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少盟譴責勞動部未落實未成年勞工勞檢,放任兒童及少年長期曝露於危險工作環境

譴責勞動部未落實未成年勞工勞檢

放任兒童及少年長期曝露於危險工作環境

9日又發生一起青少年打工族重大職災事件。一名為了分擔家計的16歲少年在火鍋店工作,在沒有受到足夠的教育訓練下,因更換瓦斯桶不慎而引發氣爆,除了自己顏面及身體遭到嚴重灼傷,也波及在場其他顧客。令人氣憤的是,如同多數青少年職災事故,僱主並未幫青少年員工納保,加上其他顧客指證歷歷,稱當時有其他員工拿滅火器卻不會使用,只能眼睜睜看著火勢蔓延,顯示店家根本沒訓練員工如何使用滅火器。

未成年勞工缺乏相關職業安全教育訓練,意外發生時無法及時反應與應對,釀成職業災害後,欲申請職災保險給付,才發現雇主沒有為其加保,故無法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僅能向雇主求償。但如果是在五人以下職場工作,雇主則無須負起未幫員工強制加保的責任.....

上述幾乎是過去多數未成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的標準流程。為此台少盟自2014年起,已多次拜會勞動部司署及高層,分別就未成年勞工的勞動條件、勞動檢查、職業安全等議題提出多項具體建議,並於中央層級委員會提案,要求應追蹤列管與立即改善,提供給童工與未成年勞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CRC)第32條,針對未滿18歲從事勞動之少年,應該受到相較於18歲以上勞工更健全的保障。然而從年初17歲少年打工斷掌意外,直至我國於11/20日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前夕,仍持續發生重大青少年職災,且多半是經濟弱勢需要半工半讀與背負學貸的未成年勞工。勞動部顯然不當一回事,徹底忽視公約要求國家必須在教育訓練和保護措施足夠的情況之下,才能例外允許16-18 歲青少年從事有可能會危及工作者的健康和安全的「危險工作」的義務。

事實上如此怵目驚心的青少年職安事故,幾乎年年發生。台灣16-24歲的勞動人口,共有80萬人;其中19歲以下勞工有11萬人,6成是在非典型的工作場所,且多數集中在餐飲業與服務業。然而104年的勞動部數據,台灣青少年的千人職災率不僅高於其他年齡層,甚至落後於國際先進國家的水平。更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2-104年統計,青少年勞工在餐飲業中與高溫接觸職業傷害是高居所有職場傷害類型的首位。

這些青少年勞工因為初入職場、經驗不足與短期打工的性質,造成許多僱主因考量作業方便與節省成本,不僅沒有將青少年勞工納保,更未提供足夠的職場安全教育、緊急事故處理訓練與提供安全的防護設備,導致不幸發生職災事故後往往求償無門,甚至斷送一生。顯見眾多僱主根本罔顧員工的性命安全,加上缺乏提供基本的勞動保障,讓這些原本經濟弱勢家庭的少年落入險境,但誰來還他們人生的公道呢?面對青少年職災事故頻傳,政府難道只能扮演事後補救與開罰的角色嗎?在職災發生之前,相關未成年勞工勞檢監測機制,到底為何總是無法發揮作用?而每次職災事件過後我們的勞檢制度為何依然叫不醒? 

    台少盟針對近日火鍋店打工少年職災案,再度突顯出勞動部放任未成年勞工曝露危險工作環境,予以嚴重的譴責,並提出下列訴求:

1.   勞動部應針對僱用未滿18歲未成年勞工之勞動場所,進行常態性且有效益的專案勞檢,包括編制青少年專責勞檢人力、提升勞檢觸及率、強化申訴管道,以及加重處罰並公布累犯的僱主或廠商。

2.   勞動部應進一步檢視在青少年大量集中,且易因高溫接觸而受傷的餐飲業,是否應將經常性接觸危險的瓦斯、高溫油炸物品的工作環境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中。

3.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僅給予沒有納保的青少年勞工最低投保薪資職業災害給付標準之補償,且須另外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賠償金額,根本難以支應類似嚴重燒燙傷的復健支出。為全面性保障未成年勞工權益,應儘速優先研擬「職業災害保險法」之單獨立法,並刪除《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條文中受雇於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員工須納保之規定,讓青少年在最常參與的微型企業中能全面納保,以確保面臨職災與累積年金資格時有所保障。

4.   勞動部應儘速研擬制定《勞動教育法》,配合修正《勞工教育法》,提供青少年職業相關訊息,及為避免陷入勞動剝削,要求雇用未滿18歲少年之雇主與未成年勞工都應接受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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