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缺角的18歲參政權,台少盟呼籲:需要立法院儘速啟動修憲 中選會主動聲請釋憲
三年前的今天,台灣彷彿見到第八次憲改的那道光,第八屆立法院組成的首屆修憲委員會在2015年4月9日啟動十場次公聽會的首場,十三場委員會審議,直到現在一千多個日子過去了,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望著停滯不前的朝野政黨,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高聲疾呼:「十八歲公民權一度被認為是啟動憲改的鑰匙,將拜會立法院各黨團提醒莫重蹈三年前覆徹,淪為政治勢力交換的籌碼!!」時代力量總召徐永明納悶呼應:「為什麼共識越高的議題在立法院越像是黑洞...」
2017年9月蔡英文總統上任860天後,首度在民進黨全代會鬆口,將主動連結社會啟動憲改,打造更完善運作且權責相符的民主憲政體制,包括十八歲投票權,然而第九屆立法院截至2018年4月總計已有八個十八歲選舉權相關之修憲提案已完成一讀(見下表一),預備交付修憲委員會審查,但修憲委員會卻遲遲未見成立。眼見年底修憲公投綁大選的契機又將消逝,十八歲選舉權恐被再度擱置實現之路遙遙無期。2018年1月立法院新修正《公民投票法》除降低修憲門檻破除鳥籠公投,也首度降低公投年齡至18歲。新增的18歲公投首投族[1],是否能為極高的修憲門檻帶來一線啟動修憲的生機,讓台灣在解嚴30年後能擺脫全世界最後一名,追上18歲參政權的民主主流?
表一:第九屆立法院截至2018/04與十八歲選舉權相關之修憲提案
院會日期 |
法令 |
提案委員 |
修正條文內容 |
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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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9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高志鵬、許智傑、鄭寶清、邱志偉 |
國民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有依法選舉與被選舉之權。 |
一 讀 , 交 修 憲 委 員 會 審 查 。 |
1061020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陳亭妃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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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17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陳其邁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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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30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尤美女、劉世芳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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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23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
李俊俋、吳琪銘、李麗芬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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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09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管碧玲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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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17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黃國昌、林昶佐、洪慈庸、徐永明、Kawlo.Iyun.Pacidal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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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25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盧秀燕、林麗蟬、王定宇、顏寬恒、黃昭順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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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06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修正草案 |
蘇巧慧、張宏陸、吳琪銘、陳賴素美、張廖萬堅、蔡易餘、林俊憲、莊瑞雄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退回程序委員會 |
參政權利包括哪些?18歲為什麼缺角?帶你了解最新民意與趨勢
缺角的18歲參政權 需要中選會主動釋憲
過去由於公民投票權的年齡門檻尚未鬆綁,所有《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參政權利的投票行為,都是年滿20歲,但今年初《公民投票法》鬆綁了《憲法》第136條明定的創制與複決權利的行使門檻,有別於《憲法》第130條的選舉權(20歲)、被選舉權(23歲)等行使門檻。未來每一次投票行為的門檻,必須先區分是屬於何種權利,若票上印的是「人」、「政黨」,就是屬於選舉權(現行20歲),若印的是「法律」、「立法原則」、「重大政策」等事項類的則是創制權或複決權(現行18歲)。但是創制、複決權利的門檻計算標準仍以選舉人(年滿20歲可以投票選人的人數)作為基礎,包括:全國性公投票的提案門檻(萬分之一)、全國性公投的連署門檻(百分之一點五)、修憲公投的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超過50%,共需939萬1496票)。
所以《公民投票法》修正後,恐需大法官釋憲才能夠確定的爭議是「《憲法》修正案的複決,是否屬於《憲法》第136條的另外由法律定之的複決權行使?能夠行使其權利的是有公民投票權之人,還是選舉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因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經由行政院層轉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
借鏡國際民主潮流發展 積極推動十八歲公民參政權
眾所皆知,台灣是全世界唯一還在堅持20歲才能夠投票的民主國家,當我們還在透過政治角力與權力鬥爭犧牲青年的公民權利時,許多國家早已正在研議持續下修投票年齡,並啟動社會對話。美國各州的青年議會與州議員認為:因為年輕人是我們的未來,降低投票年齡將有助於他們在民主進程中發表意見,培養終身投票的習慣。青少年在成年之前就應該養成「投票是國家賦予的一項基本權利」的習慣,以確保他們會成為政府的積極參與者。所以2015年美國Greenbelt City的青年議會議員開始推動將投票年齡從18歲降到16歲,已在2017年11月實現;2017年加州議員提出大會憲法修正案(ACA)10、紐約州議員提出「年輕選民法案」(Young Voter Act),不約而同的預計將州層級的投票年齡門檻下修至17歲。
此外2016年底,兒童權利委員會透過解釋CRC的第20號一般性意見書,提供給各國為落實青少年權利所需的法律、政策和服務指南,也能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建議各國應增強青少年的權能,承認他們的公民身份,讓他們積極參與自身生活。確保讓青少年在學校和社區、地方、國家和國際各層級,參與制訂、執行和監測影響其生活的所有相關法律、政策、服務和方案。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人權高專辦與兒童權利委員會也建議國家應在各面向採取行動擴大民主空間,強調參與作為政治和民間合作手段的重要性,青少年可以通過這種手段進行談判,倡導實現自身的權利,並讓各國承擔起責任。各國應採用政策,增加青少年政治參與的機會,這對發展積極的公民意識至關重要。各國應查明和解決妨礙他們合作和參與的障礙,將投票年齡降低到18歲以下,以及開展公民意識和人權教育,投入支持青少年理解、認識和履行他們作為活躍公民身份等措施。
[1] 若2018年舉辦全國性公投,加上選舉的時間差,依內政部統計106年11月時,17歲至20歲人口計算將有117.8萬名首投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