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公民團體肯定縣政府函文 網路論壇下架所有未成年個資及案情資訊以保障兒少隱私權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公民團體肯定縣政府函文

網路論壇下架所有未成年個資及案情資訊以保障兒少隱私權

 

       今年度(2020年)九月份,中部爆發高中生性侵事件,本案在網路新聞、論壇等平台引起大批鄉民公審與轉發本案案情及未成年加害者個人資訊,嚴重侵犯其隱私權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媒改盟)於2020年9月14日發布聯合聲明呼籲各新聞媒體與網友即刻自律。

       近日,該縣縣政府已函文各大網路論壇,以違反保護涉案未成年者個人資訊之法條為由,要求網路論壇刪除本案相關文章,因而引起大批網路論壇使用者反彈,誤認縣政府對本案施壓。

       媒改盟肯定縣政府在本案積極正視未成年加害者之隱私權,也再次呼籲民眾切勿持續跟風轉發相關資訊,尤其該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各界應持理性監督態度關注此案。

 

■ 未成年加害者之隱私權應平等地受到兒少相關法規保障

       不論涉案兒少為加害人抑或是被害人,其隱私權均應無分別地受到法律保護。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並非如網友所訛傳之為隱匿或壓下消息云云,而係為避免雙方兒少當事人未來回歸校園或社會時,持續遭到不特定人士追問當時案件細節,使當事人被迫不斷自我揭露、無法透過適當的輔導支持體系與法律體系獲得協助,更不會持續受到不當輿論的二度傷害。

     《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明定應對涉案兒少之隱私權予以保障,確保涉案兒少(1)有權要求獨立且公正的機關或司法機構依法公正審理並得獲得適當的法律或其他協助;(2)涉案兒少於重返社會後,能夠擁有尊嚴及價值感。

       該縣政府函文所引用之《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第69條、《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8條等法律規範媒體或任何人均不得公開揭示、報導、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即係為落實上述兒童權利公約之內涵並充分保障兒少隱私而訂定。

 

■司法機關已開啟少年事件法庭且監察院已自請立案調查,本案已進入適當處理機制

       本案自九月後爆發以來,司法機關已開啟少年事件法庭審理本案案件,且監察院也已自請立案調查本案,故媒改盟呼籲民眾勿繼續在網路上及現實生活中謾罵及轉傳與本案有關之案情、雙方未成年者個人資訊以免觸法。

 

■呼籲社會大眾以理性方式關注本案,切勿傳遞不實消息、煽動大眾

       媒改盟肯定縣政府對於未成年加害者涉案隱私權之重視與所採取之下架等必要處置。另外,也再次呼籲各網路論壇及其使用者即刻自律,新聞媒體謹守把關者責任;社會大眾自主下架與共同監督網路論壇平台,還給本案理性究責的空間。

 

新聞聯絡人: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林月琴召集人0920-313-160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劉志洋副秘書長0912-282-468

 

發起團體: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連署團體: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此份聲明稿為共同連署之公民團體共同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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