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少盟聲明]新修《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公民團體聯合聲明

新修《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公民團體聯合聲明

教育部堅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積極開啟各方對話,切勿政策急轉彎

     今年8月3日教育部依據已經國內法化的兒童權利公約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其中,該注意事項中關於「管教與處罰的區別?」、「下課時間教師管教的規範?」以及「學生對於受到管教時是否能提出異議?」等執行細節,引起部分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關注與爭論。教育部並於今日上午(9月24日)召開研商會議。

  對於教育部面對單方爭議時即表明會做修改的回應,我們呼籲教育部應堅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切勿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造成原本朝向公約精神的修訂遭到打折。此外,我們也要求教育部應即刻開啟對話,不能閉門造車,除了回應提出異議的教師與家長團體之外,也應納入學生代表與長期投入兒童權利公約推廣的民間團體意見,讓公約的意涵能夠被多元呈現與兼顧,而非被部分團體片面詮釋。

  因此,面對此次爭議,我們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呼籲教育部正視。

 

教育部應堅守兒童權利公約及結論性意見保障兒童權利之核心概念

針對本次引起爭論的事項,檢視其修法過程:

  1. 「下課時間的管教規範」係具體回應2017年《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報告第84點建議:「政府檢視學生上學的結構並且明白加以規定,確保學校提供學生適當且規律的自由活動時間」。要求教師必須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的『特殊狀況』才能在下課實施管教。

  我們認為教育部不僅應明訂不能以『禁止下課』作為處罰措施之外,也應更積極的去規範下課時間若施予處罰應符合比例原則,或是直接禁止在下課施予處罰,避免處罰佔滿學生的下課時間,使學生下課無法獲得充分休息。這樣的修正意味著今後將更依賴教師專業多元的輔導管教方式,在保障學生休息權的前提下,藉由校內多元的民主對話程序,使學生透過參與討論增進輔導管教效益。

   

  1. 再者,關於「學生對於受到處罰時是否能提出異議」部分,在這次修訂前即有明文規定學生提出異議後的處理程序;在新修訂的法規中則更進一步地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之表意與被聆聽的權利。學生不僅可以針對與自己有關的事務表達意見,教師也有聆聽以及權衡回覆的義務。公約清楚說明,如果僅給學生意見表達的機會,成人卻不進行回覆與修正,便失去公約的真諦;絕非如部分團體所指稱,僅提供學生表達意見的機會即滿足公約兒少表意權的意涵。

       我們也認為透過更為積極的雙向溝通才能讓學生更瞭解被輔導管教的狀況,增進輔導效益。如遇到爭議,依據注意事項規範,本就需要思考如何處理?需不需要二、三級輔導資源介入?而當下停止對學生的輔導管教,並非消極忽視學生狀況或是放棄管教,反而是透過聆聽學生的想法,適切地與學生一同解決或改善狀況,引進其他輔導資源。

 

教育部應積極介入協商引導與整合資源,成為教師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後盾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定義的「正向管教」教育方式尚未普遍實行於我國,部分教師仍會對「何謂一般管教?正向管教?處罰?」等區分抱有疑惑,進而對執行方式與執行時間點有所疑義、甚至擔心觸法問題。依據目前法規定義,所有「對學生的不利處置」都屬於「處罰」。即使此定義非常簡單明瞭,但教育部也應協助教育現場指明一般管教措施中屬於處罰的項目,並提供滾動修正的操作型定義範例、釐清管教與處罰的意涵、鼓勵學校進行校內民主程序的討論、引導教育現場與公約接軌,成為學校與教師落實公約的後盾。而非任由部分團體片面解釋注意事項、扭曲公約內涵,妄言此辦法自此會讓教師不敢管教、學生只享權利不負責任等語云云。

  回到「注意事項」過往至今的訂定沿革,開宗明義一直都是基於「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之本旨,同步顧及「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並在這兩個核心目標中間取得平衡。因此,教育部與學校都應負起責任,積極蒐集校園各方實務經驗的回饋,提供上述協助。

 

專業輔導與管教不應直接開放準用於未受專業培訓的教師以外人員

  本次「注意事項」第九條,因衡酌當前教育現場仍有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協力輔導或管教學生之需要,列舉教師以外部分教育人員,直接準用本「注意事項」的輔導與管教措施。然而,卻不強制要求這些非教師人員接受輔導與管教的專業培訓,僅用較為寬鬆的規定,建議學校「宜」先讓這些人員接受「適當的」培訓。我們認為,任何一位非教師人員,例如外聘社團指導人員、校安人員,在未受過專業培訓前,就能對學生施與管教與輔導不僅違反輔導與管教的專業性,對於學生權益是否能受到完整的保障也是令人擔憂。

 

教育部應廣納學生及長期推動兒童權利公約之公民團體意見共同修訂注意事項

       為維護公約本旨,並落實注意事項促進學生參與權、表意與被聆聽權之內涵,籲請教育部在修訂本法以及訂定解釋規則時,應廣邀學生代表聽取建議,訂定更符合時宜的規範,並協助學生與校方建立溝通管道、釐清爭議;另邀請長期致力於倡議兒童權利公約之公民團體,提供專業分析、就注意事項提出具體可行且符合公約精神的運作方式。

    從整體修訂脈絡來看,我們肯定教育部嘗試讓《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與公約接軌。因此,我們呼籲教育部踩穩立場,依據公約精神來檢視未來可能的修正方向以及解釋原則,廣納各方意見。

 

共同聲明團體: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臺灣青年民主協會、高雄學生民主聯盟、台灣家長教育聯盟、桃園市高中職學生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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