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暴力何時終結?」記者會,CRC民間監督聯盟:教育部應徹底面對、確切處理、改變體質、終結循環

自2006年修訂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至今已逾十年,然而校園體罰事件卻仍然層出不窮。去年就發生了國立臺灣戲曲學校老師飛踢學生胸口五下、有國小老師用熱水壺燙學生的手,有學生被罰起立蹲下跳導致橫紋肌溶解症送醫住院等等非常嚴重的體罰、傷害事件。

教育與保護兒童是國家的責任,老師是代表體制執行公權力(義務教育)。其暴力行為,並非只是個人失控、個人行為,他是透過國家體制對兒童施暴!!而學校、教育處、等教育行政單位有絕對的責任,禁絕一切透過體制對兒童施加的暴力。如果飛踢學生胸口、掐小孩脖子、用熱水瓶燙小孩手臂、甩小孩巴掌、打腫小孩屁股等的老師與行為,可以被明確處置,言明不得逾越。如果國家可以淘汰無法控制自己的不適任老師,解職無法保護兒童的校長、主任,那麼,立場不就清清楚楚,哪來其他包庇空間。

去年底我國召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作出對於我國校園體罰現象非常明確的結論意見:「建議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公私立學校及機構所有的工作人員不使用體罰」、「建議教育部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有效執行禁令,且是用體罰的老師將受到適當的制裁」,所以本會特召開本場記者會,對於教育部提出終結體制暴力、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具體建議。

零體罰?!暴力仍在!

民國95年12月12日花蓮縣中城國小林姓教師以未交作業為由,以鋁棍毆打學生,造成學生嚴重瘀傷。事發沒多久,教育基本法即公布修正,明白表明:「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迄今11年過去了,光去年就發生了國立臺灣戲曲學校高職部老師用腳飛踢學生胸口五下、有國小老師用熱水壺燙學生的手,有學生被罰起立蹲下跳導致橫紋肌溶解症送醫住院等等非常嚴重的體罰、傷害案件。

體罰的本質,是體制暴力

當年中城國小林姓教師沒有被解聘。三年前本會控訴的臺南啟智學校三位教師嚴重體罰,老師把學生弄到手骨折、毆打學生胸口、甚至毆打幼童致眼眶瘀青,三位老師也只是被記過,仍然在校教書;而去年飛踢學生胸口的國立學校老師,也只是一支大過,沒有被解聘。

本會處理校園體罰案件發現,不管老師的手段與傷害再怎麼嚴重,縱使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訴、提出驗傷單、甚至經法院判決故意傷害罪成立,學校總是會說老師「只是情緒失控」、「是不小心」、「都是為學生好,只是手段不對」。教育局或教育部都說自己「沒有包庇」,因為都是學校教評會或考績會決定的,彷彿只要程序完備,不論內容多離譜都可以接受。家長如果對校方處置不滿,也沒有管道可以繼續追究。

教育與保護兒童是國家的責任,這些老師,都是代替體制執行公權力。他在校園裡對兒童的施暴行為,是透過國家體制對兒童施暴,絕對不只是他個人的問題與責任而已。而學校、教育局、教育部等教育行政單位有絕對的責任,禁絕一切透過體制對兒童施加的暴力。當教育體制未能依法處理、解聘體罰老師,甚而淡化暴力事實,這都預留了下一次暴力的空間。在這種狀況之下,體制不只是包庇、共犯,他本身就是一種體制暴力。

改變體質  終結循環

什麼樣的體質會維持體制暴力呢?

  • 無感:只求維護體制利益,卻對兒童受暴無感。小孩手被扯斷,說是他骨質疏鬆;小孩肌肉溶解,說是他體質不良;小孩眼角受傷,說是點名板彈起來!!小孩痛,這個體制的心卻不會痛?竟能在兒童受害情況下,為加害者找理由,甚或包裝加害者為無辜者、受害者。一旦無感,怎會尋求改變。
  • 無責:施暴者不須離開、不須改變反省,沒有人需要為暴力負責。教育部沒責任,因為已經發公文?教育局沒責任,是學校;學校沒責任,是教評會;教評會沒責任,是??一旦無責,怎會需要改變。
  • 無恥:如果體制不能以暴力為恥,那麼如何致生良知?如何徹底面對?確切處理?
  • 無知:缺乏對兒童人權的基本認識,不以侵犯兒童人權為意;缺乏對正向管教的基本認識,以規訓懲戒為正當;缺乏對教育的思想哲學,在遇到考驗時,只剩防衛本能。
  • 無察:從某個角度看,我們都是在暴力中長大的。體罰、戒嚴、言論箝制、幾乎是我們的共同經驗。如果教育體制中的人,缺乏覺察自身受暴經驗的機會,那麼,跳脫經驗、改變循環的可能性,便大幅降低。

我們認為,此刻起,政府應窮盡一切可能,改變體制的體質,使得教育體制可以有感、有責、有恥、有知、有察,而能終結體制暴力,終結暴力的循環。

這件工程非常急迫,事關台灣未來前途。我們需要跳脫『害怕威權、複製威權』的處境,我們應使得每個孩子在教育裡能發展的,是對自己的信心,是對自己主體性的掌握,是成為一個現代公民,而不是下一個壓迫者或受壓迫者。

