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報告撰寫指南】教育/校園/輔導, 轉大人了沒?

 

  • 有下述相關經驗的你,最適合寫報告:

  1. 學生自治組織、社團參與
  2. 在校園的酷刑、羞辱性之處罰或對待(含體罰、校園暴力或霸凌)
  3. 校園霸凌經驗
  4. 獎懲、愛校服務等輔導管教經驗
  5. 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老師互動經驗
  6. 校規、服儀委員會、校務會議等各式學校機制參與經驗
  7. 借課 
  1. 點選上述超連結,對兒童權利公約有大概的認識。
  2. 特別注意聯合國/國際文件上的「兒童」指的是所有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我國法令及國家報告中的「兒童」指未滿12歲的人、「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

 

  • 這些《兒童權利公約》條文和這個主題有關

第 14 條 (教育/機構中的宗教自由議題)

1. 締約國應尊重兒童思想、自我意識與宗教自由之權利。
2. 締約國應尊重父母及於其他適用情形下之法定監護人之權利與義務,以符合兒
童各發展階段能力的方式指導兒童行使其權利。
3. 個人表明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僅受法律規定之限制且該等規定係為保護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與自由所必要者。

第 16 條 (保護隱私)

1.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通訊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其榮譽與名譽亦不可受非法侵害。
2.兒童對此等干預或侵害有依法受保障之權利。

第 19 條 (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

  1.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 疏忽或疏失、 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2. 此等保護措施,如為適當,應包括有效程序以建置社會規劃對兒童及其照顧者提供必要之支持,並對前述兒童不當對待事件採取其他預防方式與用以指認、報告、轉介、調查、處理與後續追蹤,以及,如適當的話,以司法介入。

第 28 條 (保護平等的受教權益)

1.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 為使此項權利能於機會平等之基礎上逐步
實現,締約國尤應:
(a)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
(b)鼓勵發展不同形態之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進入就讀,並採取適當措施,諸如實行免費教育以及對有需求者提供財務協助;
(c)以一切適當方式,使所有兒童依照其能力都能接受高等教育;
(d)使所有兒童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及引導;
(e)採取措施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2.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係符合兒童之人格尊嚴及本公約規定。
3.締約國應促進與鼓勵有關教育事項之國際合作,特別著眼於消除全世界無知及文盲,並促進使用科技知識及現代教學方法。 就此, 尤應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之需要。

第 29 條 (全面發展的教育內容與目標)

1.締約國一致認為兒童教育之目標為:
(a)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
(b)培養對人權、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各項原則之尊重;
(c)培養對兒童之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與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之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文明之尊重;
(d)培養兒童本著理解、和平、寬容、性別平等與所有人民、種族、民族、宗教及原住民間友好的精神,於自由社會中,過負責任之生活;
(e)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2.本條或第 28 條之所有規定,皆不得被解釋為干涉個人與團體設置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惟須完全遵守本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原則,並符合國家就該等機構所實施之教育所制定之最低標準。

  • 國家報告這麼說,你感覺到了嗎?符合公約精神嗎?

8.兒少教育法規,以教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1944年制定《強迫入學條例》;1979年制定《國民教育法》,保障國民教育階段之受教權;1984年制定《特殊教育法》,保障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接受適性教育;1999年訂定《教育基本法》,確立教育方針;2011年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供學齡前幼教保障。   

25.《國民教育法》第2條及《強迫入學條例》第2條規定,義務教育年齡為6至15歲。   

50.我國提供兒少之福利與教育措施,不因兒少、父母或監護人有所歧視。   

56.《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7條規定,對感染愛滋病毒兒少,不得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為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中央各機關應明訂並推動反歧視之教育及宣導計畫。《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7條規定申訴制度,保障其權益。   

81.《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55條規定,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對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另《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經合理比率的學生代表參與會議,即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保障平等的受教權

240.《憲法》第21條、第159條至第16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6至12歲的學齡兒童,一律免費受基本教育,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241.《國民教育法》明定義務教育年齡係6至15歲,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近5年學齡兒童就學率皆約為98%,2015年識字率為98.6%。另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父母得申請自行教育子女。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國民中小學正式教師人數及生師比、代理及代課教師人數、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參附件7-1至7-4。

 

