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場二:經濟剝削與提供職業訊息

台灣現場:

【東森新聞】記者崔文沛/屏東報導(2015-07-13)

從今年7月1日開始,基本工資已經調高到時薪120元,屏東一名國中畢業的15歲女童到當地一家知名連鎖飲料店打工,時薪竟只有55元,而且每遲到1分鐘就要被扣10元,再加上她是個童工卻得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引發爭議。店長則表示,因為鄉下地方沒什麼客人,做什麼工作,就會得到什麼樣的薪水啦!

國中才剛畢業的張姓女童,趁著暑假期間到屏東一家知名連鎖飲料店打工,時薪卻只有55元,竟然要從早上8點上班到晚上8點,整整12小時。店家還規定每遲到1分鐘就扣10元,未滿1個月離職也要扣錢,女童工作8天,換算下來一共68小時,卻只能領1000多元,擺明壓榨工讀生。

「真的很過分,一開始就不想惹事,想說和平處理,可是他們(店家)就是完全不想管我。」女童表示,第一次工作卻遇上這樣雇主,也不知道怎麼處理,等到勞動處人員上前稽查,店家才說要再補薪水給她。

店長陳小姐則說「這是鄉下地方,本來就是,就沒什麼客人,其實我覺得,要做什麼工作,就會得到什麼樣的薪水啦。」不過店家的行為明顯已經違反勞基法。

屏東縣府勞動處勞動條件檢查員袁慶旻指出,「非法雇用童工,還有工作超時,未達基本工資的部分,這個最重可處新台幣,30萬以下的罰鍰,以及6個月下的有期徒刑。

 

機具砸爆頭 實習少年慘死  500公斤 搬上農場貨車突翻落

【蘋果日報】記者吳傑沐/苗栗報導(2016-01-20)

少年農場實習卻慘死!台中一名少年昨到苗栗有機農場實習,幫忙搬運一具重逾五百公斤的乾燥機上車,疑因乾燥機重心不穩,從貨車斗翻落,少年頭部遭重砸倒地,左臂被乾燥機壓住,血流滿地、當場爆頭死亡。少年母親向檢警泣訴:「一定要查明原因!」

警方調查,中華牧羊人青少年關懷協會所屬的蘇姓少年(十六歲)與傅姓少年,昨天上午九時許至苗栗縣通霄迴鄉農場實習,抵達農場倉庫外停車場,主動協助農場呂姓及外籍男性員工,合力要將長一百三十八公分、寬九十八公分、高一百四十八公分,重逾五百公斤的乾燥機搬上小貨車。

突失去平衡釀禍

四人將乾燥機搬上貨車升降機平台,乾燥機部分機體懸空在外,當升降機升高到與貨車車斗平行,四人合力要將乾燥機拉進車斗,由呂姓員工跳上車斗拉住,其他三人站車下推,不料乾燥機疑因失去平衡,底部輪子滑動翻落地面,蘇姓少年來不及閃開,遭乾燥機砸中頭部後倒地,鮮血直流。

現場員工緊急搬開乾燥機呼救,但救護人員到場時少年已無生命跡象,緊急送醫。通霄光田醫院院長李炳賢說,死者頭蓋骨破裂、變形,腦部大量失血,搶救四十分鐘無效不治。

實習生沒職災險

「叫我怎麼跟他媽媽交代!」中華牧羊人青少年關懷協會竹苗辦事處主任李湘亞哽咽說,蘇姓少年曾到該農場實習十一天,昨是第二階段實習工作的第三天,沒想到因搬東西出意外。迴鄉有機農場總經理曹多柔說,去年與關懷協會簽訂教育部「少年On Light計劃」合作事宜,蘇姓少年昨早和另一少年在停車場等待接駁車要到其他場區,見有員工搬運乾燥機,主動上前幫忙,沒想到發生憾事。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張烽益指,在農場不幸死亡的少年屬實習身分,雖領工作時薪,但未納入《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也非《勞基法》保障勞工,意外身故無法請領職災死亡保險金及勞保死亡給付。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表示,「少年On Light計劃」是幫助國中畢業後未升學、未就業的青少年,透過培訓課程找到未來方向,該計劃替參加少年投保兩百萬元意外險,將協助家屬辦理保險理賠和慰問。

◎  國家這麼說:

