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少盟觀點】少事法修法應接住無路可走的孩子(葉大華秘書長)

少事法修法應接住無路可走的孩子

葉大華秘書長

 

立法院本會期加快腳步,一連通過了幾項攸關兒少權益的重大修法,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家庭教育法》、《教師法》、《刑法》,以及即將進入三讀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少事法》)。這些修法除了具體回應2017年《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外,也算是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第五分組: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的落實檢討往前推進了一步。

觸法兒少資源不足

然而其中《少事法》的修法,不似《兒少權法》、《刑法》涉及兒虐刑度的增加以及《教師法》涉及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廣受社會各界矚目,因《少事法》處理的對象為已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法之虞(即「虞犯」)的兒少,而這個族群有個「非行少年」的通稱與標籤,帶有行為偏差之意,易被視為不良少年以及潛在犯罪者,故對於透過司法手段進行行為矯正的處遇思維仍廣被各界所認知與接受,一旦涉入《少事法》的兒少,無論犯行大小就像犯罪預備軍一樣,關起來管教是最快的方式,奢談司法少年人權議題能受到全面性的關注。 

然依現行《少事法》,按司法院統計106年度經法院審理裁定保護處分之兒少人數為9470人,其中,觸法事件者為8634人;虞犯事件者為836人。虞犯事件中則以「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麻醉迷幻物品者」比例最高,佔66.15%(553案),經常逃學及逃家者也佔有13.28%(111案)。不過每年近萬名裁定保護處分之司法及觸法兒少,是否真的能被各行政輔導或司法體系接住?他們暴露在哪些風險環境並獲得了應有的協助而真的有路可走? 

依據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三屆第二次會議「觸法兒少處遇資源」專案報告,相當明確的點出了現行「觸法兒少處遇資源」嚴重不足。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認為司法少年因身心特殊需求、學習動機低落、毒品或酒精依賴、家庭功能不彰等問題,導致其非行行為的發生,也就暴露在犯罪的風險中,故需要家庭處遇、身心狀況診斷及醫療、特殊教育、課業輔導、就業輔導、毒癮及酒癮戒治等資源介入。 

難置兒少安置人球

然現行各行政部門的處遇資源有兩大問題:1.缺乏觸法兒少之跨部會個案管理機制,甚難針對是類兒少提供整合性服務。2. 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法針對受保護輔導少年之需求提供必要處遇資源。但各地少輔會礙於缺乏專責人力、跨機關整合不力以及預算不足導致功能不彰。據內政部警政署預估少輔會人力應至少要增加317名,然目前少輔會僅有133名專職人力,台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分別僅編制48名、22名及14名社工,其他縣市則多僅有1-2名幹事人力,實難收預防犯罪與協助健全少年發展之成效。這也更加凸顯出社區中僅有的少年輔導人力長期嚴重不足,也欠缺針對是類兒少所成立的專責扶助單位或機構及預算資源,請問如何能期待在體制內找到陪伴觸法兒少遠離生存及犯罪風險的資源與力量?

此外,社政系統對於進入少年司法程序,包括部分具有性侵害、施用毒品等問題之兒少個案,因社福機構專業人員較少具備協助此類非行少年之培力,加上委託經費過低,並未開案或繼續依個案需求提供相關協助,致使這類兒少成為「難置兒少」,造成有安置必要但實際上卻無法安置,落入機構安置人球無路可走的困境。 

國家合理投資資源

司改國是會議曾經決議,應依兒少性質及所需服務分類設置公辦公營安置機構,並積極協助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兒少。且為維持民間機構繼續參與觸法兒少安置服務意願,應研擬分級分類修正相關法規及委託安置費用標準,以解決民間機構營運困境。上述決議也成為此波《少事法》修法司法轉向行政先行措施的基礎。

本周即將進入二三讀的《少事法》修法版本,力推修法的立委李麗芬表示此次修法在司法少年人權上有三大突破:1.以曝險少年的概念取代虞犯,限縮曝險少年的行為態樣,並採行政輔導先行,明定少輔會負責整合資源提供輔導與協助。2. 落實少年觀護所的鑑別功能。3. 7歲以上未滿12歲的觸法兒童回歸教育、社福等行政體系協助,不再適用《少事法》,以免兒童過早進入司法系統遭受創傷。相關修正將自法案修正公布後1至4年內施行。

惟版本一出即遭受各界的議論,包括質疑少輔會成為曝險少年個管中心的能力與角色、各部會是否能承擔起行政先行的責任,布建出完整的處遇資源網絡,以及將來12歲以下兒童的偏差及觸法行為誰能來處理?

種種質疑乃基於過去長久以來國家對於少年福利與司法人權措施的投資缺乏所產生的不信任與疑慮,然而這些質疑已經在過去14年來經過反覆的辯證,並沒有獲得更好的解決,困境依舊存在,但司法兒少的人權卻遲遲沒有進展。

偏差行為往往只是問題的表象,行為背後是觸法少年們無力的求救訊號,亟盼各界能支持此次大破大立的修法,藉此一起努力要求國家合理投資觸法少年的處遇資源,開更多條路接住這些在體制內無路可走的孩子。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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