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最前:定義與一般執行措施

第三章  秘境地圖羅盤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分別在1991年及2015年通過「依CRC第44第1款提出首次國家報告及形式與內容規範準則、定期報告專要文件撰寫準則」,將CRC各種權利進行分類,並期待締約國應指出充分遵守公約後的進展及遇到的困難與挑戰。本章透過整理CRC條文、一般性建議、撰寫準則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在2016年出版的《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並參考我國預備提交的國家報告內容主題,讓大家對於CRC有概略認識,(§ X)指的是CRC條次:

寫在最前:定義與一般執行措施

包括CRC及其他聯合國文件所稱的「兒童」,泛指所有未滿18歲者,在台灣的法律用語是兒童及少年,或簡稱兒少(§ 1),國內法律如何定義「兒童」,包括法定成年年齡和各種法律議題最低限度的年齡限制。

國家必須針對國內法律和實踐進行審查,使其完全符合CRC精神,中央或地方層級必須設置兒少政策協調機制,還要設置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來監督CRC的執行工作,以及這類機構也要能夠受理兒童或其代表的申訴。與民間團體、包括非政府組織和兒童及青年團體合作執行CRC的規劃和監督工作(§ 4)。

讓社會公眾、民間團體、企業組織、工會、宗教組織、媒體以及其他方面廣為瞭解公約各項報告和結論性意見(§ 44第6項),還要通過宣傳、培訓以及學校課程設置等各種措施,讓成年人和兒童廣為瞭解CRC的原則和規定(§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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