242.辦理《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給予偏鄉學校積極關注及適足資源,以期提升偏鄉學生學習成效。

243.外國人子女居住在我國者,得進入我國學校就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提供僑生13每年回國接受教育機會。  

244.身心障礙兒少就學,併參第54點、第198點,提供視覺與聽覺障礙學生合適之教學方式與教具,並訂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協助特殊需求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  

245.制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建置「教育儲蓄戶」,保障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   

 

國民教育向下延伸

246.100學年度14起實施《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維護幼兒受教權,並提升5歲幼兒入園率,參附件7-5。 

253. 2012年起實施幼托整合政策:
2歲以下幼兒照顧政策,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依《兒少法》提供:
(a)居家式托育服務,訂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加強管理,提升托育品質。
(b)機構式托育服務,訂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及《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督導地方政府管理輔導私立托嬰中心立案,辦理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托育未滿2歲兒童。2012年起輔導地方政府辦理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提供0至3歲兒童家庭社區化且近便性的托育資源、親職教育等,辦理情形參附件6-20。


2至5歲幼兒教育政策,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建立幼兒園管理與規範,確保幼教品質,就學人數參附件6-21。

發展不同形態的中等教育,並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就讀

247.《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高級中等教育採免試入學為主,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家庭年所得114萬元以下學生,就讀高職免學費,就讀私立高中比照公立學費;逐年全面實施就讀高職免學費,家庭年所得148萬元以下學生,就讀高中亦免學費。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費數額表參附件7-6。

248.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規定,辦理國中多元入學及生涯發展進路宣導,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並提供升學建議。  

249.國中畢業後之升學進路分為二大類:一為高級中等學校,包括:以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型高中;以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之技術型高中;提供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之綜合型高中;以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之單科型高中。一為專科學校,以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教授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力。   

250.訂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畢業後1年再攤還本息。如有還款困難,可申請緩繳本金或延長還款年限。就學貸款相關統計參附件7-7。   

使所有兒少能依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

251.在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提供各種生涯輔導探索活動,協助學生適性選擇與發展,了解入學管道、大學校系及職業等資訊。自91學年度起實施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建立不同升學管道。104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錄取率為95.58%。   

262.《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列「生涯發展教育」為重大議題之ㄧ,將自我、生涯覺察及生涯探索與進路選擇等,融入課程及活動體驗,協助學生了解自我興趣、性向及能力;《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並提供國中九年級技藝教育,加深學生職業試探機會。   

263.依青少年發展階段不同需求,推動各項專案訓練措施(參訓人數參附件7-11)。對在校生,搭配學制並結合職業訓練,推動《產學訓合作訓練》、《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協助其學習符合產業需求技能。對離校待業青少年,推動《青年就業旗艦計畫》、《明師高徒計畫》,以做中學方式加強專業知能與就業技能,促進其就業。

   

264.辦理《少年OnLight計畫》,整合勞動部、地方政府、非營利組織等資源,協尋社區內國中畢業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輔導後轉銜就學、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執行概況參附件7-12。   

國際合作與交流

266.併參附件1-3。訂定《中小學國際教育推動計畫》,透過國際面向課程與國際交流活動,教導中小學生理解、尊重與欣賞不同文化,接觸並認識國際及全球議題,學習跨文化溝通的知識與技巧以達培養兒少國際觀之教育目標。國中小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參附件7-13。   

345.為防制剝削具運動天賦之兒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第3點明定,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3小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   

81.《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55條規定,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對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另《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經合理比率的學生代表參與會議,即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269.《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明定,國民教育階段之課程應以個體發展、社會文化及自然環境三個面向,提供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和性別平等教育、環境教育、資訊教育、家政教育、人權教育、生涯發展教育、海洋教育等七項重大議題。  

270.《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明定課程設計應銜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與大學基礎教育課程,增進身心健康,養成術德兼修、五育並重之目的。   

271.為落實教學正常化,充實各領域師資,訂定《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對未能依教師專長排課及依課表授課等情形者施予懲處。辦理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教學示例、觀課活動及推動有效教學與多元評量等,提升教育品質。  

272.建置「臺灣學生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定期調查與追蹤分析學生學力發展趨勢。推動《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與《教育優先區計畫》,進而優化離島及偏鄉地區教育資源,縮短學習落差。   