讓孩子在面臨學習挑戰時,不要再面臨暴力挑戰

主持人馮喬蘭以嚴重體罰的新聞層出不窮,以及人本於資料提出的體罰重大案件為例,表示體罰案件並沒有被有效處理。校園體罰不應該被當作個人行為,當體罰案已經成立國賠,就表示這是國家責任,所以當嚴重體罰無法被處理,就是國家體制暴力。

喬蘭提到兒童權利公約說要盡可能要消弭一切形式對兒童的暴力,應該要先聚焦在教育體制內的暴力什麼時候可以終結。希望再花兩年時間,可以不要讓小孩再被體罰,以至於到有橫紋肌溶解症;不再尿急卻因為怕被鞭打而不敢去上廁所;讓孩子有符合基本人權的生活環境,所以需要結合各界力量,來終結體制暴力。也請立委、學者幫忙修法,人本也會將意見書送行政院、教育部。這些細節修訂,是關鍵,往對的方向走,說不定可以提早終結暴力。我們不能再製造會害怕或服從威權的人了,培養民主國家公民,要從這裡開始。
 

雖然無力加無奈,但不站出來的話,會逼我們孩子變成復仇者聯盟

 

葉大華秘書長表示,兒童權利公約有一句很重要的宣言「學生不該走進入校園大門時卻失去他的人權」,而這次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時,一位國際審查委員Judith Karp提到:「台灣的學校環境好似教育工廠或監獄獄,這很可惜。學生在學校應該要快樂,要快樂的探索不同興趣」。所以,教育體系內及教育現場的體罰,其本質就是違反兒童人格發展的不當暴力,並非單純只是對兒童個人偏差行為或學習能力的管理或矯正,如未經正視與處理,將衍生成國家暴力。因此CRC特別要求國家體制應盡一切力量來禁絕任何形式對兒童的暴力及虐待,這包括:

(一)法令政策的修正

(二)利害關係人的教育訓練與落實責任通報制度

(三)建立完整且友善兒童的申訴與協商制度

關於這點正是在去年兒少代表與五位國際審查專家閉門會議時所提出最直接的訴求與建議。兒少代表們多半認為教育體系並未建立友善兒童及學生的權益申訴管道與制度。因此建立並落實兒童申訴制度是非常重要,也是台少盟與CRC民間監督聯盟的主張。台少盟也於年初要求國教署重啟研議建教生的權益申訴機制

(四)落實對加害人制定符合比例原則且罪刑相當的制裁或懲處手段。

從現行對於體罰教師的處理機制,仍看見着重於是否會剝奪或侵害教師的工作權益的視角,而未從兒童權利公約以兒童為主體,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落實對加害人罪刑相當的制裁,導致難以禁絕。

所以,葉大華祕書長認同人本提出之主張,認為應將體罰列入教師法第十四條並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另教育部應系統性的建置本土體罰案例樣態及資料庫,並對照兒童權利公約的形成例示與裁量基準,做成全國各級學校可參考各式處罰樣態的一致性判准通例,以免因相關利害關係人因權力關係或自由心證而持續剝奪兒童權利。

葉秘書長最後說:學生不能進入校園就失去人權,而我們在踐行這件事。在家打小孩可能被起訴,在學校打就沒事?

 

CRC專家建議要當真  教育治標也治本

去年,我國特邀請國際審查委員到臺灣來召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委員對於我國的兒童權利現狀提出了結論性意見,其中明列:「建議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公私立學校及機構所有的工作人員不使用體罰。」、「建議教育部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有效執行禁令,且使用體罰的老師將受到適當的制裁。」

本會要求教育部應終結體制暴力,並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及結論性意見,對教育部提出以下之具體的建議(後續行動建議請參照本會向教育部提出之建議及說明文件):

1.   教育部應即刻停止對兒童施暴行為的容忍放任。
2.   教育部應修正體罰之不適任教師處理之程序漏洞。
3.   政府應建置涵蓋所有服務兒童工作之不適任資料庫。
4.   教育部應使教師充分理解暴力之定義,以及對兒童施以暴力之負面影響。
5.   教育部應落實對兒童暴力行為的通報責任。
6.   教育部應建立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標準之教師輔導管教規範,並制定以學生為權利主體之法規範。
7.   教育部應將正面管教作為優先而廣泛使用之管教手段。
8.   教育部應加強對於私部門之監督。
9.   教育部應確保禁止體罰之法規得到適當的監督與執行。
10. 教育部應建立有信效度之教育正常化普查機制。

另,本會對於學生權利,根據結論性意見對教育部提出:「建立並落實兒童申訴制度」及「訂立以學生為主體之權利法保障」之建議(參照本會提出之後續行動建議及說明),請教育部將本建議納入未來施政與修法重點,並將本意見轉予行政院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更完整的新聞資料及出席發言內容,請至參考連結:

  • 謝國清理事長:體罰處理應該連坐,如果校方知情不報也要處罰
  • 林佳和副教授:體罰就是暴力,暴力就是犯罪
  • 李麗芬委員:要讓家長、孩子是在可以放心安全的環境下申訴
  • 蘇巧慧委員:要立法,讓極端個案可以被處理,且要定義清楚
  • 吳思瑤委員:要比照性平程序,把體罰跟性平一樣納入嚴肅調查、處理程序
  • 張廖萬堅委員:支持將體罰納入教師聘約,並且教師的評審機制應該由第三方處理
  • 蔡培慧委員:要有第三方公正機關,這樣體罰才會有客觀申訴管道,以免被掩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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