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少盟倡議敬邀連署:【民法轉大人、十八歲成年】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

民法轉大人 十八歲成年

修民法 挺青年

 

台少盟發起共同籌組 修民法挺青年陣線

  1. 我們挺台灣青年的自主,下修民法成年年齡,勿讓90年前的思維綁住21世紀青年完整生活自主權。(民法20歲成年年齡是1929所訂定)
  2. 我們認為問題已經不再是能力: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是為了讓青少年公民的權利義務能夠對等,避免出現「十八歲能組成家庭,卻不能組織社團」的奇特現象。 
  3. 我們認為當18歲成年已經是世界各國的共識,當台灣社會與教育水平已經趨於完備,台灣政府就應該把自主的權利及義務交給青年。
  4. 我們認為 修憲前先修民法

長年倡議18歲公民權的 #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 表示,「十八歲青少年公民權的完備,包含 #政治上的選舉與被選舉權,以及 #民法的成年年齡規範 都是同等重要。我國現行法令已認可年滿18歲的青少年足夠成熟擔任公職、駕車、負起刑事責任、締結婚約、參與公民投票,沒有理由須限制年滿十八歲的青少年不能在銀行開戶、不能簽訂購買手機的合約、不能自主成立人民團體,#明顯是現行法令的不一致導致滿18歲青少年在民事行為權利上的分裂#並非全然是年齡成熟度與能力問題

 

此次,台少盟、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將與臺大學生會、今周刊共組「#修民法挺青年陣線」,希望集結各界聲量推動民法成年年齡下修,陣線在未來也將進一步倡議行動!歡迎所有支持民法成年下修的民間團體、學生自治組織,透過填寫下方表單,共同加入聲援行列!

  

▱ 民間團體、學生自治組織 #加入「修民法挺青年陣線」表單|https://forms.gle/SuJCFf4BRLzDfVA7A

▱ 個人連署支持(臺大學生會長公共政策平台提案連署)|https://reurl.cc/K6QWjp

 

完整倡議說帖:

 

  1929年,距今90年前,中華民國《民法》規定成年年紀是20歲,當時的立法理由認為20歲前民智蒙昧未開,因此,要到了20歲才會被認定具有法定「完全行為能力」。如今,在2019年的今天,因為90年來從未修改的規定與現實嚴重脫節,造成許多滿18歲青年生活中遇到許多行使私人契約關係與公民權利之困難。另如檢視台灣現行各項法規有關成年年齡的規範,可以看到並無邏輯一致性。而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早已將十八歲定為成年年齡(請參見附表一),主要是立基於當社會建制、教育普及和教育體系已趨於完備時,讓十八歲的青年能夠充分自主已是普遍的共識。此外以鄰近的日本為例,下修投票年齡之後也一併下修成年年齡,且同步修改百餘條相關的法律,以符合權責相符的法令配套措施。

 

一、問題已經不再是能力: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是為了讓青少年公民的權利義務能夠對等,避免出現「十八歲能組成家庭,卻不能組織社團」的奇特現象。

  民法的成年年齡修正到18歲,主要從實務生活的眼光中去檢視現行民法與現實生活的脫節。例如,台少盟曾經提出質疑的「十八歲能組成家庭,卻不能組織社團」,現行民法締結婚約的年齡,經過數次修改後,在2018年女性才從最低15歲可以訂婚,逐步與男性一致拉齊到17歲可以訂婚,18歲可以結婚。然而,婚姻大事如此重要的人生決定,要負起的責任相形之下可能比其他民事契約關係更加巨大,現行法令都可接受18歲能合法結婚,對於攸關青少年合法組成人民團體之負責人卻要滿20歲,實則相對阻礙其公民權利。

  同樣的,就負行為責任年齡的角度來說,刑法的處罰是要求當事人對於自己的行為負直接的責任。在台灣我們要求年滿18歲的青少年就要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那麼我們又如何告訴年滿十八歲的國民,民法生活規範中,小至辦手機、辦學貸、在外生活租屋、創業貸款或擔任團體負責人等,這些都是現代青少年已經在生活中發生的事情,可是礙於法規因此墊高了青少年的生活成本,甚至讓青少年必須找人代簽代辦相關生活中的合約,反而造成更多不必要的問題,

我國現行法令如以認可年滿18歲的青少年可以足夠成熟的擔任公職、駕車、負起刑事責任、締結婚約,參與公民投票,更沒有理由認為須限制年滿十八歲的青少年不能在銀行開戶、不能簽訂購買手機的合約等不一致的限制,明顯是現行法令導致滿18歲青少年在民事行為權利上的分裂,並非全然是年齡成熟度與能力問題。因此負責任的政府應該把自主的權利及義務交還給青年。

 

二、民法應該轉大人,挺青年負起成年責任,勿讓90年前的思維綁住21世紀青年完整生活自主權。

  綜觀世界各國,早在21世紀之前紛紛將成年年齡改到十八歲,就連民風相對保守的日本也在2018年完成立法,在2022年全面落實十八歲成年年齡的實施。根據今周刊報導,日本修法後,有一百三十多項法律也須隨之調整,但日本政府積極推出配套措施,尋求社會支持。例如:近年青少年被詐欺案件增加,日本政府即宣示修訂《消費者契約法》,讓十八歲到二十歲受害人可以取消相關合約。因此,我們認為正面的檢視青年的需求,在有疑慮的事項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才是真正負責任的做法。

  從2016年時任立委的顧立雄與尤美女委員提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之際,朝野各黨與專家學者大多持正向肯定的態度。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也表示:「將成年從二十歲降到十八歲,意義不只有兩歲,還包含尊重他成為一個人的自主決定。修《民法》代表正式把青年看成大人,讓他們提前承擔也習慣這些責任。」黃旭田律師從現行法規針對不同年齡規範的歧異則認為:「對比現行法律制度,相較於20歲,18歲恐怕才是多數立法者判斷年輕人能否獨立的標準!」今周刊的報導也指出,曾任金管會主委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曾銘宗也贊成下修《民法》成年年齡,讓十八歲年輕人擁有完全行為能力,可盡早從事理財及保險規畫

 

三、修憲前,先修民法

  目前台灣有五十七萬八千名介於十八歲到二十歲之間的「半成年人」。90年前訂定的成年年齡,是在教育並未普及,社會建制也未臻完善的立法環境,那時候的立法理由認為,20歲前民智蒙昧未開。但如今在21世紀的今天,我國青少年是在十二年國教以及高等教育普及的環境下成長,享有全世界最高度媒體及民主言論自由,我們有甚麼理由必須讓民法繼續阻擋他們順利轉大人?

  此外自2015年起台少盟曾與民間團體共組「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倡議修憲降投票年齡,賦予18歲之青年完整之公民權,可惜的是當時立法院在朝野皆對十八歲有共識的情形下,仍未能順利通過修憲案。

  然而,除投票權外,《民法》作為影響人民日常生活最深的法規,其成年訂在20歲,也為18-20歲的青年帶來諸多不便,包括也造成法律體系許多的差異與不一致。此外經過民調顯示,許多人不同意降投票年齡,單純是因為民法所定義的成年年齡為20歲。依據目前修憲門檻,要完成修憲難有明確時間表,然而青年的權益不應再消極等待,在倡議投票年齡下修之餘,我們亦呼籲立院各黨團應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以積極的修法行動賦予18歲青年完整的公民權,讓台灣能與世界接軌,打造更友善於青年發展的社會環境。

更多資訊請上: 台少盟官方臉書

聯絡人:

台少盟秘書長 葉大華 02-2369-5195

台少盟  組長 劉志洋 02-2926-61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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