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一信】走進高中校園的表意、參與及結社權利

蔡總統好:

我是周子愉,目前就讀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1年多前,當我還是高中生時,我親身經歷了一場永遠不會忘記的惡夢。我高中就讀的是許多人夢想就讀的華岡藝術學校,但這樣子對外的形象,其實是透過不斷包裝而來,校方高層藐視我國法令已為常態,如恣意罰錢、學生代表未經學生選舉產生(行政會議由各科主任產生)、校長違法兼任總務主任云云,然無論我怎麼收集證據,向政府舉發,政府永遠處理的態度,都是把檢舉函轉給學校,學校寫完報告後再轉貼回覆我,完全不做實質調查,也未給予校務人員相關違法懲處,無論是馬政府還是您的蔡政府亦然。

當年,我決定發動籌組學生會,對抗威權,爭取民主、自由,卻因此被記了人生第一支大過,之後又因中國藝人鹿晗到校拍攝節目,我轉發遭爆「未持有合法簽證」,代表「學生會籌備會」發出聲明呼籲「中國的藝人在入境台灣後,須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遭校方以「挑動兩岸敏感神經」懲處2大過2小過,最後因集滿3大過留校察看未能畢業。

我曾經是受科主任們愛戴的學生,但為了伸張民主、自由、法治的普世價值,我決定放棄所有的光環,與威權的體制做對抗,如今訴訟仍在法院審理,我知道這是「平反」漫長的路,但您知道嗎?像華岡藝校類似的私校不勝其數,今天,我只是敢於站在前線爭取「生而為人」應有的權利,又有多少的學生在如此「特別權利關係」之下,遭到校方恣意的懲處呢?

教育部從上到下至今仍未「實質解決」此問題,官官相護、包庇、縱容,這不是人民給予 貴黨完全執政後想看到的景象。 貴黨曾在威權時期與執政當局對抗,鼓吹自由、民主,如今台灣已解嚴將近30年,校園的威權卻依然存在。孩子是國家的未來、是希望,若未能給予學子在正常民主法治下的教育環境成長,如何看到台灣的未來呢?

周子愉 敬啟
2017.11.17

《兒童權利公約》這麼說:

第12條:表意與參與權利 第13條:表現的自由 第15條:集會結社權
一、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之能力的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衡。

一、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以言詞、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透過兒童所選擇之其他媒介,不受國境限制地尋求、接收與傳達各種資訊與思想的自由。

二、該項權利的行使得予以限制,惟應以法律規定且以達到下列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一)為尊重他人之權利與名譽;或

(二)為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與道德。

一、締約國確認兒童享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 

二、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得加以限制,惟符合法律所規定並在民主社會中為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之權利與自由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關於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的第12號一般性意見(2009年)

46.當兒童發表意見的權利以及要求對其意見予以適當看待的權利被忽視和受到侵犯時,法律應為兒童提供申訴程序和補救。兒童應當有機會向監察員或所有兒童機構,特別是學校和日托幼稚園中擔任相似職能的人進行陳述,以表達他們的申訴。

49.為所有從事兒童工作的專業人員,包括律師、法官、員警、社會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心理學者、照料者、居住和監獄官員、教育系統各級教師、醫生、護士和其他保健專業人員、公務員和公職人員、庇護問題官員和傳統領袖提供關於第12條及其實際適用的培訓;

確保有適當環境支持和鼓勵兒童表達意見,保證這些意見在牢固植根於法律和機構準則的各項規定和安排中得到適當看待,並且定期對其效力進行評價;

通過各種宣傳活動,包括輿論領袖和媒體,反對妨礙全面實現兒童發表意見權的消極態度,從而改變兒童的普遍習慣觀念。

80.關於言論自由權利的第13條和關於知情權的第17條是有效行使發表意見權的重要前提。這兩項條款以及第12條規定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認為兒童根據其不同階段的接受能力,有權自主行使這些權利。

81.第13條所載的言論自由權常常與第12條相混淆。不過,儘管這兩項條款關係密切,但它們闡述的是不同的權利。言論自由是指持有和表達觀點,以及通過媒體尋求和接受資訊的權利,它認為締約國不應對兒童持有或表達其觀點加以限制。因此,第13條規定締約國應避免干預觀點的表達或資訊的獲取,同時保護利用各種通信手段和公開對話的權利。而第12條所述的是表達意見的權利,特別是對影響到兒童的事項表達意見,以及參與影響兒童生活的各種活動和決定的權利。第12條規定締約國應引入法律框架和必要機制,以促進兒童參與影響到他們的一切行動和決策,並且履行義務適當看待所陳述的意見。第13條中的言論自由不要求締約國參與或作出反應。不過,營造一種如第12條所述的尊重兒童表達意見的環境同樣有助於發展兒童行使其言論自由權的能力。

82.有效落實表達意見權在很大程度上以實現第17條所述的兒童知情權為前提。兒童需要以適合其年齡和能力的形式獲得與他們有關的一切問題的資訊。其中包括範圍廣泛的各種資訊,例如關於他們的權利、影響到他們的任何訴訟、國家立法、法規和政策、地方服務以及上訴和申訴程序的資訊。根據第17條和第42條,締約國應將兒童權利納入學校課程。

83.委員會還提醒締約國,媒體是一種重要手段,既促進了對兒童表達意見權的認識,又為這些意見的公開表達提供了機會。它敦促各類媒體投入更多資源,以便將兒童納入節目製作以及創造機會,讓兒童提出並領導關於其權利的媒體倡議。

相關專案: 
CRC第二次國際審查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