276.訂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藝術教育法》等,提供兒少適當之藝術、娛樂及休閒活動,設置並充實各種教學設備,辦理方式如下:(a)補助各級學校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遊戲器材或運動設備。(b)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活化校園空間及學校建築美學。(c)考量特殊教育課程及學生之特殊需求,提供無障礙設施、教學設備及教育輔助器材。(d)為養成學生規律運動習慣,除體育課程外,辦理多元體育活動。  

277.為給予兒少充分休閒時間,《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明定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5時30分,且不得於周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以上皆以自由參與為原則。   

361.《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國小學生應修習一種本土語言,國中部分,係依學生意願選習,其中包括原住民族語。新住民語言預計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納入。另訂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推動臺灣母語日活動實施要點》,鼓勵各校及幼兒園得於每週選擇一上課日為「臺灣母語日」,儘可能使用學校所在社區多數居民日常所使用之本土語言,並應兼顧地區少數族群較常使用之日常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參附件8-26。

   

362.為確保本族兒少學習自己民族語言的權利,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振興第2期六年計畫(201446-2019年)》,包括《族語保母托育獎助計畫》、《沈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計畫》、沈浸式族語體驗營、族語生活會話班、族語學習家庭、《原住民教會族語紮根計畫》。  

 

《憲法》對於教育目標之揭示

267.《憲法》第158條揭示,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據此,《教育基本法》明定教育目的是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了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全面發展兒少之人格、才能及精神、身體之潛能

268.《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維護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習慣、豐富生活經驗、增進倫理觀念、培養合群習性、拓展美感經驗、發展創意思維、建構文化認同及啟發關懷環境之目標。   

269.《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明定,國民教育階段之課程應以個體發展、社會文化及自然環境三個面向,提供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和性別平等教育、環境教育、資訊教育、家政教育、人權教育、生涯發展教育、海洋教育等七項重大議題。   

270.《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明定課程設計應銜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與大學基礎教育課程,增進身心健康,養成術德兼修、五育並重之目的。  

271.為落實教學正常化,充實各領域師資,訂定《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對未能依教師專長排課及依課表授課等情形者施予懲處。辦理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教學示例、觀課活動及推動有效教學與多元評量等,提升教育品質。   

272.建置「臺灣學生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定期調查與追蹤分析學生學力發展趨勢。推動《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與《教育優先區計畫》,進而優化離島及偏鄉地區教育資源,縮短學習落差。  

273.補助學校進行多語多元文化教學,並舉辦國際日活動,促成兒少對新住民、客家、原住民等族裔父母之文化及價值觀的認同與尊重。  

275.訂定《人權及公民中程計畫》,成立「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辦理《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網站設置計畫》將人權教育融入中小學課程;每年辦理人權與公民教育知能研習活動,落實人權教育之推展。

 

保護措施

122.《憲法》第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政府尊重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兒少有信仰宗教及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內政部)   

123.地方政府安置兒少時,依其宗教習慣安排適當之機構、要求機構確保兒少享有信仰宗教及參與宗教活動的權利、不得強制要求參與特定宗教活動。並納入安置教養機構評鑑項目。(衛福部)   

124.思想自由,參第三章D 節及本章C 節。學生思想自由已融入課程綱要之人權議題。另《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2 點明定,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依《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等,尊重及維護學生言論自由、集會結社、受教、學習、身體自主與人格發展等權利。(教育部)  

137.《刑法》第63 條規定,未滿18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126 條、第286條分別定有凌虐人犯罪及妨害幼童發育罪之處罰規定。另《少事法》第78 條規定不得對少年宣告禠奪公權及強制工作。(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   

138.禁止父母與機構對兒少不當管教,參第五章I 節。  

139.《教育基本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明定,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對於校長及教師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生,應依《教師法》規定予以懲處。(教育部)

140.兒少因罹患精神疾病強制住院,依《精神衛生法》辦理。強制住院期間,醫療機構須善盡病人權益保護之責任;任何人不得對其有遺棄、身心虐待之行為、或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罹患精神疾病兒少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因特定目的,限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遵守法令,於必要範圍內為之10。(衛福部)    

141.發現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之兒少,父母或監護人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調地方主管機關與社福團體,做必要之矯治輔導;警察人員受理上述事件,除依法處理外,應予以口頭勸導,遇有輔導需求,轉介「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內政部)   

