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首次CRC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診斷兒少人權困境,兒少代表與NGO共同回應結論性建議與後續行動記者會

兒少代表與CRC民間監督聯盟共同回應首次CRC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設立獨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制定國家級的兒少人權行動計劃、落實兒少表意及參與權、強化申訴機制的有效性與獨立性及深化CRC教育

台灣自1993年確立「兒童最佳利益」作為處理兒童事務之最高原則,歷經2011年兒少權法大幅翻修,2014年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讓CRC的權利規定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直到現在進行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廿四年來,再加上近年已歷經五次的國際人權公約審查,政府各部門對於CRC理應並不陌生,甚至許多人誤以為台灣已經建置了高標準的兒少人權法制。但過去一週,國際審查委員透過每一個精準的提問,一再的點出台灣兒少人權從基石就不夠穩健,再加上「年齡歧視」有色眼鏡與「過度傾斜的保護思維」,導致兒少無法從小在目睹CRC人權標準的實踐執行中學習與發展,自然而然地學習什麼是人權,國家難以穩健跨出第一哩路以落實兒童人權。面對五年一次國家專家來台灣協助政府改善兒童人權的機會時,我們仍遺憾地看見有些官員答非所問或者避重就輕!

CRC民間監督聯盟從委員與NGO、兒少及國家的對話中發現未能落實兒少人權的困境,主要來自於:過度的將兒少當作是需要保護的客體、沒有將兒少視為具有權利的主體,依然被結構性的排除於討論機制。且中央主管機關僅是靠訂定法規來維護兒少權利,卻忽略若未能理解公約實質內涵,執行這些法規的具體作為,往往是剝奪了兒童及少年權利。在CRC民間監督聯盟許多團體的經驗,政府口中捍衛兒少權利的法律,僅只是政府用來掩蓋侵害兒少人權的遮羞布。從政策規劃、預算、執行到監測,缺乏CRC公約各個權利相互依賴且不可分割的整體性的思維,缺乏高層級的資源整合與跨部會的政策協調機制,也沒有監督機制確保政策落實能符合CRC人權標準,當兒少權利受損時亦投訴無門,導致跨部會、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產生許多人權落實的漏洞。

稍早,國際審查委員會已經發表我國首次CRC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數算我國兒少人權落實成果,再針對最嚴重的剝奪兒少人權現況提出憂慮與具體建議,並要求限期改善。由於落實兒童人權並非施恩,而是國家在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後,必須對每一位18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履行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因此CRC民間監督聯盟回應CRC結論性建議,更進一步地對國家提出以下共同訴求:

一、落實兒少表意及參與權:

國家務必檢討相關機制與思維,面對眾多涉及兒少的相關法令、政策及事務,必須改變心態主動邀請兒少參與討論,並盡其所能提供兒少得以自由表示意見的友善機制,正視兒少才是這些議題的專家,將其意見納入重要考量。

二、深化CRC教育:

行政立法司法部門、學校、教師、家長、照料者...等都應該透過在職訓練了解CRC,不僅各級政府與學校應積極檢視法規命令和校內規定是否違背CRC,還要落實於未來每一個和兒少相關的決定,讓兒少在對他最適合的人權環境中成長,透過有效的指標進行人權環境調查,且持續改善。且為了讓兒少都能理解切身相關的權利保障,必須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納入CRC,再加上其他核心人權公約,才是完整的人權教育。

三、制定國家級的兒少人權行動計劃:

為落實兒少人權,國家必須與兒童和青年共同擬定國家行動計劃,包含:具體目標、明確的執行措施,以及財政和人力資源的分配,並特別留意下述關鍵環節:

  1. 在國家一級建立新的以兒童為重點的和對兒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高位階機制,進行跨部門的協調,也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之間、政府與民間社會之間。行政院須針對跨部會之重大議題,由政務委員召集相關部會、兒少、相關專業團體和NGO,組成多個常態性的兒童/青少年政策平台,進行政策協調、資源整合與管考評估。並成立相較於各別部會更高層級、有足夠且獨立的預算和人力的兒童事務專責單位、少年事務專責單位。 透過這些政策平台和專責單位追蹤會管國際人權公約相關結論性意見,確保相關政策皆能落實公約精神,落實總統的「人權公約是台灣的地板」的宣示承諾。
  2. 我們建議立法院能依據國際審查委員第三大項: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建議,成立兒少委員會,所有涉及兒少相關事務與權利的修法及制訂,皆須經兒少委員會審議,同時我們建議運用至少5%政黨補助款於立法院下設「兒少及青年議會」賦予兒少及青年話語權,針對兒少委員會的提案進行實質討論。
  3. 我們要求「嚴格監測《公約》執行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的工作程序,系統地審查目前或以後將會對兒童權利和利益產生的影響。
  4. 政府應將行動計畫改編成便於兒童閱讀的文本以及以適當語文和形式出版,也定期在國會和議會報告。

