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華案的背後:何時才能終止建教生集體剝削悲劇的發生?

洋華光電勞資爭議至今,愈來愈多證據逐漸勾勒建構出一個苛刻勞動力的企業真相,其受害者不僅是提供勞動服務的一般員工,就連建教合作生也成為剝削的對象。依據聯合國所制定的兒童人權公約中第三十二條(保護兒童免受經濟剝削),開宗明義即要求各簽約國必須盡其所能「避免兒童遭受經濟剝削及避免從事妨礙其接受教育機會,或對兒童健康與身體上、心理上、精神上、道德上與社會發展上有害之勞動之權利」,該公約同時要求各簽約國必須「規定單一或兩個以上之最低就業年齡」、「訂定有關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之適當規則」、「要規定適當罰則和其他制裁方法」。因此保護未成年人避免遭受成年人經由權力或制度系統的迫害,早已是普世價值。且我國在勞基法中除童工專章外,亦特別設置技術生專章,避免雇主利用技術生名義雇用低於童工最低年齡之兒童工作,此專章也成為我國對建教生、養成工、見習生提供保障的基本法源。然而,洋華案的違法情事,再度曝露出我國長期以來追求經濟利益卻壓制對建教生勞動權益維護的現實困境。

 此外洋華案再度突顯出教育與勞政單位長期以來對建教生勞動權益把關的卸責,建教生甚至成為教育部與勞委會之間的集體人球。行政官僚的本位主義使得教育部僅具審查勞動契約之責,而將建教生訓練契約的監督及追蹤職責推給學校,而校方往往又以人力不足為由,無法確實落實查核雇主方是否違反訓練契約;另外勞委會方面,雖然勞基法第六十五條明訂雇主招收建教生後,必須將訓練簽約送主管機關備案,但依勞委會調查卻顯示,目前僅有四成的建教合作雇主落實此法定程序。換言之,有六成的建教合作案是勞委會所無法掌握,更遑論保障他們應有的勞動權益。

   我們不能否認建教合作制度對於建教生,確實能提供實質的就業技能養成與持續學習所需資源,但前提必需是為其預備良好的勞動環境,方有有可能發揮『做中學』的功能,否則可能只是在為企業提供廉價生產後備軍。因此我們應深刻關切洋華光電案是否是個案?是否還有其他建教生仍身處在「假學習之名行剝削之實」的勞動環境中?我們也要求教育部及勞委會,應立即對全國各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展開工作時數與訓練內容及勞動權益保障措施的調查,同時對具違法及違背訓練契約之情事者,要求學校必須立即解約,以確保憲法對建教生受教權及勞動權益的保障。同時,未來教育部審查各校所提報的訓練契約時,除建教合作專家學者、業界及學校代表外,應納入建教生代表、青少年團體代表以建教生為主體維護其應有之權益,協助檢視建教生的建教學習環境,避免集體剝削悲劇的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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