142.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對違背紀律少年,非依法令不得懲罰,施以懲罰時,應進行個別
輔導並通知其父母。(法務部)

182.《兒少法》第49 條、第51 條及第56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遺棄、身心虐待及性虐待等不當行為,包括利用兒少從事危險活動、行乞、犯罪;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少供人參觀;妨礙國民教育機會;強迫婚嫁及引誘自殺等。違反者依法處罰。(衛福部)  

183.設置「113」24 小時免費保護專線,建立責任通報制度。《兒少法》第53 條規定醫事、社工、教育等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之人員,知悉兒少有受虐、疏忽等不當對待情事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參附件5-34。(衛福部)   

18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須評估兒少之安全狀態,決定保護安置或與有保護兒少能力及意願之家庭成員擬訂安全計畫。積極推動兒少保護結構化決策模式之安全評估及風險評估,並持續追蹤研究成效。有關兒少保護個案件數及兒少保護安置事件統計參附件5-35至5-38。(衛福部、司法院)   

185.《兒少法》第64 條規定,列為保護個案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3 個月內提出兒少家庭處遇計畫,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少安全與安置評估、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並要求施虐家長接受4 至50 小時之強制親職教育,以改善親職能力及提升家庭之保護及照顧功能。(衛福部)   

186.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地方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保護安置或宣告終止其父母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終止收養關係。(司法院)   

187.各地方政府設置「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專責辦理性侵害事件。中央政府結合司法、醫療、警政、社政、教育等領域,成立協調及整合機制,推動減少重複陳述作業,提升專業人員詢(訊)問技能,並依《兒少法》啟動保護安置機制,提供心理諮商、法律扶助、庇護安置等服務措施。(衛福部)   

188.2010 年訂定《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實施計畫》,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成立跨專業評估檢討小組,檢視重大兒虐個案通報處遇過程有無違法及疏失之處,分析風險因子,提出改善與強化之具體建議。(衛福部)   

 

預防措施

189.推動《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結合村里幹事、公衛護士、教育人員、托育人員、員警、就業服務中心、醫事人員等基層人力,篩檢有失業、貧困、入監服刑、藥酒癮、精神疾病、婚姻失調等問題的高風險家庭,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以增強家庭權能,辦理成果參附件5-39。(衛福部)   

190.推動《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逕為出生登記、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未納入健保逾一年、領有政府經濟扶助、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及父26或母為未滿18 歲等特定群體,發現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或兒少保護事件者,即轉介或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訪視輔導,辦理成果參附件5-40。(衛福部)   

191.辦理《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計畫》,將失業家庭納入輔導對象,結合社區力量,提供弱勢家庭支持性服務。(衛福部)   

 

不非法或恣意剝奪少年自由,對少年剝奪自由「應符法律規定」、「為最後手段」、「最短之適當時限」

310.《少事法》明定,收容少年,須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收容期間不得逾2 月,有繼續收容必要者,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1 月。少年刑事案件,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司法院)   

311.少年受刑人由檢察官依「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指揮執行,雖先行解送至轄區監獄實施接收調查,惟與成年收容人分界收容,經確認少年受刑人未有涉嫌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之暫緩移監事由,即移送明陽中學(矯正學校)接續執行。(法務部)   

312.《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及《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各少年矯正機關之處遇,除以個別化方式實施外,依適性需求,提供教育、技能(藝)訓練等資源並養成正常生活習慣。另收容少年與家人聯繫規定,參第151 點。(法務部)  

313.少年於保護事件程序中,獲得適當協助參第307 點。(司法院)  

314.警察人員於偵查、處理兒少違法事件,依《少事法》、《提審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等辦理如下:(內政部)
(a) 自逮捕、拘提時起24 小時內,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b) 通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c) 選任輔佐人(含律師)權利,參第307 點。
(d) 不可以誘導或暗示方式詢問少年。
(e) 被逮捕、拘禁時,應於24 小時內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f) 行政罰事件應通知家長帶回管教或護送返家;具學生身分者,酌情通知學校帶回輔導。  

315.《刑法》第63 條規定,未滿18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司法院)   

