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場五:我這樣的家庭就不可愛嗎?

◎  台灣現場:

我的家庭真可愛,整潔美滿又安康,姊妹兄弟很和氣,父母都慈祥;
雖然沒有好花園,春蘭秋桂常飄香;雖然沒有大廳堂,冬天溫暖夏天涼。可愛的家庭呀,我不能離開你,你的恩惠比天長

       這首大家再熟悉不過的兒童歌曲,短短的歌詞卻完整描繪了華人對於「美好的家庭」概念的傳統典型,但真的只有這樣才是美好嗎?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今年六月公布的統計數據,2015年平均每天超過146對離婚,也就是平均十分鐘不到就有一對離婚。離婚的時間,未滿5年占33%居冠,5至9年者占20.8%次之,也就是離婚者中,有一半的人結婚未滿10年,如果他們有小孩,也容易是CRC認為實踐兒童權利最關鍵時刻,未滿8歲的幼兒期。除了離婚之外,你還有想到什麼情況,可能導致兒童沒有和父母一同成長?

       你會不會覺得奇怪,在家裡或是各種親職教育,許多人都會談到「爸爸的角色」、「媽媽的角色」,甚至好像有些難以取代的功能。所以常常會聽到媒體上「父代母職」、「長姊如母」、「兄代父職」的稱呼。那CRC怎麼看待呢?

-「無人陪伴的兒童(或稱:未成年人)」:

18歲的兒童。

-「無父母陪伴的兒童」:

       18歲的兒童。因此,有其他成年家庭成員陪伴的兒童也在其中。

       從CRC條文和第6號一般性建議書(遠離原籍國無人陪伴和無父母陪伴的兒童待遇)特別對於陪伴兒童的角色的上述定義與解釋可以發現,當說到父母(或陪伴者)的責任義務時,是一個集合名詞,包括雙親、法定有責任或按習俗有責任的成年人。

       你想到了嗎?在我國未滿18歲的兒童,由其中一人或其他成人照料、陪伴的情況,主要可能有:

  • 寄宿:褓姆、親戚或長輩家、學校宿舍
     
  • 隔代教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5年委託台灣社會福利學會執行的「隔代教養家庭生活需求及福利服務研究調查」,以父母輩「是否健在、是否出現在家中」、及父母輩的「親職功能健全程度」區分出三種隔代教養家庭:
    代位父母:父母不在/親職功能喪失;或父母在世但長期離家、親職功能幾乎喪失
    補位父母:父母在家但親職功能微弱;或父母在世,但長期缺席、偶而維繫部分的親職功能
    接棒父母:父母在家且發揮親職功能,但過多角色衝突,因此需要外在支持
     
  • 父母長時間工作晚歸,由年長的兄弟姐妹照顧
     
  • 單親或特殊境遇:離婚、喪偶或未婚生子且獨立扶養
  • 安置:依程序將下述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安置機構或適當之處所。
    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
    無依兒童及少年。
    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

       「老師,我可不可以不要寫作業?」聽到這句話,我一點都不生氣,反而興致勃勃的問:「為什麼?你不知道不寫作業,會很恐怖嗎?」這場景不在補習班,也不在教室,而是醫療院所裡的團體治療室。

我在這裡擔任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的團體治療師,課程是強制執行,而青少年多半來自少輔院、安置機構抑或是隔代教養的家庭。

       這樣的課程有明確的教學內容,其中不乏性教育、兩性交往關係,最重要的是家庭作業,須寫課程心得、收穫,若無法準時繳交,可能會面臨其他的責罰,例如上不完的課、待不完的機構、保護官的「關心」……等。

       帶領幾次課程後,便發現某特定機構的孩子都不寫作業,這讓我有些疑惑,他們不知道不寫作業的結果很慘烈嗎?我在團體先是和善的詢問原因,年紀比較大的就瞪我,擺出流氓的樣子說:「不想寫啦,哪有什麼原因,我大字都不會寫幾個!」有時還附加幾句挑釁女性的語言,像是「母的是知道三小?」年紀小的就眼眶泛淚、搖搖頭,一個字都不敢多說,顯得很委屈的樣子,資深同事會跟我說:「你別被騙了,有些小孩很會演戲,你別心軟了啊。」幾次探詢得不到答案後,我開始像機器人一樣,淡漠的覆誦合約明文規定,不寫作業會帶來的罰則,要孩子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但我心裡想的是,他們才多大,真的能為自己負責嗎?他們也只是交差了事的點個頭,而我也只是餬口飯吃,這種時刻,像是有種看不見的默契,只是將這樣的流程跑完而已,大家心知肚明。

        而終於有個剛進機構的少年,提出了「他不想寫作業」的聲音時,我內心一陣欣喜,但表面上還是很鎮定的,深怕被孩子們發現後,又靜默不說話了,我觀察其他同機構的孩子們,有些人頭低低,有些人驚訝表情一閃而逝,隨即又恢復鎮定。