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另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範未滿15歲工作者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例假日、許可期限、不得從事之工作,以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項,未滿15歲工作者(含童星)應依前開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工作。

對於最低受僱年齡,《勞動基準法》童工章規定,童工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同法第45條規定,未滿15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47條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同法第48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者從事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有害輻射散布場所等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並於《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18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規範前開危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未滿18歲者從事前述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以外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至第22條規定,經醫師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訂定《教育部處理違反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如參與建教合作之學校或機構違反前開保障法規定,將予裁處,並編印《建教生勞動及權益須知手冊》,增強學生對自身權益之認知。另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辦理定期考核與抽訪。

為落實《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第48條(童工)、第64條至第69條(技術生)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未滿18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等規定,政府除將前述相關法規列為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點外,並辦理工讀生及建教生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有關兒少就業或兼職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以上摘自國家報告草稿第336-345點,回應CRC § 32經濟剝削及童工)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將「生涯發展教育」列為重大議題之一,配合各階段發展歷程規劃自我覺察、生涯覺察及生涯探索與進路選擇等內涵,以融入領域課程學習及活動體驗,協助學生了解自我興趣、性向及能力;《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9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應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並提供國中九年級技藝教育,加深學生職業試探機會。在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提供各種生涯輔導探索活動,協助學生適性選擇與發展,並了解入學管道、大學校系及職業等資訊,協助學生做好生涯抉擇。

針對有就業意願之少年,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透過一案到底方式,使用單一窗口和固定專人,協助求職者擬定就業協助計畫,提供就業服務或推介參訓,各項職業訓練課程資訊,提高少年就業意願、求職技巧與就業技能,協助適性就業。

依需要規劃辦理多元類別之職前訓練,以滿足失(待)業青少年參訓需求,協助提升其就業技能,並促進就業。依青少年發展階段不同需求,結合學校、事業單位及職業訓練資源,政府推動各項專案訓練措施:

  • 訓練資源提早導入校園:針對在校生,搭配學制並結合職業訓練,推動《產學訓合作訓練》、《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協助青少年即早學習符合產業需求技能。
  • 結合工作崗位訓練:針對離校後待業青少年,推動《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及《明師高徒計畫》,以做中學方式加強專業知能與就業技能,促進其就業。
  • 辦理《少年On Light計畫》,(2016年5月起修正為《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整合相關資源(包含勞動部、地方政府、民間非營利組織等),協尋社區內國中畢業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輔導後轉銜就學、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以上摘自國家報告草稿第267、278-281點,回應CRC § 28教育及職業培訓)


 

◎  想一想:

你覺得從什麼時候開始、需要透過哪些方式來了解職業相關的訊息?學校裡怎麼跟你們討論這些事情呢?現在部分的學校是從高三開始討論,你覺得夠嗎?要從高一開始呢?還是國中?甚至是國小?

偷偷告訴你,德國的小學生就已經開始學習「什麼是工會?」「勞工有哪些基本的權益?」

  • 根據勞動部的統計報告,青少年和五十多歲的勞動者,是最容易發生職安意外的,你覺得是為什麼?
  • 透過哪些課程或活動,可以幫助青少年降低職安意外呢?
  • 你知道工作時基本一定要注意的勞動條件有哪些嗎?最低的標準是什麼?如果你需要一個賺錢的機會,但是老闆開出的薪水比法定還要低,或者沒有勞保,你還是會選擇這份工作嗎?為什麼?或者你會怎麼做?

 

你有發現嗎?目前國家報告中,針對「訓練資源提早導入校園以及結合工作崗位訓練」所提報之內容都是針對18歲以上青少年提供的就業培訓措施。那未滿18歲的少年呢?

其實勞動部有訂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鼓勵僱主雇用就業弱勢者,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幫助他們能夠重返職場。由勞動部提供給這些就業弱勢者比照基本工資的津貼,並補助僱主每人每個月5000元的管理訓練津貼。這類的就業弱勢者,也包括:15歲以上未滿24歲,具有就業意願「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的弱勢青少年。

 

  • 這樣的計畫,對於協助青少年就業有什麼幫助?
  • 除了補助錢之外,你覺得還需要哪些協助或資源?

 

 

本資料摘自「這次,該你說囉!」CRC兒少培力工作營活動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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