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兒童人權日 體檢中學「離譜校規」 公然侵犯兒少人權!

國際兒童人權日  

體檢中學「離譜校規」 公然侵犯兒少人權!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並訂定每年這一天為國際兒童人權日(International Children's Rights Day),外交部也在1995年正式向國際社會宣示尊重公約之精神與原則。當大家不斷關注衛生、社會福利政策是否有符合國際兒童人權標準時,卻往往漠視或忽略了占未滿18歲兒童少年日常生活最多時間的校園生活裡,利基於輔導與管教功能的校規,是否符合國際兒童人權標準呢?

台少盟於今年度培力全國各縣市的兒少諮詢代表中發現,這群未滿18歲的兒少與青少年最在意與關切的政策與權益議題,便是學校的校規規定與執行幾乎由校方單方面決定,學生沒有參與討論的空間與機制,校規的執行甚至只由個別執行者(如:老師、教官)恣意解讀,甚至恣意開罰讓學生大小過不斷!讓他們覺得不公平、不舒服。

這些違法、侵犯學生基本人權的校園規定,成了來自不同縣市青少年的集體困境與心聲,且沒有城鄉差距、公私立學校之別。因此為了讓兒少及青少年公民權益落實於中學校園,台少盟號召了多元的NGO與青少年團體組成「青少年議題陣線」,此波先針對今年以來中學校園發生侵害兒少表意權、隱私及社會參與權益之事件,要求教育部應依相關法令重新檢視與修正中學校規是否違反相關兒少權益法令與學生權益,未來陣線將力主推動「十八歲公民權」運動。

針對相關意見,台少盟及人本等「青少年議題陣線」團體開始抽檢全國各縣市近百所公私立高中、高職、國中在網路上公布的學生獎懲辦法、服裝儀容規定、學生生活規範…等各式規定,整理出違背基本人權疑慮之校規規範(請參見附件資料)。台少盟發現其中以剝奪其表意權、社會參與、人身自由及隱私權利最為嚴重!許多離譜校規根本是公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國際兩人權公約的標準,例如:

1.教室內前後皆裝設監視錄影器

2.以安全名義進行搜身或搜書包

3.因為服裝儀容被記過或警告以上的懲罰,包括:釦子沒扣、襪子顏色、染髮、穿短襪、忘記打領結、沒有理小平頭等。

4.男女同班講話必須距離一公尺,男女分班則不允許跟不同性別的同學講話,也不能到對方班級的走廊否則也要開罰。

此外,今年發生桃園振聲中學利用校規箝制學生辦報之言論自由事件,根據媒體報導,教育部常務次長陳德華於10月1日表示,過去教育部的確比較少注意高中職這部分,已經要求一個月內完成各高中職校規的清查。檢視重點包括不得抵觸憲法、國際兩人權公約的規定、懲罰必須明確化符合比例原則等規定。但目前為止尚未見到教育部有任何積極檢視或檢討之動作。因此台少盟與青少年議題陣線主張,教 育部針對校規應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國際人權公約的人權標準,邀請民間團體、兒少及學生代表,參與「中學校規制定基準」之研擬,並將各校 備查之相關規定彙整置於教育部網頁供各界及學生參照。但陣線成員也不贊成由教育部單方面只邀請學者專家進行校規審查以茲交代。

    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過去在社會主流價值及家庭觀念框架下,未成年人之發展往往被限縮於教育場域,不僅缺乏多元的發聲管道,甚至會受到成年人透過教育、 社會、法令等形式之集體壓力,剝奪其人身及表意之自由,以及參與社會公共事務之基本權利,形成「只論義務不論權利」之怪異現象。因此特別於2011年通過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新增兒少表意權及社會參與權利之相關條文,保障兒少及青少年積極性的表意及社會參與空間,透過各種參與形式鼓勵其意見之表達與權利之行使,使其順利轉大人成為成熟的公民。其中透過離譜校規的檢視,將能進一步突顯出現行中學校園違反兒少權益與反社會民主的實況,教育部應當積極出來面對,不該公然漠視離譜校規繼續侵害下一代的權利!!

此外,立法院上會期甫通過的「高級中學教育法」明年八月一日將全面實施,其中諸多關於學生權利之新增規定,然而絕大多數學生及師長並不清楚,如:第53條,學校校務會議必須有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與出席。第54條,必須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第55條,對學生學業、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

由上述規定可發現,經由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非常重要。第53條也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目前許多高中(職)已 設有班聯會,但許多青少年都表示學生代表定位不明,導致班聯會變為聯誼性團體,或是學校政令宣導的廣播器和傳聲筒、甚至像廉價勞工或學校的一個處室被交辦 辦理諸多活動,或遭學校架空權利。甚至有學生表示,參與學校會議時,老師會制止不讓學生代表發言。因此台少盟與陣線成員要求,教育部應透過各式管道讓學生、師長、學校等廣為周知「高級中學教育法」等相關規定,也應透過各式公民培力課程,提升師長及學生的公共參與知能,並實質評估法令政策實施後各校落實情況。

     

相關兒少權益法令及國際人權公約規定:

公正公約第19條: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經社文公約第13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兒童人權公約第12條(兒童的意見):簽約國應使有意思能力之兒童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自由表意之權利,其所表示之意思應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予以權衡。

兒童人權公約第13條(表現的自由):兒童應有自由表意之權利,該權利應包括以言辭、書寫或印刷、藝術形態或透過兒童自己決定的媒介,不受國境限制地尋取、接受、傳達任何資訊與意思。

兒童人權公約第15條(集會、結社的自由):簽約國承認兒童有結社與和平集會之自由。

兒童人權公約第16條(保護隱私權):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信函不可恣意或非法干預,其信用與名譽亦不可受到非法侵害。

兒童人權公約第37條:(禁止刑求及剝奪自由)簽約國應保證
一、所有兒童均不受刑訊或殘忍、不人道,或有損兒童品格之處置或刑罰。
二、所有兒童均不受非法或用恣意之方法剝奪他們之自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第5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法第10條: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第38條: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

青少年議題陣線成員包括: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人本文教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向陽公益基金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願景青年行動網協會、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好性會)、臺北市兒少諮詢代表、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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