        我再次說到,「不寫作業會很麻煩,可能會有很多其他懲罰,這只是個形式啊,你有寫我都能接受。」少年再次搖頭,揮揮手跟我說:「不行啦,這張作業紙拿出來,就都破功了。」我一臉不解,少年低著頭小聲地說:「只要有這張紙,機構裡的人就知道我是因為『這種』案件來的,他們會揍我,說我犯香蕉,也可會排擠我。」我有些驚訝,終於恍然大悟,轉頭看其他同機構的成員,他們臉上一陣青一陣白。我突然覺得有些難過,那些不配合、痞子或兇惡的模樣,背後有著難以啟齒的理由。這個時候,我突然覺得若想逃避寫作業,找藉口或敷衍都比不上用發脾氣來得有效。

       我沉默了一下,決定先開口:「所以你們知道機構裡還有誰要來上課嗎?」,孩子們七嘴八舌的討論了起來「誰誰誰來很久了」、「誰誰誰在機構裡很兇,大家不敢惹他」、「誰誰誰課上很久的課都沒過,感覺很不妙」、「誰誰誰因為寫作業被大家嘲笑」,這大概是我帶團體以來,討論最蓬勃的時候吧。

       我持續問到,「之前偶而又能交作業是怎麼回事?」年紀小的孩子就說:「如果去學校上課,我就會帶去寫,但還是要很小心,被發現就糟了。」年紀大的則說:「作業紙摺得很小,去打工的地方,或是上廁所的時候會稍微寫一下,不然都不寫,也會被關心啊。」我突然疑惑的問到:「別人怎麼知道這張作業紙是跟性侵害課程相關呢?」孩子們露出憤恨的表情,開始大聲的向我說明,「之前就是那個誰誰誰,有夠阿達,自己拿作業紙出來,還大聲嚷嚷,別人都知道了。」我問:「然後呢?」其中一個孩子:「然後就被誰誰誰扁啊,扁完老師才來。」另一個孩子:「他好像真的頭腦有問題,老師講話他都聽不懂,還是做錯,每次都被罰,都是他害的啦,真希望他趕快離開。」

       我傾聽一陣後,歸納出結論:「聽起來都是那張作業紙的問題,如果換白紙,隨便你們寫呢?」孩子們眼神透露出希望,紛紛問到「有可能嗎?」、「白紙會被接受嗎?」、「法院會接受嗎?」我向他們保證我會去問這件事,在這之前就用白紙吧!我會盡我的力量說服法院,請他們耐心等我的消息。

                                                                                                          作者為諮商心理師,從事性侵害與家暴業務超過兩年
                                                                                                                              http://www.storm.mg/lifestyle/85372

  • 父或母入監服刑: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3歲女童未出世就隨母親入監,在獄中出生、成長直到2歲,去年六月才被曾姓父親接到身邊照顧,上周五父親打工,躲雨時遭違建擋土牆壓死,未料幾乎同一時間,三歲女童也遭受託照顧的李男,以教訓尿床為由,拿棉被蓋頭狠狠重拳捶打,造成女童臉部瘀青腫脹,左眼幾乎睜不開。

      《自由時報》報導,國內監獄行刑法明訂,准許女受刑人攜帶未滿3歲子女入監服刑,女受刑人帶著小孩入監是否會有不好影響,外界看法兩極。以龍潭女監為例,與本案女童的母親一樣,帶未滿3歲孩子入監照顧的女受刑人超過20人,小孩雖有媽媽陪伴,但畢竟是在監獄裡生活,服刑中的母親到監獄工廠上工時,小孩也得帶著到工廠,在炎熱的夏天,監獄內根本沒冷氣,大人都難受了,更何況是小孩,讓管理人員感嘆「媽媽犯罪、小孩跟著受罪」。

       龍潭女監人員指出,攜子女入監的女受刑人,會被平均分配到不同寢室和工廠,但同寢室的12名受刑人,不會因為有小孩就有較大空間,襁褓中的幼兒當然很黏媽媽,由於鐵窗裡頭都不叫名字,而是叫個人編號,有些牙牙學語的娃娃,有時也跟著叫號碼、不叫媽媽,這是讓人最心酸的事。
 

◎  國家這麼說:

      《民法》第1089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另依同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若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有濫用親權之情事,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離婚或分居案件,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89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或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由夫妻協議一方或共同擔任,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由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為裁判。惟如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法院亦得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其處理過程亦應同時遵守兒少最佳利益及尊重兒少表意權。

       兒少受不當對待之保護事件,依《兒少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不當對待兒少,如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經評估認有必要延長安置期間,須向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並以3個月為限。又無論是接受寄養安置或機構安置之兒少,均須安排、提供定期會面,其父母、監護人等亦得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探視。

