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CRC來幫助兒童?

◎  簽署及批准CRC

要批准這些人權文件, 一國先要簽署有關條約,並改善國內的法律條文,以實現有關文件的內容。隨後國家代表會簽署一份正式的批准書,以表示該國決定正式成為有關公約的締約國,並妥善封好,呈交聯合國秘書處。目前含我國共有197個成員簽訂公約。除了美國外,幾乎每一個聯合國成員國都已通過《公約》。

◎  執行CRC內容

CRC第4條列明:「締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以往兒童被認為是無助的慈善項目對象,但CRC表明兒童是獨立的權利擁有者。締約國並非「選擇」去改善政策或其他措施去幫助兒童,而定他們「必須」這樣做--因為CRC這份人權法要求他們這樣做。

◎  監察國家落實 CRC的成果

每一個簽署了CRC的締約國,都必須在公約生效兩年內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執行CRC的情況,此後每五年遞交一次報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由18名來自不同國家,公認熟悉兒童權利及法律系統的兒童權利專家組成。他們會審核締約國提交的報告,並在「結論性建議」中提出關心及建議,並促請締約國在五年後作出改善。

◎  台灣這樣做

外交部在1995年正式向國際社會宣示尊重公約之精神與原則,2008年經由台少盟等民間兒少團體大力倡議後,終於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2011年參照CRC精神大幅修訂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4年正逢CRC實行25週年,由於我國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政府與各界為了能夠將與時俱進的聯合國兒童人權標準和國內接軌,所以循先前國際人權公約經驗,2014年3月在立法院正式制定「CRC施行法」,2014年11月20日正式施行,並在行政院下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由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推動落實CRC工作。

雖我國非聯合國會員,所以無法進一步提交國家報告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審查。但為了展現我國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決心,擬參酌兩公約及CEDAW辦理模式,於國內舉辦國際審查會議,邀請現任或卸任CRC委員或具有審查公約相關經驗等國際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俾利取師國際經驗,並達到向國際展現我國辦理CRC成效。我過參考上方聯合國CRC國家報告審查機制,調整方式如下圖:


◎  在CRC國家報告程序中,兒童必須是有效且具有意義的參與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CRC第12號一般性建議書中,明確地承認由「兒童主導的組織」和「兒童代表」在報告程序所扮演的角色,並鼓勵締約國和非政府組織支持兒童向委員會陳述意見。委員會歡迎兒童主導的組織和兒童組織,在監督締約國執行兒童權利的過程中,提交可以反映兒童觀點和建議的書面報告和額外的口頭資料,像是兒童報告、影片、研究報告、照片和圖畫,可以呈現在同一份報告裡,或是其他相關的非政府組織所提的報告(如NGO影子報告)。

委員會要求提交意見是由兒童準備,或是可以反映兒童觀點的方式,遴選兒童參與表達意見的過程,蒐集兒童意見、詮釋以及清楚表達兒童觀點的方式,這整個過程是非常有意義的。而委員會接受兒童表達意見,須注意不得透過姓名或照片辨識兒童身分。

委員會指出,未滿18歲的兒童參與國家報告審查,主要有下列幾種不同的途徑或方式:

  1. 兒童可以自行或透過NGO,針對「評輪國家報告」或「問題清單」提出意見。形式不拘,可以是圖畫、照片、影片、研究報告等。
  2. 在會前工作坊的會議期間,提出口頭意見。
  3. 在會前工作坊的會議期間,與委員會成員的私人會議(又稱為兒童會議)時提出意見。
  4. 參與視訊會議
  5. 參與委員會大會

◎  台灣這樣做

這些,我們也有嗎?當然有囉!我國預計在2017年11月19日至11月24日,安排相關議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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