兒少代表林宗洧說,今天以兒少代表的身分參與這場會議,彰顯兒少是權利的主體,兒少所做的努力,想讓委員看見聽見的,想讓政府官員重視的,想讓社會大眾知道的事,都一一在眼前發生。林宗洧引用國際審查委員Judith Karp的話「台灣的學校環境好似教育工廠或監獄獄,這很可惜。學生在學校應該要快樂,要快樂的探索不同興趣」,林宗洧說,高中學生不該只能讀書,應該要有更多的公共參與管道,政府應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現行的校園環境應該要有實質的改善。林宗洧說,世代正在輪替,希望往後的兒少,不只是被動的爭取自己的權利,而是可以透過與政府實際的對話,領導兒童權利的改變,例如立法院或行政院中設置兒童人權委員會,與兒少代表討論兒少政策。

兒少代表官愛表示,很高興今天有這個機會(CRC國家報告審查),真的表達兒少自己的意見且被聽見,這是我第一次提出自己意見後有被政府聽到,但我希望不只今天,在任何時候兒少的意見都應該被政府聽見與尊重。

兒少代表吳宇軒表示,國際審查委員非常關注LQBTQI與跨性別兒少的人權,我們台灣還需要多少時間,才能給性少數兒少正常的生活?

兒少培力工作者徐伯瑜說,在本次的CRC國家報告審查過程中,國際審查委員親身示範了如何理性且溫和地與兒少溝通對話,對兒少有耐心的、以簡單但深入核心的問題,讓兒少沒有壓力的表達自己的意見,這是目前政府還未能做到的事。徐伯瑜說,可惜的是,今天現場的台灣家長粗暴地質疑兒少超齡,展現了不聽兒少意見的態度。徐伯瑜說,結論性意見多次出現聽取兒少意見、與兒童協商,也提及了很多有關申訴機制、反對體罰、上課時數等兒少在意的議題,特別是委員要求政府一個獨立的機制來受理學生申訴,並且有一個指引讓學校公正的制定校規。徐伯瑜說,期待教育部在認真聽取兒少意見下,應盡快統一建立相關措施,以與兒少討論校規如何制定與實施。

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說,從今天審查會現場爆發有家長團體追打兒少代表的狀況就可出,兒少並非不理性,反倒是出手打人的大人才不理性,應此再次強調CRC兒少有表達意見自由的核心精神,大人不該只執著於兒少的成熟度,應主動營造透明且友善兒少的表意及參與的環境,才能維護兒少最佳利益,這應是兒少人權的地板。葉大華說,政府應該要有足夠的經費預算投資在兒少生活各領域中,包括學校、家庭、社區、機構…,並透過培訓強化兒少利害關係人對於CRC公約的認知,在各方面都真正落實兒少權利。同時也再次呼應結論性意見中提到,依據巴黎原則盡早設置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她也呼籲蔡總統能同時考慮設置兒童監察使辦公室或兒童人權調查委員會,解決現行兒少人權侵害缺乏獨立的受理單位。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說,事故傷害長年以來是台灣兒少死亡主因之首,死亡率高於鄰近各國,但目前政府仍未針對兒少事故傷害建立完善的數據蒐集及監測系統,遑論更細緻地進行分類統計,研擬預防兒少事故傷害的政策。林月琴說 ,國際審查委員重申台灣政府應進一步改善數據蒐集系統、建立中央層級的數據蒐集單位;靖娟基金會等民間團體也持續要求政府針對我國事故傷害防治政策提出國家級計畫,並提高主辦機關層級,配置專門的預算與人力,整合執行兒少事故傷害數據蒐集與防制政策之規劃。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副秘書長彭治鏐說,面對LGBTI兒少被官方政策統計漠視、性健康、心理健康、自殺防治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受重視、甚至被國內的反同團體阻撓,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表示擔憂,台灣政府仍缺乏政策和方案執行有效與否的資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要請台灣政府真切地看見五位專家在〈結論性意見〉中,反覆提及政府應積極改善國內社會文化對兒少、特別是像LGBTI等弱勢兒少的偏見與壓迫,應看見「兒少為權利的主體」、而非僅是「受保護的客體」,積極透過國家資源的投入,確實透過積極措施與反歧視、包涵兒少多元身分、納入兒少主體意見,保障LGBTI兒少的性健康權利,改善國內社會對LGBTI兒少的態度,透過更細緻的分類統計了解LGBTI兒少的性健康權利、心理健康與自殺狀況,更重要的是,政府應教育父母與家庭積極了解CRC的四大精神:禁止歧視、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生命生存與發展權、兒少表意權,讓父母與家庭成員能夠學習如何讓LGBTI兒少得以安全、健康、免於歧視的長大成人!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秘書陳志遠說,人權教育應落實在生活中,但校園中卻時時可見與威權與暴力,政府應該了解到,光是制定法律而沒有落實,無法保護兒少人權。陳志遠說,諸如不當體罰的教職員遭受懲處的件數寥寥可數,此外,對於某些私立學校要上到13-14堂課的情況,政府仍然視而不見。陳志遠說,若台灣要在2030年前終止對兒少暴力對待,應確保所有法規能被落實之外,許多成人在兒時都受過威權與暴力,要療癒傷害的方式,應該是停止繼續複製暴力。

CRC民間監督聯盟團體另針對結論性建議個別議題回應,請參見雲端資料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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