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針對 「兒少偏差行為之預防輔導相關變革座談會」回應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針對
「兒少偏差行為之預防輔導相關變革座談會」回應

      針對保護服務司於2020年7月7日召開之「兒少偏差行為之預防輔導相關變革座談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下稱「台少盟」)有以下幾點回應: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不應包含12歲以下兒童

     本辦法係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86條第4項授權制定,而少事法修法後,其規範對象僅針對12歲以上少年,未滿12歲但有觸法行為、或暴露風險行為之兒童,應從本辦法中移除,另依兒少權法訂定相關輔導辦法,否則有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之疑慮,也不符CRC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之第96點結論性意見。

重新檢視辦法中所範定之14種偏差行為樣態

     針對辦法中提到的14種偏差行為,台少盟建議應重新檢視是否符合當今兒少實際行為樣態,尤其部分偏差行為樣態係民國70年所訂,年代已久遠未必符合現況,應讓民間實務工作者與兒少代表進行審議,勿讓目前辦法中的偏差行為樣態不僅與現實脫節、又將兒少應受輔導協助的行為被貼上不必要的標籤。

     此外,針對14種偏差行為樣態中第9至第14目、第15目前段之7種類型,如係基於兒少權法而來,則為何又在本辦法中另為規定,是否有法規上疊床架屋的問題,亦建請一併檢視。

少輔會組織工作內容、機制與資源應重新檢討

     目前少輔會組織定位及人員編制尚未明確,且各縣市少年輔導資源佈建極其不均,要扮演跨局處資源整合功能實屬不易,雖然少輔會理應扮演少事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兩法之中介整合資源角色,但仍需考量少輔會是否足以承擔起辦法中所加諸其身偏差行為樣態之評估及轉介功能,會不會最後本末倒置淪為資源轉介中心而非個案管理中心。

     承上,少輔會現有資源已不足以因應現有工作內容,對此是否應重新衡量少輔會工作內容與工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調動資源均衡佈建各縣市之少輔會專責機制,優先聚焦處理少事法第18條所賦予之主責工作內容,提升全國少輔會之服務品質及穩定。

勞動部應檢視自身工作內容、服務對象

     本日公聽會中,勞動部針對如何輔導有就業需求兒少僅提出:「有辦理大專生職涯探索相關計畫」回應。但多數大專生已非本辦法所適用的對象,而實務現場針對未滿18歲青少年提供之就業服務資源偏低,是否能提供充足資源實有疑問。故勞動部應針對本辦法中如何有效承接有就業需求之青少年、如何提供相關服務資源及佈建相關網絡提出具體規畫,並納入相關辦法流程中。

政策應有具體落實方式而非抽象描述

     本次公聽會出席之相關部會單位反覆強調會「共案合作」、「彼此支援」,但卻未對於「如何共案」、「如何合作」進行具體說明。此外,內政部雖表明警政署會針對各縣市政府少輔會專責單位之佈建提供協助,但警政署又表示僅會提供各縣市相關人員「協助爭取預算」,看不出有「支援合作」功能。故建議在政策上,應針對具體的落實方式、合作機制做出說明,而非抽象描述有合作意願、合作機制。

呼籲內政部應重新檢視辦法並採納民間意見

     本辦法係由內政部警政署出面統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兒少偏差行為,但為避免辦法上路後出現政策規劃流於形式,實務現場卻面臨無法承接、政策無法完整落實、或甚至相關機關互推皮球的問題,台少盟建請內政部於2場公聽會後,應統整民間團體對本辦法之建議,審慎考慮將7-12歲兒童移除於本辦法中,另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專責處理,並要強化納入家庭支持體系,克以主要照顧者預防兒童偏差行為之責任。故除提供民間團體座談會會議紀錄參考外,也應確實針對辦法不足之部分實質進行調整,研擬具體改進作法,勿讓本辦法之立法美意流於空談,使之成為「跨部會協調機制」,而喪失原先期待本辦法用於輔導、預防青少年落入犯罪風險與行為被過度標籤化的用意。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