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少盟針對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相關報導回應】成年年齡下修與性自主無涉 報導標題恐誤導民眾 呼籲媒體釐清爭點 修正相關報導文字

台少盟針對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相關報導回應

成年年齡下修與性自主無涉 報導標題恐誤導民眾
呼籲媒體釐清爭點 修正相關報導文字

 

針對部分媒體以:「女性滿16歲性自主、18歲才能結婚」為標題報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議題,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下稱「台少盟」)認為:「媒體報導方式並不妥適且有誤導民眾疑慮,呼籲媒體釐清爭點,並修正相關報導文字。」其原因如下:

原因一:性自主年齡並非為女性獨設的婚姻限制

「性自主權」是身而為人就擁有的基本人權,並受到憲法第22條所保障[1]。但立法者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及避免未成年人受性剝削等目的,刑法第227條才針對未滿16歲[2]的「所有未成年人」之性自主權設下限制。媒體只以「女性滿16歲性自主」為標題,不僅誤導民眾以為男性未成年人之性自主權未受限制,更有造成或複製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歧視之疑慮。

原因二:民法成年年齡與刑法性自主年齡立法目的不同不宜推論類比

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也就是「民法成年」,是在確認青少年在何時可以為自己的民事行為,負擔「完全的民事上責任、義務」。而唯有能完全為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才能訂定有效的婚姻契約。

而如原因一所說,刑法針對性自主年齡所設下的限制,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與民法關注青少年何時可以為自己的行為「完全負責」的立法目的並不相同,自不應將兩者年齡進行推論比較。

原因三:現行民法準正、認領之規定,已有對未成年子女之保障

如原因一、二所述,民法成年年齡與刑法性自主年齡的立法目的不同,不宜推論類比;而此種新聞報導的模式,也可能同時導致另一部分人認為:未成年有性行為懷孕生子,但十八歲才能結婚,造成小孩可能沒有合法的父母。

但根據民法1064條俗稱「準正」的規定,只要生父生母後來結婚、或者生父透過民法第1065條第1項的「認領」規定認領子女,保障與婚姻中所生之子女完全相同。因此即便未成年懷孕,對子女也有完善的保護。

原因四:民法成年年齡下修,並非剝奪父母對婚姻的同意權

當今社會已不再如過去由父母決定子女婚姻,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自然可以自由地與喜歡的人訂立民事婚姻契約。但由於現行民法男性年滿18歲、女性年滿16歲即可結婚,與年滿20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之間有最多4年的落差,導致未成年人無法獨立訂立婚姻契約,因此才需要父母事先同意。未來若民法成年年齡與合法結婚年齡統一為18歲,成年人結婚自然不需要父母事先同意,並非剝奪父母同意權。

原因五:民法結婚年齡拉齊為18歲係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次國家審查結論性意見第70點[3],國際審查委員針對民法結婚年齡男女不一、及修法進度緩慢表達深切關注。基於男女平等的憲法、國際法上之要求,男女的結婚年齡拉齊,不僅能避免結婚年齡不一所導致的平等權疑慮;同時也能更貼近與接軌國際人權現狀與標準。

基於上述原因,台少盟呼籲媒體報導應審慎處理標題,勿因簡化文字而有誤導、混淆民眾對於民法成年年齡下修之疑慮,呼籲媒體應重新釐清爭點,並立即檢視相關報導標題及內文,如有相關情形應更正新聞標題及內容,將正確的概念重新傳達給民眾。

下修民法成年年齡 係促進青少年自我負責 

如前所述,民法成年年齡的設置主要目的在於促使青少年對於民事行為負完全責任,別再讓民法形同「媽寶」養成法。在台灣,18歲青少年必須要為一般人認為更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付起「完全責任」,但為何對於較輕的「民事行為」卻認為無法負起責任?我們認為:台灣青少年的自主,不應再被一個90年前、與時代脫節的法律綁住,也應該檢視台灣各項法規對於18歲各項行為能力的認定落差,不要再讓台灣青少年權利與義務不對等,或是毫無標準邏輯。此外18歲成年已經是世界各國的共識,當台灣社會與教育水平已經趨於完備,台灣政府就應該把自主的權利及義務交給青年。

成年與未成年僅一線之隔,如何讓未成年人順利銜接,才是媒體應該幫助社會大眾,尤其是主要照顧者應該積極思考的議題。不該再只以「保護青少年」、「身心成熟與否」簡化思考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議題,而應站在「如何協助青少年自我負責」的角度,透過教育等方式正視青少年的社會生活需求,才能有效銜接成年與未成年間的差距,讓未成年人真正地「轉大人」,早日成為負責任的成熟公民。


[1] 釋字第791號解釋參照

[2] 各國針對性自主年齡限制不一,詳見立法院相關研究報告:https://reurl.cc/R4GeMz

[3] 結論性意見第70點:審查委員會注意到:有關將男女訂定婚約的最低年齡均訂於 17 歲、最低結婚年齡均訂於 18 歲,以及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已於2017 年達成初步的共識。儘管如此,有鑑於民法第 973 條和第 980 條修正案已於 2013 年開始審議,審查委員會對其極為緩慢的進展表示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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