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張祐嘉秘書長出席公聽會 籲還給18歲完整公民權

【本會張祐嘉秘書長出席公聽會 籲還給18歲完整公民權】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少盟)秘書長張祐嘉 22 日出席內政委員會所召開的 18 歲公民權公聽會,針對我國 18 歲公民權尚未全面落實的現況提出質疑。
從 2005 年,本盟即發起「投票年齡下修運動」至今已超過 20 年,當 18 歲青少年在社會中已逐漸因為法規的修改,而須承擔各種法律與經濟責任時,國家卻仍未賦予其完整的政治權利,形成「責任已到、權利未到」的制度落差,是我國民主發展中的關鍵缺口。
放眼全球,有 95% 的國家,早已將 18 歲設為公民權的基本門檻,甚至已有國家開始討論將投票年齡下修至 16 歲。相較之下,台灣至今仍未完成制度調整,反而成為少數仍停留在舊門檻的國家之一。成為我國在世代參與上的停滯,也使青少年長期處於「被要求負責,卻無法參與決策」的尷尬位置。
▌18 歲不夠成熟?政府卻賦予 18 歲各項義務
針對社會上常見「18歲不夠成熟」的質疑,張祐嘉指出,多項歐美研究已顯示,16至17歲青少年的認知能力與政治判斷已接近成年人,其政黨認同與投票選擇亦與成年人相當,並不存在較易受操控或盲從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研究發現,一旦青年被賦予投票權,反而會更積極主動地蒐集政治資訊、參與公共討論,進而提升其政治效能感與公共參與程度。
他進一步指出,現行制度存在明顯矛盾:台灣已於 2023 年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青年可以工作、納稅、承擔法律責任,甚至在多項制度中被視為具備完整行為能力的公民,但在最核心的政治權利——選舉權上,卻仍被排除在外。「國家一方面要求青年負責任,另一方面卻拒絕給予決定公共事務的權利,這樣的制度設計難以自圓其說。」
▌借鏡國際制度經驗 台灣為何仍在糾結 18 歲可否投票?
張祐嘉也以國際經驗說明制度改革的實際效果提及,英國早在 2006 年就已將參選年齡降至 18 歲消除投票與參選年齡落差,強化民主制度的一致性與正當性。而瑞的做法則採取,權利「脫鉤」的制度設計。
此外,針對被選舉權的部分,蘇黎世州曾經提議,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6 歲、參選維持 18 歲區分為的是區分「政治判斷能力」與「承擔公職能力」,並提供漸進式民主充權模式,雖然該次修正案雖未獲通過,但卻是提供台灣可借鏡的案例。
與我們鄰近的韓國,也將參選年齡降至18歲(2021)青年當選人數大幅增加(2022地方選舉成長1.7倍)出現18–19歲候選人,打破政治年齡門檻,政黨導入青年保障制度、提供資源與加分,青年議題(住房、就業、薪資)成為核心政策。
▌「18歲以下有表意權,20歲有投票權」 為何18~20歲仍有表意空白?
此外,他也指出,我國法律其實早已認知到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性,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納入兒少意見,學校體制中亦透過學生自治與選舉培養公共參與能力。然而,當制度走到 18 歲這個關鍵門檻時,卻未能銜接完整的公民權利,反而出現制度斷裂。「既然國家已經承認青少年具備參與能力,為何在 18 歲時反而設下限制?」
▌補上18歲公民權的最後一塊拼圖
張祐嘉最後強調,18歲公民權並非額外給予的權利,而是應補上的制度缺口。從憲法平等原則與參政權保障的角度來看,早已具備充分正當性;從國際人權標準與全球趨勢來看,也已是基本要求。
他呼籲立法機關儘速推動修法,讓18歲青年取得完整選舉權,補上台灣民主制度中「最後且最關鍵的一塊拼圖」,真正實現世代共融的民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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