253.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推動中輟通報、協尋、復學及輔導 等措施,結合教育、內政、警政、社政等機關,引進各類資源,找回中輟生。國民中小學 尚輟人數及尚輟率統計參附件 7-8,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統計參附件 7-9。   

254.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補助各 地方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結合社區資 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辦理中介教育及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和彈性輔 導課程。   

255.參考先進國家中介教育作法,規劃發展群育學校實施方案,由教育與社福體系合作,實務 運作分為「教育輔導」及「生活支持」,教育單位負責課程及教學,社政單位負責生活照 護及輔導。   

 

宗教、思想、自我意識自由

122.《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政府尊重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兒少有信仰宗教及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內政部)  

123.地方政府安置兒少時,依其宗教習慣安排適當之機構、要求機構確保兒少享有信仰宗教及參與宗教活動的權利、不得強制要求參與特定宗教活動。並納入安置教養機構評鑑項目。(衛福部)   

124.思想自由,參第三章D節及本章C節。學生思想自由已融入課程綱要之人權議題。另《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2點明定,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依《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等,尊重及維護學生言論自由、集會結社、受教、學習、身體自主與人格發展等權利。(教育部)   

 

保障平等的受教權

256.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推動法治、人權、品德、生命教育及配套措施,建置多元管道反映霸凌事件,並提供多元求助管道。校園霸凌人數參附件7-10。

50.我國提供兒少之福利與教育措施,不因兒少、父母或監護人有所歧視。   

102.高級中等學校針對學校刊物,應尊重並保障學生之編輯採訪獨立,不得為合法性審查外之內容審查。   

118.思想自由,參第三章D節及本章C節。學生思想自由已融入課程綱要之人權議題。另《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2點明定,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依《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等,尊重及維護學生言論自由、集會結社、受教、學習、身體自主與人格發展等權利。   

128.《學生輔導法》第17條規定,學生輔導工作人員負保密義務;《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資料應予保密。倘學生發現資料疑遭不當洩漏,可申訴陳情,校園性別事件可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規定,申請調查。   

131.《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126條、第286條分別定有凌虐人犯罪及妨害幼童發育罪之處罰規定。另《少事法》第78條規定不得對少年宣告禠奪公權及強制工作。   

133.《教育基本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明定,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對於校長及教師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生,應依《教師法》規定予以懲處。

  

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符合兒少之人格尊嚴及本公約規定

258.《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地方主管機關、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並經專家學者先行審查是否符合《憲法》等規定。另參第118點。  

259.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未訂定開除學籍相關規定。另《學生輔導法》第19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使各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   

260.我國教育體制中兒少權利受到侵害之救濟措施:(a)幼兒園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提出異議、申訴。(b)國民中小學學生對學校管教措施,認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c)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   

 

  • CRC公約的重點在這裡

第 14 條 (教育/機構中的宗教自由議題)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1項規定,宗教自由包括:「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禮拜、戒律、躬行及講授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 兒童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範圍,並沒有較成年人的權利範圍限縮,不一定是傳統的宗教派別或固定的組織體系。
  • 兒童應該有權利拒絕接受國家(包括學校、安置教養機構)強制的教條式宗教教育,並有義務避免國家和私人阻礙兒童接受宗教教育。

第 16 條 (保護隱私)

  • 隱私、家庭、住家(包括:安置教養機構、住宿學校、長期醫療照顧機構)或通訊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
  • 兒童的「榮譽與名譽」不可受非法侵害,包括透過口語或文字(如媒體)所造成的侵害(例如毀謗),法律也應明文規定。
  • 第 19 條 (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
  •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於第13號一般性建議中列舉暴力之各種形式 。
  • 保護措施與預防措施。
  • 協助受虐兒少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施(§ 39)。

第 28 條 (保護平等的受教權益)

教育及職業培訓(§ 28)

  • 保障機會平等的受教權。
  • 國民教育向下延伸。
  • 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中小學教育。
  • 鼓勵發展不同形態的中等教育,並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就讀。
  • 使所有兒少能依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
  • 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符合兒少之人格尊嚴及本公約規定。
  •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及引導。

第 29 條 (全面發展的教育內容與目標)

兒童完整潛力之全面發展:

  • 培養對人權的尊重、公民教育。
  • 增強對個別身分和群體關係的意識。
  • 兒童的社會化及與他人的互動。
  • 對環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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