        家庭暴力案件,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審理保護令事件,應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意見後,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暫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為確保會面交往之安全,並得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附加命令要求相對人遵守。又法院裁定會面交往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改定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

       刑事處遇案件,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4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3條等規定,少年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又為強化少年家庭支持,增強親情連結,各少年矯正機關積極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活動;至非本國籍少年,如其有對外聯繫之請求,各少年矯正機關亦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法院審酌涉及子女親權、監護權、保護安置事件以及將少年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時,均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依歸,衡酌其必要性及最佳作法,並依法通知兒少及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參與程序、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均依法送達裁判正本。《家事事件法》並設有專業調解、暫時處分、履行勸告、家事服務中心資源轉介等制度,協助當事人提升親職功能,改善親子關係,促成友善父母,以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又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法官可視個案需求命父母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諮商輔導等必要費用、生活、教育、職業上之必需物品及證件、協助就醫、就學之必要行為、禁止攜帶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定其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等等內容之暫時處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等規定,入監所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矯正機關並設有保育室,另針對攜帶子女之飲食、衣類及必需用品不能自備者,由機關給與或供用,並每季實施健康檢查,罹病時由醫師診治。另基於兒童權益及兒童保護之立場,持續與社福機關聯繫,尋找寄養家庭或相關機構,強化轉介機制,協助安置事宜,以縮短幼兒在監時間。

        針對父母因經濟困難或無固定居所影響其提供子女適切之保護、照顧者,將優先透過相關經濟扶助及福利服務措施,協助改善生活處境,確保兒少得在家庭中穩定成長。惟倘兒少父母拒絕接受協助及改善生活處境,影響兒少生命、身體安全,地方主管機關將依《兒少法》第56條及第57條規定對兒少實施緊急保護安置。另依《兒少法》第62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安置兒少者,將依兒少最佳利益交付適當之寄養家庭、兒少安置教養機構教養。

        國家認為困難與具體建議,包括兒少倘因父母、監護人等不當對待致危及生命、身體安全,地方主管機關依法介入保護安置後,同時針對其家庭進行重整,包括提出家庭處遇計畫,及命其父母、監護人等接受親職教育。惟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時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如何降低兒少父母、監護人之阻抗,提高處遇效果,縮短兒少進行家外安置之時間,或可由法院裁定後再由地方主管機關據以執行,有待相關機關共同研議。

                                                                         (以上摘自國家報告二稿第174-183點,回應CRC§9不與父母離的權利)

◎  想一想:

       看了前面那個關於在機構或者必須強制執行去上課的兒少的故事之後

  • 你在學校有上過類似的課程嗎?像是:性教育、兩性宣導、法令政策…,通常是什麼形式?你覺得效果怎麼樣?有哪些幫助?
  • 你覺得為什麼大人們要他們去上這樣的課程?有什麼幫助嗎?如果你知道你的班上有這樣的同學,你會……?
  • 你曾經聽說他們在下課後的生活嗎?或者有沒有夥伴願意分享你的經驗,還是你聽過類似的故事?
  • 看完故事,或聽完分享後,你的想法有什麼改變嗎?

        基於「兒童的最佳利益」,如果「不要讓孩子與父母分離」是應該被置於上位的優先原則的話,除了用「媽媽犯罪、小孩跟著受罪」來指責為人母的不是之外,下述的問題也是我們可以好好思考的:

  • 什麼樣的重罪一定有關起來的必要?這裡所指的必要,包括:
    教化功能(依法務部矯正署教化科指稱,增進收容人之生活知識、培養良好品德、發展健全人格特質,切實促進改過遷善,出獄後能適於社會生活)
    區隔功能(不隔絕的話,其他人會有立即且絕對的危險),
    但不包括用恐嚇功能(殺雞儆猴,因為害怕被關就不敢犯罪)。
  • 「必要的教化」和「無法被替代的養育」之間,可以如何並存?
    「攜子入監服刑的母職實踐與幼兒照顧經驗之探究」訪談結果顯示,攜子入監一方面有助於親子間依附關係的建立;另一方面,受刑婦女仍矛盾苦惱於孩子在監所內,無法如一般孩童的發展活動空間和學習上的刺激。但特別的是,這個母職經驗卻刺激她們面對現在的困境,反思如何來解決問題,給予孩子一個比較有利的成長環境,亦即監所生活有其建構母職功能的正向意涵,建議法務部在實施攜子入監政策有必要從人權的觀點朝向教育的觀點,以及規劃監獄管理政策以照顧女受刑人的親職教養需求與支持母職實踐的心理需求。(吳珍梅、程小蘋、鄭芳珠,收錄於《幼兒教育研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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