的:
兒童不是一個單一群體,須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參與機會,包括邊緣化的兒童,在任何範圍也應當不予歧視,包括年齡,對於來自各個社區的兒童也應有文化上的敏感度。對於年幼兒童及來自邊緣社區兒童應採取特別措施。

7.    提供培訓的支持:
為有效促進兒童參與,成人須有相應準備、技巧和支持。兒童也需要建立關於報告程序的技能增強的能力,例如,在對於其權利的有效參與意識方面,以及公開演講和宣傳方面的能力。 


8.    安全且對危險敏感的:
成人有責任必須採取一切預防措施,儘量避免使兒童因為參與而陷於暴力、剝削或任何其他不利的後果。在促進兒童參與報告程序中,團體必須制定明確兒童保護政策,讓兒童參與相關活動的整個過程都能受到保護。

9.    負有責任:
兒童主導的組織、兒童團體、非政府組織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應確保兒童明確了解他們在報告程序的角色,更明確地來說,就是與兒童人權委員會會面談話。後續的行動和評估都是必要的,無論是在研究、諮詢、起草報告或是與委員會會面,在兒童參加報告的整個過程,都必須讓兒童了解他們的意見是如 何被解釋及被利用的。

(以上資料整理自聯合國兒童人權委員會,兒童參與兒童權利公約報告程序工作方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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