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少盟葉大華續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以兒童權利公約為基準,推動與審議相關兒少人權政策、獨立國家人權機構

總統府於日前國際人權日(12/10)日公布第4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名單,由副總統陳建仁擔任召集人,包括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王幼玲等人,都在委員名單之列。總統府表示,依據《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本會置委員15至21人,聘期2年。其中1人為召集人,1或2人為副召集人,均由總統聘任之。其餘委員,由總統聘請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

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續任該屆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將致力於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推動兒童及青少年人權政策,並針對各項相關人權申訴案件進行提案與審議。

此外,葉大華於上一屆補任人權委員時,人權委員會即已通過提案設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專責單位,而這也是蔡英文總統的政見承諾。因爲鑑於目前我國已簽署六個國際人權公約(註1),需有一統籌專案列管機制,同時也能接受非公部門人權侵害申訴案有受理窗口,以解決監察院僅能針對公務員侵權案之審理,因此葉秘書長將與各人權委員通力合作,推動國家級的獨立人權機關能盡早設立。

為什麼需要設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

許多國家,包括不少亞太地區國家,政府均在現有憲法框架外,成立一獨立的全國人權保障促進委員會,以符合聯合國大會在1993年採納之《巴黎原則》 中有關國家人權機構之地位要求。

此種委員會特別諮詢、監督、調查民事、文化、經濟、政治與社會 等廣泛權利,且在制定《國家人權促進與保障實施方案》當中,扮演重要角色。 2013年兩公約國際專家團審查後,首要目標即建議政府訂出確切時間表,依照《巴黎原則》,成立一獨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

什麼是巴黎原則?

聯合國成立後,為實踐人權保障,乃鼓勵會員國設立國家級人權機構,以確保國際人權標準能於各國國內獲得實踐。各國設立之機構名稱不一,但一般以「國家人權委員會」統稱之。1991年,聯合國在巴黎召開一次各國官方人權機構的代表會議,依各國之經驗,確立「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這項原則在 1992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接納,1993年聯合國大會決議認可,一般稱為「巴黎原則」。

「巴黎原則」強調國家人權機構的獨立性,包括組織、預算、人事及運作上的獨立。同時強調明確的管轄權與充分的權力,並能為人民所近用。參考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資料,依據「巴黎原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1. 提供政府部門諮詢意見,以協助立法、修改及行政措施之改善,促使人權保護之增進。
  2. 促進及確保人權保護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3. 激勵國內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條約。
  4. 提供獨立意見,做為國家人權報告之參考。
  5. 與聯合國、區域及各國內人權機構合作。
  6. 推廣人權教育。
  7. 宣導人權理念與知識,消滅各種可能的歧視,尤其是種族歧視。

註1:我國已完成國內法化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1966年簽署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但至今仍未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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